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劳动法关于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保险的规定劳动法是我国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劳动法也包含了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简要介绍劳动法关于保险的规定。
首先,在劳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加入到应有的保险基金中,确保劳动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对于保险的规定还包括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医疗救助、康复和赔偿的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同样,生育保险是为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提供医疗救助和津贴的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女性劳动者投保,确保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医疗和经济上的补贴。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扣除、中途停发或者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中途停发或者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地缴纳,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劳动法关于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得违法扣除、中途停发或者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并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公司的承受能力,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及管理关系隶属于公司的退休人员。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企业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并单独建账,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三)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
第七条员工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考虑到武汉院区所在地区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武汉院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南京院区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三)医疗费中属于部分自付的项目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为什么要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为什么要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为了减轻退休人员和患大病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职工的医疗险待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运而生。
但还有不少人对这种“福利”比较陌生,不明白为什么要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下面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缴纳了基本医疗险费后,可提取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而补充医疗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共同管理,由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为参保者设立专人账户,保证人们专款专用。
为什么要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人疑问:单位不是给我们买了医保吗?为什么还要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呢?其实,一般企业给员工上的医保,都是国家规定的,参保者能享受的待遇也有限。
但补充医疗保险就不一样,它作为医保的补充,是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一种额外福利。
它是单位在为员工买了医保后,另外为职工交纳的保险。
买了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专业人士介绍: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对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产生的费用提供一种经济补偿,具体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3、地方附加医疗险资金支付后由个人承担的本分医疗费。
如今,医保报销一般都设有起付线,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没有起付线,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能报销医保不能报销的那部分,这又进一步缓解了职工的看病压力。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期限及责任单位补充医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三部分:第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完全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第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第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以上三部分保险责任均由单位补充医保按根据企业筹资能力按不同比例赔付。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保险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保险的规定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及作用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加该保险的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减轻因患病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保险有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增强就业者从事劳动活动的积极性。
二、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享有下列与医疗有关的权益:1. 医疗费用报销:雇员在参加了医疗保险后,如发生患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需要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时,可以向所属单位申请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2. 确认工伤: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在确认为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治疗和伤残补偿。
工伤认定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如通过医院的诊断书、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评估等。
3. 生育津贴:妇女在怀孕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和产后护理费用。
此外,女性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也能够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育津贴。
三、雇主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责任中国劳动法对医疗保险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各自的义务:1. 雇主责任: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根据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同时,雇主还需要及时调整参加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
2. 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在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在需求发生时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并遵守保险使用的合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中国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多样化,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社会统筹: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情况,通过统一筹资、分级管理的方式实现对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障。
本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
2. 个人账户: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每位参保者还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账户。
该账户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资金组成,用于报销不同范围内的特殊药品或高额治疗费用。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法律知识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觉得缴纳这些保险,会带来较高的用工成本,因此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加之部分保险费,员工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也不高。
不依法缴纳医疗保险,一旦员工生病产生医疗费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当然是的,对此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需要预缴保险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法定义务,否则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
实务案例分享:员工艾某华入职于装修公司,在职期间装修公司并未依法为艾某华缴纳医疗保险,后艾某华因病去世,但生前治疗费高达100206元,属于医疗费的报销部分为74254元,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补偿25767元,尚有48487元的医疗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该部分损失由用人单位装修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员工艾某华于2013年7月开始因病入院治疗,并与2014年8月1日在职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向巴某斌等核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17424元、抚恤金34848元。
