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的解读讲课讲稿
新收入准则解读范文

新收入准则解读范文新的收入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用以替代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共同制定的国际准则,致力于实现更加一致和可比的收入报告。
一、新收入准则的背景和动因1.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业务表现。
2.简化现有的收入准则框架,减少企业在不同法域间的差异,并提供更一致的指导和解读。
3.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经济实质,避免滥用收入管理等不当行为。
新收入准则以准确地反映企业收入的实质为目标,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控制权转移,而非单纯的生意交易。
它取消了原有准则中的“可接受的风险和回报”作为判定收入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以“控制权转移”为决定性因素。
二、新收入准则的重要原则1.识别合同: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条约,存在有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2.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当事人在有关未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框架下确定的对财务资产或负债的改动。
3.分配交易价格:根据合同中的相对仪表(如相对交易价格的公理)来学分交易价格的计算,并将其分配到合同涉及的各个性能和交付义务中。
4.适时计入收入:收入应该在企业完成一些交货或服务且对合同价格造成有测量可靠估计时确认。
5.信息披露:有关收入识别和确认的相关信息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三、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应用1.识别合同的申报主体:当其中的一方有权将可用于出售产生的收益产生时,才可认定为有合同。
2.确定合同权益的交易价格:根据合同权益的性能,识别参与交易的价格。
3.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合同权益:根据单元价格和权益的相对交易价格的比率,将交易价格正确分摊到合同权益。
4.识别和确认收入:当一个实体为其合同权益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在准确表达企业实际业务和经济状况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新收入准则(ASC606)是由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一项新的收入核算准则,于2024年5月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该准则的目的是提供一套统一的原则以指导公司如何确定收入的计量、确认时机、分配以及披露方式,以更准确地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新收入准则对于一些行业来说,特别是那些与订阅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变化。
之前,公司通常将相关交易的订阅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收入,然后在多个期间内按照合同的剩余期限进行分摊。
而现在,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交付的控制权来分配收入。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探讨新收入准则的应用。
假设一家公司订阅了一种在线培训平台的服务,合同期为12个月,每月支付300美元。
根据新收入准则,该公司应该将收入分配到合同期限内,以反映合同的执行情况。
在旧准则下,该公司可能会将全部订阅费用(3600美元)在合同开始时确认为收入,然后按照合同期限来进行分摊。
然而,在新收入准则下,该公司需要考虑交付的控制权。
假设在前三个月内,该公司只能访问平台的基本功能,无法使用高级功能。
这意味着,公司在这三个月内并没有完全获取到平台的控制权,并不能认为全部的订阅费用已经实现。
根据新准则,公司应该将收入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功能服务和高级功能服务。
合同期内,公司每月将300美元的费用分配为基本功能服务(75%)和高级功能服务(25%)。
因此,在合同开始的前三个月,公司应该将225美元(300美元的75%)确认为基本功能服务的收入,75美元(300美元的25%)确认为高级功能服务的收入。
之后,公司每个月都将300美元的费用同时分配给基本功能服务和高级功能服务。
这个案例说明了新收入准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收入确认需要反映实际的交付和控制权。
根据这个原则,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入逐步确认,而不是一次性确认整个合同期限内的收入。
总结起来,新收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更准确、更一致的收入核算框架,以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 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 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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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学习与应用
2018年11月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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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准则修订的背景
目录 Contents
02.修订的主要内容 03.新准则执行时间 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06.五步法回顾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1 准则修订的背景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 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保持了与国 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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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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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2017年
2018年
7月发布
事 项
境 内 外 同 时 上 市的企业;
在 境 外 上 市 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
2019年
05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会计准则讲解-

