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390-1995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压风自救安装管理规定

马场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压风自救系统安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标准与管理规定。
一、编制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2、《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第438条、第439条)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6条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5、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一采区安全设施设计二、安装要求1、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空气压缩机在满足供气需要的同时,要至少有1台备用2、空气压缩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压力表、安全阀,油润滑、水冷压缩机必须分别装设断油、断水、超温等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空气压缩机油。
4、压风泵站内所有设备必须具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设备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压风管材应使用钢管,钢管规格满足区域供风强度和风量要求,压风量满足供风区域人员紧急情况需要(每人供风量不小于0.1m3/min)。
6、安装要求1)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2)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①压风自救装置(标准见附件)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避灾路线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100m。
②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避难峒室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M-T 390-1995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9 一 1 9 3 0 9 5
矿井压风 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 救装置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 救装置( 以下简称装置) .
2 引用标准
62 包装 .
621 每套装置用塑料袋包装. ..
622 装置与其他附件应分别装入包装箱. .. 623 包装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有防止箱内产品碰撞的衬垫物, . b 坚固, 牢靠. 624 每套装置应有下列文件, .. 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 产品合格证; . b 使用说明书; .
�
压迫感
44 供气压力和排气量测定 . 441 调整试验系统开关, -. 观察供气压力. 442 凋整装置的阀杆位置, .. 使供气压力分别为 030507 a测量排气量. . . . , , , MP 45 噪声测定 .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7 a 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 1 . 时, MP 距其 m远的 3 个方位 和减压部件上方 1 m远处, G 59 按 B 8的规定测量噪声. 8
10 10 mn范围内. 0 5L i /
31 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 d ( ) .1 5 A , B
4 试验方法
4 1 一般规定 . 411 试验用压力表, .. 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 250 . 0; 声级计为 I 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 型. 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 试验时, .. 气源压力不小于.7 M a稳定, 5 , P 可调.
63 贮存 .
c 装 . 箱单.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 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内容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压风自救装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及国家关于对煤矿“六大系统”中压风、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要求或标准,对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标准规定如下:一、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围:1、煤巷掘进面距工作面25~40m设置一组,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然后每隔50m设置一组每组4~8台;岩巷掘进面距工作面100~130m设置一组,数量比该区域同时工作人数多2台,向外每隔100m和放炮撤人地点各设置一组,每组4~8台。
2、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在距采面安全出口以外25~40m 围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应满足每班施工人员使用个数加2个);进风巷皮带机头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 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回风巷无极绳绞车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3、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各机电设备附近、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二、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标准: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主管路不小于Φ150mm,采区分管路不小于Φ100mm,采掘进工作面不小于Φ50mm。
2、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按规定执行,最大间隔不超过200米3、压风自救装置与三通之间用1~5m的高压管连接,采用快速接头,高压管及压风管路要吊挂平直,不得有缠绕盘旋情况出现。
4、压风自救装置的横供风支管应距底板1.2m。
5、压风自救装置应吊挂在巷道帮上,煤巷与半煤岩巷用卡子固定,岩巷在巷道边上用螺纹钢固定压风自救装置,螺纹钢的外露长度为0.2m。
6、每组压风自救装置的横(竖)短支管连接处用生料带连接,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不能有漏风现象。
7、压风自救装置的手柄方向与巷道方向平行,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8、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
压风自救安装管理规定

马场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压风自救系统安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标准与管理规定。
一、编制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2、《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第438条、第439条)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6条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 390—1995)5、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一采区安全设施设计二、安装要求1、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空气压缩机在满足供气需要的同时,要至少有1台备用2、空气压缩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压力表、安全阀,油润滑、水冷压缩机必须分别装设断油、断水、超温等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空气压缩机油。
4、压风泵站内所有设备必须具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设备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压风管材应使用钢管,钢管规格满足区域供风强度和风量要求,压风量满足供风区域人员紧急情况需要(每人供风量不小于0.1m3/min)。
6、安装要求1)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2)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①压风自救装置(标准见附件)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避灾路线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100m。
②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避难峒室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一、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1、压风自救系统是指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2、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面罩破损(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4、压风管路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5、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
6、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压风管路上,通过防护袋或面具向使用人员提供新鲜风流的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7、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8、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9、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配有防护袋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10、避灾人员在使用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11、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A)。
12、任何不得无故损坏装置,无装置或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压风自救系统安装标准(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地点和数量及要求1.安装地点和数量(1)矿井主要轨道巷和主要皮带巷、采区轨道巷和皮带巷每20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装置内呼吸嘴数量不少于5个。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压风自救装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及国家关于对煤矿“六大系统”中压风、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要求或标准,对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标准规定如下:一、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范围:1、煤巷掘进面距工作面25~40m设置一组,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然后每隔50m设置一组每组4~8台;岩巷掘进面距工作面100~130m设置一组,数量比该区域同时工作人数多2台,向外每隔100m和放炮撤人地点各设置一组,每组4~8台。
