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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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司法体制的四大矛盾与四大不足

司法体制的四大矛盾与四大不足
关键 。
司法 的行政 化具有 显而 易见的弊 端 :司法 的外 部行政 化直接导 致司法 的地方保 护主 义 : 司法 的 内部 行政化 则使司法 的合议 组织与 司法 人员 失去独 立性 ;司法 的上 下行政 化实质 上取 消 了下级 司法机关 的独立性 。也使 宪法与 法律 确立的审级制度失去 了实际价值。
司法 改革是一 个系统 T程 ,按其 内容 和轻
院对 下级法 院审判案 件也 时常加 以干预甚 至提
前介人 。
重 ,可划分 为四个方 面 :一是 司法体 制改革 ; 二是 司法职能 改革 ; 是 司法 机制改 革 ;四是 司法 管理改革 。这其 中 ,司法体 f , i 0 的改革最 为
【 海事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 《 人 民法院组织 法 》第 2 8 条规定 : “ 专 门
人 民法院 的组 织和职 权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另行 规定 。”据此 ,无论 是增设 专 门
行 向上级法 院请示 t E S s  ̄ . 的做 法 ,同时 ,上级 法 法 院或者是 改造 、整合专 门法 院 ,均直接 由全
此 文 系全 国政 协社 会 和法 制委 员会 联合 中 国法学 会在 京 召开 的 “ 公 正 司法 ”专题 座谈 会部 分发 言 内容 摘要 ,接 续上期 刊 出 —— 编者
司法体 制 的 四大 矛盾 与 四大 不足
口 汤 维建 ( 第十 一 、 十二 届 全 国政 协 委 员 , 民革 中央 常委 、北 京 市副 主 委 , 中 国人 民 大学法 学院教授 )
政机 关 ;二 是在 “ 二权分离 ” 的基 础上 ,将 司
法行 政权上 收 ,使 之集 中在 中央层 面或 至少是 省级 层面行 使 。 目前 可考 虑实行 司法行政 的二 级管 理 ,即 :最高 法 院 、高级法 院以及最 高检 察 院 、省级 检察 院的 司法行 政权 ,在全 国人大 及其 常委会 的决策 下 由最 高司法行 政机关 具体 行使 ;基层 法 院 、中级法 院 以及 相应检 察院 的 司法行政权 在省级 人大及 其常委 会的决 策下 ,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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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 于 司 法 管 理 体 制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问题
司法权 是 宪法规 定 的 国家权 力 . 不 是地 方 的 公权力 , 从 理论 上 讲 . 司法 管 理 体 制应 当是 国家 自上而 下 的 自成 系统 的管理 体制 。 这种 管 理体 制 的核 心 是 司法 管理 体 制 在 整 个 国 家管 理 体 制 中 具 有独 立性 . 能够 从 体制 上确 保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 权 。 当然 , 因 国情 不 同各 国 的 司 法管理 体 制存 在着 很 大 的差异 , 国情 化是 构 建一

员辽阔、 发 展差距 较 大 、 法 治历 史短 暂 , 当前 建立 全 国 司法 机 关 统 一 的人 财 物 管 理 体 制 时机 还 不 成熟 , 因此 。 司法 管理体 制 以先 “ 推动 省 以下 地方 法 院、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一 管 理 ” 为起 点 。 比较 符 合 实际, 具有可操作性。 这 能够 为今 后 建 立 全 国性 的统 一 的司法 管理体 制积 累经 验 、 创 造条 件 。
作者简介 : 王祺国 , 浙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 副检 察 长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浙 江 分 院 院 长 。
1 0
关 于司法 体制 改革 若干 问题 的思 考
序 或 依靠 地方 司法 机 关 的配 合 、 执行 。 省 以下 司 法机 关 的办 案在 我 国司法 程序 中处 于基础 性 、 中 枢性 地 位 , 是 人 民群 众 在每 一个 司法案 件 中都 能 感受公 平正 义 的看 得 见 、 摸得 着的基 础环节 。 省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物 统 一 管 理 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减 少 地 方 对 司法 机 关 办 案 活 动非 法 定 程 序 的干 预 和控 制 , 能使 宪 法规 定 的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权 原则 得 以较好 落 实 。 省 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 物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还 没 有先例 . 缺乏经验 , 总 体来 讲 应 当在 坚 持 党 的 绝 对领 导 下根 据 法治 思 维 和法 治方 式来 加 以推 进 。 党 的领 导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 政 治保 障 和政 治优 势 , 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依法 监 督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法 治保 障 和法 治优 势 。 要在 中央 的集 中统 一领 导 和 司法 改 革 总 体方 案统 领 下 , 坚持党委统揽全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领 导 地位 和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国家 的权 力 机关 的宪法 地 位 , 紧 紧依 靠 省级 党 委 的领 导 和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监 督 , 正确处 理 好省 级 司法 机 关 同地 方党 委 和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政 治 、 法 治关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JOURNAL OF JIANGSU INST IT UT E OF SOCIALISM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71收稿日期:2008-09-29作者简介:顾美英,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讲师。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顾美英摘 要: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司法不独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权威不足和效益低下,这是制约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主要根源,是司法改革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05-0071-0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努力工作,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不容忽视。

无论是司法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

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在督促政府部门主要是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培养全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意识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是司法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制度日趋精深;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千百万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之更快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之中。

面对如此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凸现出来。

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建立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司法体制来看,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急骤变革中的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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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邓思清内容提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十六大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途径与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目标设计。

