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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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案例
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 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 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 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问题: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 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 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 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 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 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 的。
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无法律责任

2023学校学生安全责任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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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学校学生安全责任书集合15篇学校学生安全责任书1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为了强化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根据贵州省《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条款,按照职责分明,责任落实的原则,特与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的权利及义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责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校舍安全、用电用水安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将依法治教,严格按上级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若因学校或教师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或老师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家长的权利及义务:学生应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请假期间、无故逃课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2、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

骑自行车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说笑打闹,不骑车猛拐,不抢行,不带人,不骑摩托车或乘坐不安全的车辆外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不要用武力解决问题。

5、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私自带管制刀具到校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私自下河、沟、塘、水库等危险地带溺水死亡的;玩危险游戏导致自身伤害及他人人身伤害的。

6、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他人和自身伤害的。

论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学习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

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4.学籍管理权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2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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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招生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上大学的资格?
学校是否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 高校择优录取的做法。 学校的自主招生权是否可以联受任何限制?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 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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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 ①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对等的; ②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分为: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 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 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在公立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与政府之间属 于内部行政关系。政府对学校具有普遍的控制权,这种权 力的行使处于内部程序之中,不受法律的规范。 政府对学校的处分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学校 只能服从,不能提出复议或诉讼,
学校无权起诉家长。
2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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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谁有起诉权?
2. 如果家长违法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 《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 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2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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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 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 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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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

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

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

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

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⑷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校园宪法内容

校园宪法内容

校园宪法内容
校园宪法是校园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校园秩序、维护师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以下是校园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校园管理体制
1.校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校园管理工作。

2.校园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3.校园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学校工作。

二、学生权利与义务
1.学生享有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2.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完成学习任务,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3.学生有权利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使用校园设施。

三、教师职责与权益
1.教师应当忠诚于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教师享有学术自由、教学自主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

四、课程与教学安排
1.课程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课程方案要求。

2.教学安排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3.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

五、学术道德与规范
1.学术研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尊重知识产权。

2.教师和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3.学校应当建立学术评价机制,保障学术质量。

六、校园安全与秩序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

2.学校应当维护校园秩序,禁止违法违纪行为。

3.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

七、校园环境与设施
1.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完善教育教学设施。

2.学校应当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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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

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

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

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

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
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

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

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

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

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

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

家长因此向学校提出申诉,认为老师排榜行为客观上造成孩子沉重的精神负担,伤害了孩子自尊心,侵犯了孩子名誉权。

并依据《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智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要求学校对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公开向学生道歉。

学校接受张的家长申诉书后,找学生、老师进行核实。

确认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学校认为:该班主任考试排榜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3章29条4款“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教育法》第42条3款:“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第8条第4
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之规定,构成了侵害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责令班主任撤消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1993年经原国家教委决定,成立A市B大学,并在该市郊区某村征得土地500亩,用于修建这所大学。

因为当时征地时500亩土地是作为一块整耕地征用的,后来因为城市规划需要将此块地中间修一条马路,将此500亩地分成东西两块。

由于基建资金紧张,B大学决定先在西块土地上进行建筑施工,东块土地暂缓建设一年。

B大学用围墙将东块土地围住。

某村农民发现B大学有闲置的土地未用,逐将围墙推倒并在土地上种上庄稼和一部分果树,B大学领导发现后进行劝阻,农民不听,于是,B大学决定将推倒的围墙修复。

修复围墙后的某天夜晚,农民连夜再次将其推倒,并用拖拉机等工具阻扰B大学再次修复,B大学感到为难,便找某村村委会协商,晓之以理,某村村委会人员称:虽然征地属于你们,但此地为空地,农民种种也没有什么不对,如你们现在用地,你们要赔偿农民种地未收获前所投资的本钱。

B大学自然不同意,协商不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村农民撤出被征用的土地。

这是学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学校对其单位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权。

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按一定的手
续和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B大学业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征用某村土地500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征得土地后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

B大学因基建资金紧张,将东块土地暂缓建设1年也在《土地管理法》规定闲置年限之内。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连续闲置3年不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就有权回收土地。

某村农民进入东块地围墙之内进行耕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已归B大学所拥有,某村已丧失了对此地的占有、利用的权利。

因此,无权对东块土地进行耕种,村委会要求赔偿农民的投资本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退出土地,负责修复围墙是正确。

这项义务的实质,是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本人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等的知情权,是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和沟通的需要,也是保证学生在学业方面受到公正评价的一种途径。

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教师家访”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保障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生本人的知情权。

但不得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非法的、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

所谓“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

所谓“提供便利”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请求;二是学校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

学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项义务的内容包括:(1)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学籍权、学历、学位证书权、上课权等;(2)当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职工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项义务的确立,有助于形成一种学校爱护教师;学生、教师关心、爱护学校的良好教育教学关系,保持校园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助于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对学校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学生有权依法提起申诉或诉讼。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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