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购买的保险产品,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评估合规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明确的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定期按时缴纳。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应当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
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额外的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理赔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合理范围内享受保险赔付。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合理的医疗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鼓励和支持参保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和措施,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合理确定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
第十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即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是按160元为一人进行计算,其中最低标准是140元一人,其中医疗统筹基金需要20元。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6、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
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2、合理负担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3、针对性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目的是: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 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2.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3. 支付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4. 提供职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费用报销等相关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待遇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2. 对职工发生的特殊疾病、罕见病等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 对职工及其家属发生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给予临时补助;4. 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监督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与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与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有关书面文件并阅读有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与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与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有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与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与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早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与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接收,而且务必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增补医疗保险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为企业员工供应增补医疗保险的实在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促进员工的福利满足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体在职员工,不包含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
二、增补医疗保险管理标准1. 参保范围企业员工享受增补医疗保险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手术费用、病愈治疗等。
实在的参保范围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2. 参保条件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补医疗保险:—在职员工,非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 缴费和福利调配3.1 缴费:—在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依照肯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从企业经费中支出相应的增补医疗保险费。
3.2 福利调配:—员工支出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将全部用于保险资金池,用于保险理赔和保障后续的保费支出;—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保险理赔情况和费用支出,由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决议每年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补贴;—实在补贴标准将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财务情形和员工需求进行订立,并向员工公示。
4. 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增补医疗保险的设计、管理和理赔工作;•公司管理部门将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处理员工参保、理赔等日常事务,并定期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沟通;•监督部门将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增补医疗保险考核标准1. 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每年度结束时,公司管理部门将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进行综合评估,以衡量员工对增补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支持程度。
评估参考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员工保险理赔金额、就诊频次、住院次数、重点疾病赔付情况等。
2. 考核评分和嘉奖2.1 考核评分:—依据员工在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中的表现,调配相应的评分。
员工补充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员工补充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补充医疗费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补充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流程,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报销补充医疗费用的事宜。
三、具体规定
1. 员工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但对于部分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1. 标准:超出部分全额报销;
1.2. 申请流程:员工应在治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医疗费用补充申请,包括以下文件:
1.2.1. 医疗费用清单、收据或发票等相关资料;
1.2.2. 医生写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有关的医疗资料。
1.3. 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到附近定点医院就医,不得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否则将不予以报销。
2. 员工如果选择去非定点医院就医,公司仅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因紧急情况无法前往定点医院者,应在治疗结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并提供必要证明。
3. 公司追溯报销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员工如需追溯超过6个月的,应在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领导申请。
4. 如员工发生三甲医院的住院治疗,公司将按照员工个人实际负担的60%予以
报销,剩余部分由员工自行负责。
5. 青少年员工在进行口腔矫正治疗中需要用到费用,公司将在员工申请补贴的情况下,补贴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制度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视情况予以纠正或处罚。
以上为员工补充医疗费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项目及标准,完善员工医疗保险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基金。
(二)效率公平相结合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差别待遇。
员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待遇标准因职位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制度衔接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所实施的制度方案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四)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公司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动及公司经济状况,适时对缴费水平、保障金额、保障比例等作出调整。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与本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本部正式员工,有试用期的需通过试用期.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受处分期间如停发工资,则在停发工资期间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从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格的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基金权益归属公司,公司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受托的保险机构为公司单独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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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
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
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
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
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
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
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
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
(五)其他视同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
(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
(三)其他视同行为的。
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15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