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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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原创实用版】目录1.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概述2.抗辩事由的分类3.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4.抗辩事由的适用及举证责任5.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正文一、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概述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提出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抗辩事由是侵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抗辩事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过错抗辩:被告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原告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2.损害抗辩:被告通过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3.许可抗辩:被告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原告的许可,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4.其他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三、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在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1.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为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2.证明原告有过错:如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行为当时存在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等。

3.证明损害结果与其他原因有关:如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第三人的行为等。

4.证明行为已经得到原告的许可: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原告的明确许可。

四、抗辩事由的适用及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抗辩事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以使法院相信其提出的抗辩事由成立。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抗辩主张。

五、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抗辩事由为被告提供了一种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途径,有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引言侵权法是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在他人侵犯自己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事由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以免责任或减轻责任。

本文将探讨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过错责任分配等。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即将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害,即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进行的,不能是事后的反击。

3.必要性:被告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二、合法行使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但是被告主张自己是在合法行使权利。

合法行使权利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权利: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该权利是依法赋予的。

2.合理性: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即合法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合法行使权利,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三、过错责任分配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分配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分配原则,当原告和被告在侵权行为中都存在过错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

过错责任分配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1.过错程度: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责任的分配比例。

通常情况下,过错程度越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重。

2.赔偿比例: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的判断来确定赔偿比例,将责任分配给原告和被告。

过错责任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责任,但是被告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辩解机会,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和过错责任分配是常见的抗辩事由,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摘要:一、引言二、抗辩事由的概念和作用1.抗辩事由的定义2.抗辩事由的作用三、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类型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受害人同意4.自助行为5.责任豁免四、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1.适用条件2.判断标准五、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实践案例分析1.案例一:正当防卫2.案例二:紧急避险3.案例三:受害人同意4.案例四:自助行为5.案例五:责任豁免六、结论正文:一、引言侵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主体之间因行为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侵权行为中,抗辩事由作为被告方的一种防御手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进行探讨。

二、抗辩事由的概念和作用1.抗辩事由的定义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方为了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所提出的一种合法理由。

抗辩事由是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用以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或理由,主张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应减轻责任。

2.抗辩事由的作用抗辩事由作为侵权法中被告方的一种权利保障措施,有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抗辩事由也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

三、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类型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他人的权利,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而非损害他人权益。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或他人权益受到损害,采取的超出通常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的抗辩事由,但要求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3.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可或接受。

受害人同意是一种有效的抗辩事由,但如果受害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其同意无效。

4.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在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害自己权益时,权利人为保护自身权益,采取的合法、适度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行 为,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 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与
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娱乐等活动,加害人可以主张自甘风险抗辩。
风险自负
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承担,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职务行为
执行职务
加害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授权行为
加害人因授权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具体情形
意外事件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在判断意外事件时, 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外 事件的构成要件。
特殊的抗辩事由
03
法定免责事由
01
02
03
受害人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存在明 显过错,加害人可以据此 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人过错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第三方 造成的,加害人可以主张 免除或减轻责任。
适用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01
抗辩事由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等。
不得滥用抗辩权
02
当事人不得滥用抗辩权,故意制造抗辩事由以逃避法律责任。
受诉法院自由裁量权限制
03
在适用抗辩事由时,受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
行裁量,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THANKS.
VS
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的情形多种多样,如地震、洪水 、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 事件。在判断不可抗力时,需要考虑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故意、非过失、非可 归责于任何人的事件。在侵权责任中, 如果损害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则侵 权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进行抗辩,免 除自己的责任。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正当地行使私权 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对应,行使私权行为虽可能 造成他人一定损害,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 为责任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私权行使应具有正当性,除有 法律依据、符合公序良俗外,私权行使不得超过必 要的限度,否则不得主张对他人损害的免责。
三、自力救济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 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 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 体现于 “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②目的 条件。③时间条件。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 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
(三)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在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 其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也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对 此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自助行为也有条件限制:须为情况紧急 不能请求公力救济或公力救济非常困难时,自助行 为始为合法;另外,自助行为也要有限度。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 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 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 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为故意者,行为人得 就全部损害责任为抗辩。受害人为过失的情况下, 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 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为减轻责任之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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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1. 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 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 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 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④避险行为不能 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 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 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 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在两家⽣活中,侵权⾏为是⾮常普遍的,发⽣侵权⾏为后,造成受害⼈损失的,受害⼈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侵权⼈对于受害⼈主张,可以⾏使抗辩权,那么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侵权⾏为的受害⼈主张侵权责任时,侵权⼈酌定抗辩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不可抗⼒、第三⼈侵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可抗⼒】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百⼋⼗⼀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千⼀百七⼗五条【第三⼈过错】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当事⼈协商⼀致,⽤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案件的被告⼈,对起诉⼈的侵权主张进⾏抗辩的,抗辩的事由有多种,例如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不可抗⼒造成侵权、第三⼈过错造成等。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与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8条)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

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34—40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

阻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如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34—41 李某与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

——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4—42 张某被歹徒持枪抢劫,李某见状冲上去夺枪。

争抢中歹徒被打死,李某亦受重伤。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适当支付医疗费?——有权。

只是本案没有明显的受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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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抗辩事由的分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 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 (一)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具备几个要件: ①须有合法的授权。 ②执行职务的客体、方式、程度须与职务授权相适 应。 ③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职务活动。 2、正当行使私权的行为。指权利人是有合法根据 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3、合理的自助行为。 (三)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一种事由,是指按照私 法自治的原则,除了依法不能处分的权益以外,受害人有 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就是有效的。 (四)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也称之为风险自负或者危险自担行为,是指 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 事,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 (五)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
正当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当然,在 无因管理中,也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注 意义务,也会侵权。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
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 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可以归纳为三方面:自然原因 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 可抗力。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抗辩事由的分类
第一节 概说
一、抗辩事由的意义 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
损害赔偿请求,证明自己责任不成立或者可减轻责 任的理由。
抗辩事由,通常也被人们称为违法阻却的事 由。从抗辩成立后的结果看,如果免责成立,抗辩 事由也叫做“免责或减责事由”。 二、抗辩事由成立的要件 1、具有对抗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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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8条)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

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34—40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

阻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如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34—41 李某和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

——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4—42 张某被歹徒持枪抢劫,李某见状冲上去夺枪。

争抢中歹徒被打死,李某亦受重伤。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适当支付医疗费?
——有权。

只是本案没有明显的受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
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如李某被狼追赶,破张某之门而入藏身。

紧急避险行为,是以对某人的较小损害避免较大损害。

《民通》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
(1)都是合法行为(阻却违法事由)。

(2)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或者侵害。

(3)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害。

(4)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的原因引起。

(5)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险情造成的损失。

(6)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4.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救济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法理上都予以承认。

5.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

比如,某甲参加正规拳击比赛被击伤,自不得请求赔偿。

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比如,受托杀人肯定是违法行为,受害人的事先同意,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就侵犯人身权来看,受害人的同意一般都是无效的。

(二)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不是绝对免责。

2.第三人过错。

如《民通》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可以免除行为人责任(或行为人不构成责任)。

比如,某甲偷盗高压线,明知有电,用刀去砍,被高压电击伤或者死亡,作业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也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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