如何确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中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并提出了许多设想,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改革模式:(一)将法院确定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模式。

¹主张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既有侦查职能,又有起诉职能,还有监督职能,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将法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成为国家公诉人。

据此建议,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作如下重新调整和设置:(1)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以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0的弊端,突出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司法部不司法0的局面。

(2)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0,同时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

(3)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只承担国家控诉职能,成为国家公诉人。

(4)加强法院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交由法官行使,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

这种以审判为中心将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实质上是按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将法院作为唯一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模式不仅不符合世界各国强化检察机关职能、提高其地位的改革趋势,而且不利于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遏制腐败。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改革模式的基础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理论。

按此理论,国家权力被分割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行使,所以,检察机关及其权力只能在这三个机关、三种权力之间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权力归属,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因而检察机关被大多数西方国家定位为行政机关。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分为立¹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5法学研究62002年第2期;崔敏: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载5诉讼法论丛6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5现代法学61999年第4期;等等。

155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军事权五项权力,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则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行政机关。

由此可见,三权分立理论不适合我国,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理论模式来定位我国检察机关的建议,有悖于法治模式和司法制度多样性的现代法治理念。

因此,将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违背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具有可采性。

由此按照行政机关的属性,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行重新调整和设置的种种构想是缺乏科学性的。

(二)将法院和检察院确立为并列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改革模式即将法官确立为/审判中的法官0,检察官确立为/法官之前的法官0的改革模式。

¹提出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活动比拟为一种竞技活动,那么控辩双方是运动员,而法官是裁判员。

在这种情况下,参加诉讼的检察官如果享有对法官的法律监督权,那么就存在一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

由于公诉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司法请求权),它本身不具有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

审判包括审(审理)和判(裁判)两个方面,审理是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职能活动完成的,裁判则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正是在此意义上,审判要求法官具有独立性,不受制于任何人,如果检察官享有对法官的法律监督权,不仅破坏了控辩地位平等的关系,而且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使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0,因而主张检察官不应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0。

同时又认为,我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机关,虽然检察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权,但由于这种侦查监督是一种事后的静态的软性监督,因而缺乏侦查监督的有效性。

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抗辩式审判方式改革后,主诉检察官控诉的成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更大的依赖性,如果检察官不具有对侦查取证活动的指挥权或控制权,将会导致检察官孤军奋战。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作用,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应当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实行侦、检一体化则是其必然选择。

即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对侦查活动具有行政控制权和司法控制权,使其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0。

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1)将目前公安机关享有的立案权、撤案权以及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从而形成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控制;(2)明确规定侦查权为一种依附于检察权的司法权力,废除调整公、检之间相互关系的所谓/分工负责0及/互相制约0的诉讼原则;(3)保留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以此作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一种司法控制手段;(4)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应着眼于刑事实体问题以外的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应废除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抗诉权,以防止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0。

这种将法院和检察院都确立为国家司法机关,使检察官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0的改革模式,由于承认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具有司法性,符合客观现实。

同时,主张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符合强化诉讼监督的目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借鉴意义。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法官之前的法官0与/侦检一体化0难以协调。

因为要使检察官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0,必须赋予其一定的司法性权力,如批捕权、拘留权等,使其具有一定的/中立性0,以便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控制;而/侦检一体化0的核心是使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一元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具有领导和指挥权,这种侦检职能一体化的模式,打破了公、检是两道工序的关系,使检察机关成为真正的侦查主体,侦查机关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或助手,从而导致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一并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与犯罪嫌疑人相对立,这样在侦查活动中就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其所行使的司法控制权也难以作到客观公正,这与其/法官之前的法官0的角色相冲突。

二是缩小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的监督范围和废除对生效判决的监督,不符合权力制约理论,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作为司法公正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公正也离不开权力制¹参见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0,载5中外法学62000年第6期。

156约理论,审判权也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如果为了强调审判独立和判决的权威性而限制监督或者取消监督,其结果必然会适得其反。

因为法院裁决的权威性来自于裁决的公正性,如果裁判不公,只能给人们带来伤害与绝望,而无任何权威性可言。

目前影响法院权威的最大问题是审判权的滥用,而要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唯一的办法是加强对审判的监督,因而,任何削弱对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做法,不仅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会削弱乃至损害审判的权威性。

(三)将法院和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模式主张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¹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

将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司法机关,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具有法理基础和宪政基础,而且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具有社会基础。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在于如何处理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

要处理好这种权力关系,必须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根据司法规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独立、司法分权与监督制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规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符合这些司法规律,必须有利于增强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具体来说,在处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上,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司法控制,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0;在处理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上,要在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下,加强对审判的监督,特别是民、行审判的监督,确保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

这种改革模式是我国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改革模式,它符合我国的实际。

根据司法规律和我国目前改革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围绕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不断丰富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制度,建立能够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

所谓/依法0,就是要在履行法定职能的过程中,保证能够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能够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使和滥用司法权。

/独立0,就是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法律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左右,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

/公正0,就是要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公民,避免在不该行使司法权的场合或者对不该行使司法权的人或事行使司法权,杜绝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保证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合法、合理。

/高效0,就是要讲求及时和实效,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水准,按照司法权运作的规律来行使司法权,要坚决消除司法活动中的久议不决、久拖不办等现象,努力改变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对立、扯皮等现状,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途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社会环境和所处的发展阶段,要卓有成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从我国社会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的一般规律出发,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途径。

笔者认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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