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划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次、诊疗工程目次、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尺度肯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职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用度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
三)职工和退休职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尺度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用度和恶性肿瘤放射医治和化学医治、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用度,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职员医疗用度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公司本部员工患病后的合理医疗水平,减轻因医疗造成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其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相一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本部正式员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本部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税前列支。
管理方式第五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人工成本。
第六条本着提高管理效率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国家电投集团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择优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为公共医疗基金、大病健康保障和补充医疗基金三部分管理和使用。
其中:1.公共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报销支付;2.大病健康保障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重大病和疾病身故保障支付;3.补充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及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支付。
第八条公共医疗基金公司每年以定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外的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报销。
第九条大病健康保障公司每年以定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病保障、疾病身故、女性重疾产品。
具体保费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及投保项目等因素确定。
在保障期内,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罹患重大病或疾病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条补充医疗基金补充医疗基金分为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所占比例。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细则及规定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细则及规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细则及规定一、综述本文档旨在明确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细则及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旨在帮助员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报销的范围、申请及审核流程、报销额度等相关事项。
二、保险范围1.医疗费用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门诊费用,如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等;b) 住院费用,如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c) 各类体检费用;d) 牙科费用;e) 中医治疗费用。
2.报销限额:每年度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X元。
超过此限额的费用员工需自行承担。
三、申请与审核流程1.员工需在发生医疗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2.报销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材料:a) 医疗费用发票正本或复印件;b)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c) 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3.报销审核流程:a) 员工提交完整的报销申请后,由部门经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b) 经理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转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最终审核;c) 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四、报销额度1.员工在每年度内,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X元。
2.员工申请报销的费用超过每次报销金额限制时,可选择将超出部分费用剩余到下次报销。
五、特殊情况处理1.重大疾病报销: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及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报销限额为X元。
2.意外医疗报销:员工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格;2.医疗费用发票样本。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社会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与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与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有关书面文件并阅读有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与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与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有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与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与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早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与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接收,而且务必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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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
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
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
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
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
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
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
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
(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
责支付相关费用。
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
况。
(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
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