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财务报告准则也需要不断的更新和调整。
新收入准则(ASC606)是一项重要的准则调整,它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并讨论企业应如何应对这些变化。
新收入准则概述新收入准则是由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合制定的一项准则,旨在统一和简化收入确认的原则。
该准则于2014年发布,并在2018年起开始施行。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客户承诺的传递来确认收入,而不再依赖于旧准则下的实现收益。
影响1:更加复杂的收入确认过程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更加关注合同中对客户的承诺,并根据实际的传递情况确认收入。
与旧准则相比,这一过程更加复杂和繁琐。
企业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评估客户承诺的履行过程,以确定何时确认收入。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各种形式的合同对收入进行分类。
这需要企业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收入进行正确分类。
这增加了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影响2: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提高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使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加透明和准确。
传统的收入确认规则可能导致企业在账面上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收入,使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传递情况确认收入,这有助于消除潜在的误导性信息。
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收入来源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从而增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和信心。
影响3:人力和技术资源需求增加由于新收入准则导致收入确认过程的复杂性增加,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技术资源来进行准确的收入确认和报告。
企业需要在财务部门增加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满足新准则的要求,并采用更先进的财务软件和系统来支持收入确认过程。
此外,企业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准则的要求,并能够正确应用这些要求来进行收入确认和报告。
这需要额外的人力和时间投入。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财务会计领域,收入准则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收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为了规范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收入认定和确认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应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全部应收款项为收入,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到现金。
这种方法偏重于保守,确保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会虚报收入,但也可能造成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呈现的收入过低的情况。
净额法则是企业只有在收到现金或其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而不管企业是否已经提供了服务或交付了货物。
这种方法更强调现金的流动性,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但也可能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出现过高的收入。
本文将就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
同时,我们也将比较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及未来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可能的发展方向。
愿本文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和阐述,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新收入准则的概述,以及针对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解释和比较。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进行总结,并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比较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个文章结构清晰明了,旨在全面阐释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应用和差异。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在理解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优劣势。
通过比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特点和适用情况,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方法的优缺点,并在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处理收入核算问题。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未来这两种方法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对新收入准则的更深入理解和应用的启示。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新收入准则是指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收入和费用资产之确认准则(第15号准则)》。
该准则于2024年发表,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共同的收入识别模型,以提高全球范围内企业对于收入确认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新收入准则包含五个步骤,下面将分别介绍:第一步:识别合同的存在该步骤是确认是否存在一个能够创造、变现或传递具有可度量的收入的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明确的权责关系、对于报酬有可信的可度量性、预计的经济利益能够获取,并且关于合同交付义务的可靠的证据。
第二步:识别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理推导出来的合同义务。
公司应该对于合同具有的履行义务进行具体的划分和识别。
第三步:确定交付的日期这一步骤是确认合同中的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传送给了客户。
在进行确认时需要考虑到客户可以对于产品或服务进行支配的程度。
对于连续少量提供的收入项,公司应该将整个收入项进行分解以便确定其中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第四步:确定交付价值交付价值在新收入准则中是指可期望收到的对于产品或服务所交付的报酬。
这个报酬应该能够被全面和准确的可度量。
当合同中交付涉及多个产品或服务时,公司需要对于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交付价值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五步:确认收入在满足了前四个步骤之后,最后一步就是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意味着公司可以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收入,而且这个收入应该能够可靠的反映公司在期间内已经完成的收入项。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能够提高企业对于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也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报表信息。
这个准则的引入也为全球范围内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收入识别模型,为跨境业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准则和规范。
新收入准则深度解读和案例分析以及税会差异分析

2×20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 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分析:变更后的服务与变更前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 务,即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后的交易价格=1 000+200=1 200,变 更后的履约进度=420÷(700+120)=51.2%,变更后新增收入=1200×51.2%- 600=14.4。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
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 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 期收入和相应成本。
【例】2×19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万元的固定造 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 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 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提示: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 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 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 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 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构 成单项履约义务,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新收入准则解读

