法途商经导学 不正当竞争的七大核心考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l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l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l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l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l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l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l 违反上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l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l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l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l 违反上条,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精粹

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精粹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
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考了约15道题,其中有13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
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
1.1竞争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2限制竞争行为(可考性80%)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1.4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考性80%)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7种:(1)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当竞争法的第9条做了规定。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是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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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混淆交易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商经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总结(详细版)第1章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7种不正当行为得认定)1、诋毁商誉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方式、诋毁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1)行为主体、商业秘密、特征(秘密性、经济实用性与保密性)(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直接”、“间接”、“违反约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3、商业贿赂(1)行为主体(2)判断标准:就是否入账。
4、低价倾销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得主体;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得有奖销售6、引人误解虚假宣传(1)行为得主体就是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
(2)注意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人误解得程度才可。
(3)法律责任7、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二、反垄断法(“4+1”,即掌握4种垄断行为+1区别)(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得认定(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得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得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得能力;(“供销”)(3)该经营者得财力与技术条件;(4)其她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得依赖程度;(5)其她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得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得其她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得推定及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2;2,2/3;3,3/4)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1)不公平得低买高卖(2)低价销售(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不合理搭售(6)歧视性差别待遇(二)垄断协议1、分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3、适用除外(三)经营者集中1、原则:事先申报,事先申报得豁免(免报)坚决不允许事后补报2、经营者集中得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审查期间(四)行政垄断(五)法律后果五、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垄断委员会得区别第2章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性质、关于分支机构得规定(“三不规定”)(二)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1、发放担保贷款就是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第⼆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为..是违法⾏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不正当竞争⾏为⽽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的⼀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1993年12⽉1⽇起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节不正当竞争⾏为⼴义的不正当竞争⾏为:①垄断⾏为;②限制竞争⾏为;③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为(⼀)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为所谓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供电、供热、供⽓、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业的经营者。
该⾏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政机构,该⾏为必须具备的⼀个要件是滥⽤⾏政权⼒,及其⾏政⾏为违反合法、合理的⾏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为②地区封锁的⾏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其经济和技术等⽅⾯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范围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一、法律适用范围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执法难度:由于行为主体众多,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查处。
3.司法适用难题: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不同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六、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1.加强立法修订: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定义和处理办法。
【法考】商经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

【法考每日背诵】商经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万元。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1.行为主体(1)有竞争关系的。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有、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1.行为主体(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
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
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4.区分诋毁商誉和虚假宣传在行为中,即使有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也仅仅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虚假的信息是针对竞争对手而展开,是对竞争对手的“虚假丑化”;而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拟的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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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概念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行为种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VS驰名商标VS注册商标:1、知名不要求达到驰名,更不要求是注册的商标。
2、驰名是要求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收到格外的保护。
它一定是知名的,但也不要求是注册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三、行为要件知名+模仿+足以混淆(名牌案)(1)行为主体: 经营者。
(2)行为方式: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行为效果: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四、随堂练习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模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
关于甲厂模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B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模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知识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一、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行为要件(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表现: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
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3)行为目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知识点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一、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二、行为要件(1)行为主体:各经营者: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行为方式:虚假宣传行为。
(3)行为效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法律责任(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
(3)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概念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认定: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来源正当+违约)(2)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行为要件(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2)行为对象: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3)行为表现: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行为效果: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知识点五、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一、概念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行为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行为表现:(持续性)低价倾销行为。
(3)行为目的: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知识点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一、概念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二、行为要件:(1)主体:经营者。
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
(2)行为表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3)行为目的: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知识点七、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概念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二、行为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表现: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
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行为对象: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注意: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行为目的:败坏对方的商誉,排挤对手。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案例甲家具公司一直采用国内普通木材加工家具,却在广告中宣称其用材是进口森林实木,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
宣传后,本公司知名度断提高,市场上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
乙公司一直是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材料等资源,由甲公司A经理负责接洽,为了销空库存,暗中给予A经理5000元达成购买协议。
甲公司A经理看不惯公司经营模式,跳槽到乙公司,把本公司家具加工技术告诉乙公司,乙公司借此打入家具业,营利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