仲裁阶段原、被告双方确认装修公司在艾某华参保医疗保险前,艾某华已经因治疗产生医疗费100206元,其中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补偿25767元。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XX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支付能力,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在XX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基础上,为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更高层次医疗保障的制度。
旨在提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药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公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不包括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以及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员工停止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分别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列“劳动保险费”科目。
(三)公司集中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务会计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一)为员工和退休人员购买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医疗保险;(二)对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XX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三)对公司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此类岗位办理退休人员患病住干部病房时发生的床位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住院可比照办理)、患危重病员工在抢救期间的抢救床位费给予医疗补助;支付公司医务室购买医药消耗品的费用,垫付医务室代员工和退休人员购药所需的周转资金。
上述二、三、四款的具体执行办法,见附件《XXXX公司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员工福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企业福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大员工的欢迎和认可。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医疗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与作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帮助员工更好地应对突发疾病和医疗费用的支付。
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保障金额更高,可以满足员工在医疗方面的更多需求。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和优势1.更全面的保障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用等。
2.更高的保障金额: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金额一般更高,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充足的医疗费用保障。
3.更灵活的选择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通常具有灵活的选择权,员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套餐和附加保险,以满足自身的医疗保障需求。
4.更便捷的理赔服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通常具有更便捷的理赔服务,员工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电子报销等方式实现医疗费用的快速报销。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1.适用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企业的正式员工,一般不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
2.限制条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一般需要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定的时间后才能享受补充保险,一般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体检才能购买补充保险等。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1.预算限制:一些中小企业在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可能会面临预算限制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合理制定预算,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充分沟通,选择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
2.保障缺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往往不能完全解决员工医疗保障的问题,一些高端医疗费用仍然需要员工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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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法律问题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律师在线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
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法律问题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律师在线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
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
因此,该公司应以小赵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小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
相关法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法律问题某公司要给职工办生育保险,但是,公司宣称保险费除了公司负担一部分外,职工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比例为每个职工月工资1%的比例。
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律师在线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因此不应由职工个人缴纳。
本案中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问题唐女士是上海市某企业的职工,2008年5月产下一子后,因护理不当而引起了其他疾病。
唐女士想知道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吗?律师在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所以只要唐女士能够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法律问题胡某自学针灸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自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病人针灸。
在一次针灸中,因刺错了穴位,导致患者瘫痪,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构成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在线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误诊导致他人伤残的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问题2008年,严女士因右腹时常隐隐作痛而去医院检查,医生经过检查诊断严女士为卵巢囊肿,建议她做手术切除。
严女士做了一侧卵巢切除手术后,发现腹处的疼痛依然没有消除,检查后得知她患的是慢性阑尾炎。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前一家医院因对严女士误诊而切除了她一侧健康的卵巢,此为一起二级医疗事故。
在此事故中,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律师在线本案属于因误诊导致医疗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
—般情况下,误诊导致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三是患者受到损害后果:四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没有给严女士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就确诊她为卵巢囊肿并使严女士健康卵巢被切除,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其行为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严女士可以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如何区分?法律问题2006年7月,周某因遭遇车祸到某医院检查。
X光检查结果本为“骨盆骨折合并左侧骶骼关节脱位”,但被放射科值班医师误写为“骨盆骨折合并右侧骶骼关节脱位”。
于是主治医师按照X光的结果进行治疗,但采取治疗措施不久就发现情况不对,经补拍X光片后,确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
但仅此“左”、“右”一字之差,不但让周某多花费了X光片费,还给他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事后周某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辩称这只能算作医疗差错,不应赔偿。
那么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有何区别?医疗差错就不需要赔偿了吗?律师在线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确属医疗差错而非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后果,所以还未到医疗事故的程度。
即便如此,由于医生的诊疗过程中的失误,周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加、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相关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接到急救电话未及时出诊,医院承担责任吗?法律问题某天夜里,68岁的马某心脏病突发,其妻迅速拨打了县医院的急救电话,并详细告知其家庭地址及病人状况。
医院值班人员称“马上到”。
随后,医院急救人员乘车前往。
途中,救护车出现故障,医院急派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当医院急救人员乘着修好的救护车赶到马某家时,马某已经死亡。
事后,马某的家人以医院未及时出诊,延误了救情,造成马某死亡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律师在线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当医院值班人员接到马某妻子的电话,称“马上到”,并随后派出了急救人员前往,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当履行及时抢救马某生命的义务。
但随后由于救护车出现故障,并最终导致马某死亡的事实。
虽然救护车的故障不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但医院对其死亡这一结果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