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57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6-10-08【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锡劳社医[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锡劳社医[2006]7号)市各委、办、局,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按照《关于<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劳社医[2002]49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精神,每年4月份将根据上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及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的人员,实行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
现将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凡参加无锡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按《补充意见》规定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考虑到2005年的基金运行情况,对凡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元(70岁以上人员600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均按30%比例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法凡是符合补助对象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助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6年4月25日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险卡时将自动计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所称“门诊医疗费”,是指未纳入《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锡劳社医[2002] 6号)支付范围,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2.退休人员;三、建立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锡政办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制度;(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供方便快捷医疗服务;(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对象。
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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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一、办事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2*]301号)二、办理条件: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1、患十二种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林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办理程序:1、受理:2、费用审核:(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3、财务付款四、申办材料:1、补充医疗门诊十二种慢性病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IC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个人帐户用完后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市级医院包括一、二、三、四、五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慢性肝炎)、市妇幼保健医院(妇科恶性肿瘤)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并经医务科盖章的疾病证明,70岁以上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住院或报销电脑结单或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结帐单,出院小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审批表》(第一次超出4万元)或单位介绍信(第二次以后)。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六、办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9号窗口七、办理地址:北禅寺巷15号八、工作时间:工作日九、咨询电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科82767202扩展阅读:市外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须知市外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须知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部门报销:一、产前检查费用: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复印件)3.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4.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5.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街道办出具)(收原件)7.本人本市存折或借记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二、分娩住院费用: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复印件)3.费用明细清单(汇总清单、不收每日清单)(收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5.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6.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到医院病案室复印](收复印件)[包括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志)、手术记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检查报告单]7.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8.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街道办出具)(收原件)9.本人本市存折或借记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收复印件)3.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费用汇总清单)(收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5.门诊费用提供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住院费用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到医院病案室复印](收复印件)[包括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志)、手术记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检查报告单]6.结婚证、节育手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7.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街道办出具)(收原件)8.本人本市存折或借记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在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无锡医疗保险问答
无锡医疗保险问答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思路,在我市具体概括为:“门诊包干、住院统筹、节约归己、超保分担、困难补助”。
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4、单位医疗互助金。
5、公务员医疗补助。
6、住院医疗互助金。
三、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多少?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自愿选择大病医疗统筹的破产、关闭、撤销、改制企业的自谋职业人员按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年平均工资基数的5.6%,由个人缴纳。
其中5.0%为大病(住院)医疗统筹基金,0.6%划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直到自谋职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不变。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六、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自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帮助解决。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锡劳社医[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劳社医[2006]6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市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扩大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二、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8%;一级医疗机构16%;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4%;一级医疗机构12%;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0%;一级医疗机构8%;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三、对于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改变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医疗费报销方式。
凡养老金异地发放的退休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不再凭医疗费有效票据进行报销,而在每年年初以货币形式与养老金一并发放个人。
当年个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帐户资金部分,在次年3月份前凭所有门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明细及病历,持社会保险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给予报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职工教育统筹基金。
一、预算的编制1、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并附详细的编制说明。
2、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介绍补贴”根据当年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情况;“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根据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和维护要求,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再就业基金由局就业和失业处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解决失业大龄人员就业年度目标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规定编制年度计划。
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费等六项费用,由局医保处根据当年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3、各经办机构将编制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编制说明报局财务基金监督处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金支付1、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经常性支付,由市各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锡政办发[2002]12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02年7月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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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标题]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社会保险
[颁布日期]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执行日期] 二00二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 补充医疗办法通知
[发文号] 锡劳社医[2002]15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第三条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均要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单位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第五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向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社会保障费”科目;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
性肝炎(除甲肝以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2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第一次报销凭本人身份证登记。
第九条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参照70岁以上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第一次报销时凭市总工会和市人事局确认盖章后的证明及荣誉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符合上述12种慢性病条件的患者,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并自付满规定数额医疗费后,凭指定医院疾病证明、医疗保险卡、复式处方、有效票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参保人员,携医疗保险卡、住院或报销电脑结算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门诊12种慢性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仅限于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第十四条出具补充医疗保险慢性病疾病证明的医院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定。
慢性肝炎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证明;
其它慢性病种由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101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证明。
第十五条疾病证明由指定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出具,并由医院医务科盖章。
各指定医院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章出处: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