【履约义务识别】
履约义务识别:采用两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A.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
B.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 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 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完整识别合同履约义务
第一:可能是承诺及声明不再另外收取费用的特 定声明,没有写到具体销售合同里
2.可变价格
存在可变对价的:做出最佳估计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
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 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 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 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 其比重。
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
何进行会计处理等
(二)趋同的需要
新准则修订主要是为了与2014年5月发布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 (IFRS 15)保持趋同
的原则,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收入。就 是将一个大合同按履约义务细分单元。 如果没有年末未完成某个“履约义务”的节点, 就不确认收入。
第一:业务承接阶段 该阶段公司与委托方签订设计合同之 后,一般会收取合同首期款,该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公 司收到时作为项目预收款,不确认收入。
第二:概念设计阶段 该阶段主要工作系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概念设计,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设计成果之后,根据 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确认该阶段的设计费收入。
财政部正在起草新准则的应用指南
关于我国新收入准则的思考

关于我国新收入准则的思考我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这一准则规定了我国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收入计量原则以及有关收入的报告要求,对于提高我国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收入确认的原则,将收入确认与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联系起来,避免了过分强调形式主义的情况发生。
这有助于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了企业经济实际状况的真实反映。
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考虑是否发生了实际收益流入,以及与收入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等。
这有助于防止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来“美化”财务会计信息,提高了收入确认的质量和准确性。
新收入准则强调了收入计量的原则,即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这一原则能够更好地反映收入的实质和价值。
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公允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参考价格来确定收入的计量基础,准确反映收入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贡献程度。
这有助于避免企业通过将公司内部成交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来提高收入的情况发生,提高了收入计量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新收入准则规定了相关的收入报告要求,包括收入披露和信息披露。
这有助于加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收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收入的来源、确认时间、计量基础以及与收入相关的重大风险和业务交易的性质等。
这使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并做出准确的投资和决策。
但新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准则的实施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包括改变传统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式,提高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的能力,适应新的收入报告要求等。
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带来一定的负担和压力。
对于监管机构和审计机构来说,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准则的正确实施和合规性,提高市场的信心和公众的信任。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规范,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对于推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发布的最新企业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读。
一、收入的定义和确认企业准则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重新解释,并将收入确认作为一个关键问题进行强调。
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使用资产、特许权使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等形式。
而收入确认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属于企业,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其额度能够可靠计量。
二、收入的计量基础企业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基础进行了一些改进,强调在确认收入时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相关交易当时可以公允获取的对价。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可靠信息来界定收入的计量基础。
三、收入的时间点企业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收入确认应该是收入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获得收入所有权的主要权益已经转移。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明确交易完成之后确认收入,避免过早或者过晚地记录收入。
四、收入相关的特殊情况企业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金融资产的利息、股权交易的差价以及配偶间的所有权转移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确认准则,有助于减少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
五、收入的披露要求总结起来,2024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强调了收入的公允计量和时间点的确定,对特殊情况下的收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财务信息依据。
企业准则的实施也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报告编制的程序,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
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
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
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
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看起来没毛病。
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
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
千万不要做无用功。
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
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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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计量第四章合同成本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六章列报第七章衔接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静态表现形式{财务状况)负债所有者权益资金运动动态表现形式(经营成果)pl收入费用利润;8章45>收入的特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案例1】(多选题)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
A.销售材料的收入B.销售商品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D.捐赠收入【答案】AC收入的确认条件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肓旨充入企业冷I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I增加或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可靠的计量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一|第五条合同的5个条件______ 博六条不舲合同E个剥牛的葫合同 __第七条合同合并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一票否决制)(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
补充: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补充: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2】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它们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因为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原合同(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与 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 (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 原合同终止。
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 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 让的商品之间 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行会计处 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 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京合同合同变車合同变更原合同r已履约部分和未履约部 分不能明确区分的原合同,调整当 期收入变更部分—一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申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段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计量第卜四衆按交舄价格计長收入,祜包括代收敦和枝期蹄犒十五条交易价恪琴虑因累H第十八条非现金对价第卡九条应付客户対价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例如发生一笔100万元的交易,存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根据净额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付款期限的概率,测算交易时点的收入:公司在发生交易时确认收入是98.7万元,与实际三个付款期限确认的收入都不一致, 届时又可能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收入计量的随意性(付款概率存在人为估计,准确性难以保证);二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如果跨月,则存在巨大的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