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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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公司的承受能力,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及管理关系隶属于公司的退休人员。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企业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并单独建账,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三)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

第七条员工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考虑到武汉院区所在地区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武汉院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南京院区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三)医疗费中属于部分自付的项目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巴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5日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社〔2016〕15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职工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发生医疗费用时,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都办发…2002‟18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实施。

二00二年二月五日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都江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所有人员( 不包括离休人员)。

第三条缴费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以年度计算。

2002年度每人一次性缴纳120元,以后每年每人按上一年缴费基数累计递增10%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缴费时间:每年3月31日前为参保与缴费时间。

续保、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参保人员花名册,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市社会保险局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续保、投保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当年补充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缴的视为脱保,不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住院医疗费赔付以年度计算,赔付标准按“三段式”分列赔付:一段: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基数(起付标准)的费用按7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1300元。

二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8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10000元。

三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9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200000元。

第六条住院医疗赔付方式补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

保险公司在都江堰市社会保险局设立理赔办公室,负责办理理赔工作。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市社保局审核,并按规定比例报销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三段式”分列赔付。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公司本部员工患病后的合理医疗水平,减轻因医疗造成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其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相一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本部正式员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本部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税前列支。

管理方式第五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人工成本。

第六条本着提高管理效率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国家电投集团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择优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为公共医疗基金、大病健康保障和补充医疗基金三部分管理和使用。

其中:1.公共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报销支付;2.大病健康保障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重大病和疾病身故保障支付;3.补充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及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支付。

第八条公共医疗基金公司每年以定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外的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报销。

第九条大病健康保障公司每年以定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病保障、疾病身故、女性重疾产品。

具体保费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及投保项目等因素确定。

在保障期内,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罹患重大病或疾病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条补充医疗基金补充医疗基金分为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所占比例。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与中国人保健康内蒙古分公司合作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20 1 0]7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我市开展补充医疗保险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缴费标准仍执行《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0]85号)有关规定。

第四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旗县社保局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人保健康本着“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结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旗县社保局从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额度代参保人员缴交到人保健康。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时,继续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人保健康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与人保健康结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赔付。

一、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在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50%,个人负担50%。

二、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在50000元至190000元之间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超过1900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5%,个人负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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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1.2基本原则
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2经费来源
2.1经费来源的组成:
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
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
2.1.3其他。

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3经费使用
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
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
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

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
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

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3.2.1工龄5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补助;
3.2.2工龄6年至1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助;
3.2.3工龄11年至2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60%补助;
3.2.4工龄21年至3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70%补助;
3.2.5工龄31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补助;
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公司工龄在0~2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本公司工龄在2~3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本公司工龄在3年以上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
3.3其他特殊大病的临时补助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条件,由公司临时研究决定。

3.4门诊包干补助费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节余额,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分档和岗位贡献每年确定一次。

3.5工伤医疗费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产妇住院费、医疗费按原公司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6员工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助的,必须持所有医疗费收据、社保报销单、病历等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

属住院补助费的,在向社保办理报销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各管理处签署意见向公司组织人事部申请补助。

3.7员工住院要到社保部门定点的医院就医,否则公司不予补助。

4管理监督
4.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协议。

4.2员工需要补助时,先由公司财务部门垫付,然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

4.3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4.4公司要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5附则
5.1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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