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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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行业管理第一节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第二节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运输交通工具的注册、审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设施应当合格并经常检查维护。

第三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节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

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章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将受到打击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运输价格管理运输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恶意抬高或打压价格。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价格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颁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随着城市交通日益繁忙,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程施工和运营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给市民和车辆通行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投诉渠道市民在遇到交通工程问题时,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 电话投诉:市民可拨打交通管理部门或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2. 网络投诉:可以通过交通工程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进行在线投诉。

3. 实地投诉:市民可以前往交通工程项目所在地,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4. 书面投诉:市民也可以通过书信或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内容市民在进行投诉时,应当明确投诉的内容和原因,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交通阻塞:施工期间,由于道路封闭或交通管制导致交通拥堵;2. 噪音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3. 施工质量:交通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道路使用;4.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威胁行人和车辆安全;5.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三、投诉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交通工程投诉处理程序如下:1. 投诉受理: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事项。

2. 调查核实: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展开调查,并核实投诉内容,以确定投诉事实。

3. 处理反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4. 效果跟进:如果投诉问题得到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跟进效果,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四、投诉处理原则在处理交通工程投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受理投诉,并尽快展开调查处理,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处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监督。

3. 公正公平:处理投诉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4. 效果导向:处理投诉应当以解决问题、改善状况为导向,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运作,特制定本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目标明确运输服务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

我们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准点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3、客户投诉率不超过具体百分比,且对投诉的处理满意度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二、服务质量标准(一)运输设备1、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特殊货物的运输,如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人员素质1、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货物装卸1、货物装卸应遵循安全、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2、对于易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过程1、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向客户反馈运输信息。

3、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变化、交通拥堵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按时送达。

三、服务质量监控(一)货物跟踪建立货物跟踪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进度。

(二)客户反馈定期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包括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对客户的反馈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内部检查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运输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人员操作、货物装卸等。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服务质量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处理的原则;(二)及时、高效处理的原则;(三)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正确归责的原则。

第二条监督和受理机构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负责。

投诉受理由各路段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投诉受理的条件(一)投诉人须本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二)须具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的陈述和投诉要求,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的范围。

第四条投诉受理的范围(一)发生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问题;(二)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的行为;(三)被投诉人服务内容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设备设施、收费标准等);(四)被投诉人违背公开承诺,具有欺诈行为的;(五)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的轻微伤害和财产轻微损失的;若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及时告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期限1、各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后,影响面较大或紧急事件应立即报高速集团;2、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报告后应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二人),制发书面调查通知,告知被投诉服务区或个人予以配合;3、投诉受理单位于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收集实物、影视资料等证据和编制个案案卷);4、投诉受理单位在取证后三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和方案;5、投诉受理单位于十日内召集各相关方进行调解,主持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6、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情节简单的投诉,受理调查人员可当场处理,但须征得主管领导单位同意,并作书面记录存卷;7、对于经调查投诉不实的或难以核实的,应于接到投诉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和解释;8、所有投诉的处理均须如实作书面记录(附后),装卷存档备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汇总情况(附后)定期报高速集团。

车辆维修客户投诉管制制度规定

车辆维修客户投诉管制制度规定

车辆维修客户投诉管制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车辆维修服务质量,加强车辆维修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车辆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维修客户投诉管制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和维修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车辆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维修客户投诉管制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六条车辆维修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公正、客观、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

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被投诉方提供有关资料,被投诉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内容包括:(一)投诉是否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二)投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被投诉方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四)应当采取的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机构可以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促使投诉双方达成共识。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投诉处理结果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属实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被投诉方作出处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投诉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运管所投诉受理规章制度

运管所投诉受理规章制度

运管所投诉受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运输管理所相关投诉,维护社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运输管理所投诉受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运输管理所,具体包括城市公交管理所、客运站、货运站、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所等各类运输管理所。

第三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来自群众、企业和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投诉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运输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方便投诉方进行投诉。

第六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档案,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记录和归档,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运输管理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人员,经过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投诉的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宣传,提升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投诉受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定期开展投诉受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制度。

第二章投诉受理程序第十条投诉方应当按照运输管理所规定的投诉受理渠道,向运输管理所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

第十一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及时接受投诉,并对投诉材料进行登记,尽快为投诉方安排处理。

第十二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严格按照正式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及时向投诉方通报处理结果,必要时提供赔偿或补偿。

第十五条投诉方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运输管理所应当保护投诉方的隐私,不得泄露投诉方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运输管理所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妥善保存所有相关材料和记录,确保投诉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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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四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

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五章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十四条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运政机构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

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运价规则》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

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投诉案件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
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
附件1: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
日期:编号:#运诉记〔****〕第%%号
┌──────┬────────┬──────┬───────────┐│投诉人││记录人││├──────┴────────┴─┬────┴───────────┤│被投诉人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案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投诉案件梗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证明材料或证明人│││││├──────────────────────────────────┤│投诉请求│││││├───────┬────────┬──────┬──────────┤│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代表受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简称;****--代表年份;%%--代表当年受理投诉案件的序号
附件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
日期:编号:#运诉调〔****〕第%%号
┌─────────────┬────────────────────┐│投诉人名称│││或姓名(甲方)││├─────────────┼────────────────────┤│被投诉人名称│││或姓名(乙方)││├─────────────┼────────────────────┤│投诉受理机构名称││├─────────────┴────────────────────┤│投诉案件梗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证明材料或证明人│││││├──────────────────────────────────┤│调解意见│
│││││││投诉受理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 甲方意见││甲方或其代表签字││├─────┼────────┼────────────┼──────┤│ 乙方意见││乙方或其代表签字││└─────┴────────┴────────────┴──────┘
注:#--代表受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简称;****--代表年份;%%--代表当年调解投诉案件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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