2、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在距采面安全出口以外25~40m 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应满足每班施工人员使用个数加2个);进风巷皮带机头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回风巷无极绳绞车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3、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各机电设备附近、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二、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标准: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主管路不小于Φ150mm,采区分管路不小于Φ100mm,采掘进工作面不小于Φ50mm。
2、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按规定执行,最大间隔不超过200米3、压风自救装置与三通之间用1~5m的高压管连接,采用快速接头,高压管及压风管路要吊挂平直,不得有缠绕盘旋情况出现。
4、压风自救装置的横供风支管应距底板1.2m。
5、压风自救装置应吊挂在巷道帮上,煤巷与半煤岩巷用卡子固定,岩巷在巷道边上用螺纹钢固定压风自救装置,螺纹钢的外露长度为0.2m。
6、每组压风自救装置的横(竖)短支管连接处用生料带连接,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不能有漏风现象。
7、压风自救装置的手柄方向与巷道方向平行,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8、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标准号:MT 390-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救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GB/T 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GB 5898 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工程法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3 技术要求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 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4 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5 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 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 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 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 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 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4 试验方法4.1 一般规定4.1.1 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
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 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1.3 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试验系统示意图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4.1.4 气体压力和流量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量值。
4.2 外观质量检查用感观法按本标准3.5、3.6、3.7、3.8条的规定检验。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技术要求压风自救装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及国家关于对煤矿“六大系统”中压风、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要求或标准,对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标准规定如下:一、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范围:1、煤巷掘进面距工作面25~40m设置一组,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然后每隔50m设置一组每组4~8台;岩巷掘进面距工作面100~130m设置一组,数量比该区域同时工作人数多2台,向外每隔100m和放炮撤人地点各设置一组,每组4~8台。
2、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在距采面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应满足每班施工人员使用个数加2个);进风巷皮带机头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回风巷无极绳绞车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向里每隔20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3、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各机电设备附近、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二、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标准: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主管路不小于Φ150mm,采区分管路不小于Φ100mm,采掘进工作面不小于Φ50mm。
2、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按规定执行,最大间隔不超过200米3、压风自救装置与三通之间用1~5m的高压管连接,采用快速接头,高压管及压风管路要吊挂平直,不得有缠绕盘旋情况出现。
4、压风自救装置的横供风支管应距底板1.2m。
5、压风自救装置应吊挂在巷道帮上,煤巷与半煤岩巷用卡子固定,岩巷在巷道边上用螺纹钢固定压风自救装置,螺纹钢的外露长度为0.2m。
6、每组压风自救装置的横(竖)短支管连接处用生料带连接,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不能有漏风现象。
7、压风自救装置的手柄方向与巷道方向平行,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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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救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T 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
GB 5898 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工程法
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 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4 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5 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 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 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 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 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 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 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
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 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1.3 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
试验系统示意图
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
4.1.4 气体压力和流量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量值。
4.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感观法按本标准3.5、3.6、3.7、3.8条的规定检验。
4.3 舒适感检查
在试验系统上,当供气压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4.4 供气压力和排气量测定
4.4.1 调整试验系统开关、观察供气压力。
4.4.2 调整装置的阀杆位置,使供气压力分别为0.3,0.5,0.7MPa,测量排气量。
4.5 噪声测定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距其1 m远的3个方位和减压部件上方1 m远处,按GB 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产品应按本标准的3.5、3.6、3.7、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按本标准的3,3、3.5、3.6、3.7、3.8、3.9、3.10、3.11条的规定进行。
5.2.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c.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5.2.3.1 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 10111随机抽取试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
5.2.3.2 当本标准3.3、3.7、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3.3 当本标准的3.5、3.6、3.8、3.9条的规定有两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复试,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和贮存
6 试验系统示意图
6.1 标志
每套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出厂日期和出厂批号;
c.产品名称、型号和安全标志;
d.主要参数。
6.2 包装
6.2.1 每套装置用塑料袋包装。
6.2.2 装置与其他附件应分别装入包装箱。
6.2.3 包装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防止箱内产品碰撞的衬垫物;
b.坚固、牢靠。
6.2.4 每套装置应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6.2.5 包装箱醒目处应注明下列文字、标记,并应清晰、耐久。
a.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发站);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日期;
d.包装箱尺寸和毛重;
e.“轻放”、“防潮”、“防雨”等标记;
f.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到站)。
6.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瓦斯防治
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瑞珍、付肇平、曹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