(四)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 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6年3月
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 其中包括 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 内地上市的企业, 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 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 提供了书面测试结果, 在此基础上, 财政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修 改的同时, 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 (五)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 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 结合测试情况, 财政部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 并就有关 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同时, 财政部选 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的行业, 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 业务类型, 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 财政部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 进行沟通, 就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成共识, 并对新收 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 形成准则最终稿, 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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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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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学习辛苦了, 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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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 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 收入, 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实务中有时难以 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 要求企业 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 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 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
第一合同已批准,第二合同明确了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合同明确了支付条款,第四合同具有商业实质,第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对价。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以及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发生。
新收入准则中,企业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一般来说,服务业使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相当于制造业使用生产成本科目。
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合同资产科目相关联的是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洪恩公司9月1日与柠檬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洪恩公司9月8日交付价款8000元的甲商品和10月18日交付价款98000元的乙商品。
假定交付甲商品和交付乙商品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洪恩公司9月8日交付甲商品时,应当作以下记录借合同资产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洪恩公司10月18日交付乙商品时,应当作以下记录借应收账款106000贷合同资产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新收入准则学习讲解

【例题】沿用【上例】,甲公司新增销售的 30 件产品售价为每件 80 元(假定该 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同时,由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 的 60 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对已转让的产品提供每件 15 元的销售折让以 弥补损失。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价格折让在销售新增的 30 件产品的合同价款中进 行抵减,金额为 900 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减值准备
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 减值准备
应收退货成本
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减值 准备
合同负债
含义 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主业) 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副业) 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 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本科目可按合同, 分别“服务 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 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 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 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 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 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 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 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 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举例】提供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为与客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需要进行重大 修改,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2024年新收入准则与实务案例讲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会计及财务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财务会计准则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中,2024年的新收入准则是一个重要的变革。
一、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新收入准则首先强调了以下五个核心原则:1.识别合同:必须满足准则所定义的合同的五个要素,即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有形合同,具体包括:双方同意的权益,可明确针对不同的权益付款的方式,合同对公司和客户都产生了义务,公司能够明确合同执行的概率,以及将交易过程作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决策。
2.识别绩效义务:根据合同识别的财务会计决策,在确定合同后,公司需要识别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绩效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明确公司将要履行的绩效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不同的绩效义务进行分类。
3.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企业需要对合同的财务特性进行决策。
这包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
4.分配交易价格:根据合同识别的交易价格,公司需要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明确分配交易价格的方式,并将其合理地分配给不同的绩效义务。
5.收入确认时间:新收入准则强调了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确定。
在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完成时,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能够合理地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并明确绩效义务完成的标准。
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一批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产品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在合同交付后的30天内客户将支付100万元的款项。
根据新收入准则,首先需要确定该合同是否满足合同的要素。
合同中明确了权益、付款方式、义务等要素,因此可以确定该合同有效。
接下来,需要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确定的绩效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因此绩效义务的完成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
新收入准则讲解范文

新收入准则讲解范文
1.识别收入的时间点: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在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时确认收入:(1)通过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2)客户取得商品
或服务的所有权,(3)被认可的收入,(4)可以合理确定客户的付款意愿和
能力,(5)完成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这些条件有助于确保企业只有在实际
交付商品或服务后才确认收入。
2.明确价格:新准则要求企业将收益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相关联,以
反映交易的实质。
这有助于消除已经存在的模糊性,并确保收入的准确计量。
3.将合同拆分为不同的性质:新准则将引入更多的灵活性,允许企业
将合同拆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进行收入确认。
这有助于更
好地反映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实际交易。
4.更多的披露要求:新准则强调了对收入的披露要求,以提供更多的
信息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
这些披露要求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建立更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准确地
报告收入。
企业需要确保其系统能够跟踪交易细节,并确保按照准则的要
求来报告收入。
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它将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作出更明智
的投资和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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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解读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收入的特征收入的分类【案例1】(多选题)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
A.销售材料的收入B.销售商品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D.捐赠收入【答案】AC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一票否决制)(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
补充: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补充: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2】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它们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因为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
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申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段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例如发生一笔100万元的交易,存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根据净额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付款期限的概率,测算交易时点的收入:一是收入计量的随意性(付款概率存在人为估计,准确性难以保证);二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如果跨月,则存在巨大的税会差异。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解释: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只要合同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在确认收入时就须严格判断收款时点与销售时点(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间隔,要求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确认收入,同时应收账款与合同价款的差异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案例4】某合同约定一个交易事项成交总价200万元,合同约定第12个月付款100万元,第24个月付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