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百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28日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现建设森林山水生态城市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各县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规划、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备案:(一)各县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2%。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2页)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2页)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0)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35)第五章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38)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40)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46)第八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50)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58)第十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54)第十一章附则 (56)附录一名词解释 (57)附录二计算规则 (60)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71)第一章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R23道路用地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 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 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 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 3 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 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百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发〔200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依据(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坚持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解决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随意更改、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工委”)成员及下设机构和各机构职责作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规工委组成人员主任:周异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容贤标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长莫前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韦晓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班付年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主任阮廷帅市政协经济城建资源环保委主任翟殷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刘军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世爵右江区人民政府区长罗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常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黄瑞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王国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序勇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江源市财政局局长曾云市市政管理局局长何延权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黄若伦市水利局局长李建荣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翔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余显琳市商务局长龙宗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吕永强市人防办主任方业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冼忠西市地震局局长谭建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黄廷文百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陆显蛮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黄毅军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广振武警百色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韦志勇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东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卢绍英中国铁塔百色分公司总经理经主任或指定的会议召集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市领导及市民代表参加会议。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百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百政发〔2010〕18号)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的事权范围,理顺市与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作用,形成建设合力,现将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调整如下:一、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村庄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和管理职权,明确由右江区人民政府行使,包括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负责核发各类规划建设管理证书,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的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包括涉及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权,以及市级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均交由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同时,右江区人民政府应授予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私人房屋的拆迁行政管理职能。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区“独立工业园区”、农民三产安置地开发、区属企业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初审,提交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讨论审定。
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初审权交由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四、授权右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的私人建房的行政执法权。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4日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县县城城区),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桥梁、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城市道路。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合理占道。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年货市场、夜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禁止占用下列道路:(一)市区内主、次干道;(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三)医院、学校门前30米范围内;(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五)进水口、窑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10米范围内;(六)法规、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他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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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0)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35)第五章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38)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40)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46)第八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50)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58)第十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54)第十一章附则 (56)附录一名词解释 (57)附录二计算规则 (60)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71)第一章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注:L为道路坡长。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
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表2.10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2.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
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
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2.3.5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的后退距离。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1):4.5米≤H1≤5米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