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一、内容简介: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
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三章人民调解员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篁嘉桥女婿杀丈人妻子事件)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事项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2、协议书载明事项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第六章附则二、新法解读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
人民调解法讲座(精)

纠纷简要情况:
2004年4月9日,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吵起架来,后李四用棍子将张三头部打伤。张三请求李四赔偿全部的 医疗费500元并赔礼道歉。 经调解,于2004 年4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李四于2004年4月15日将全部的医疗费500元送至张三家 中,并向其赔礼道歉 协议履行情况:李四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向张三赔礼道歉,并已于2004年4月15日将全部的医疗费 500元送至张三家中。
不应受理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A、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C、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D、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F、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2)申请主体
• 申请主体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或者邻里、同事也 可以代为申请。
因调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当事人
因
,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日期2004年 4 月10日
。
登记人(签名)王 明
2、调解准备
• • • • (1)确定调解员 (2)调查纠纷情况 (3)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4)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调查笔录(范文)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笔录 时间:2004年4月10日 地 点: 大兴区和平镇刘村53号 事由:张三与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参加人: 牛小五 被调查人:牛五,男,66岁,住大兴区和平镇刘村53号。 笔录: 调解员王明问:您好,我是大兴区和平镇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今天来是想了解一下我们 正在调解的张三与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情况,请您予以配合。 被调查人牛五答:好的。 问:2004年4月9日张三与李四吵架的全过程您都看到了么? 答:看到了。 问:您说一下经过。 答:… … 问:… … 答:… … 问:… … 答:… … 问:我们都了解了,谢谢您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被调查人(签名) 牛五 调解员(签名) 王明 参加人(签名) 牛小五 记录人(签名) 赵亮
人民调解讲稿

人民调解讲稿第一篇:人民调解讲稿人民调解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受领导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在没正式开始之前我给大家讲一下我在信访局挂职锻炼期间的一件事,这件事发生在2008年春天要种地的时候,当天我正在信访局值班,突然接到华昌街信访科员梁法天的电话说华昌辖区的新民村二、三组村民因为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相持不下,有发生集体械斗的可能,因为信访局多次和他们接触,村民也是比较相信信访工作人员,所以梁法天向信访局求助,我向当时的刘春来局长汇报后,同其他两位同志一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只见当时现场剑拔弩张,人们拿着铁锹、镐头、二齿子圆瞪着双眼械斗一触即发,我们到了之后,首先和村里了解了情况,原因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两个组之间差了两亩多的地,大家也知道,现在的新民村的地是相当值钱的,两亩地就是十多万元钱。
了解完情况后,我和村民们讲,大家一定要冷静,既然我们介入了,就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把大家劝回去后,我们成立了由两组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小组,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查阅了台账、进行了实地丈量、又找到了当时的分地小组,经过近一周的调查,终于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得到地的村民拍手称快,没得到地的村民也心服口服。
这样,一场民转刑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形成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可见人民调解作用是相当大的。
那么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它的作用、法律地位、基本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步骤有哪些呢?今天我就这些问题分别和大家学习下:1、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篇一:人民调解演讲稿人民调解讲演稿各位领导大家好!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今天能够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乌拉盖管理区近百名基层人民调解员,同大家一同学习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我感到非常的自豪,心情也很激动。
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平淡无趣、没有任何新意,可做与否都没有太大的影响。
但我坚定的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别看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一件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不仅个人社会威信受到影响,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或转变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的内心深处这样默念着,既然肩负起了这份工作,就要完成好这份任务,也时刻这样激励着自己。
以一名年青人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执着精神,全身心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走街窜巷与百姓拉家常,真诚勤快的答疑解惑,在处理家长里短、琐碎事情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纠纷时,秉持着百姓的事大如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注重纠纷事实、开展调查分析、做好回访等环节,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件事情,化纷止争,息事宁人,切实承担了调解员的职责。
说了这么多,下面自我介绍一下。
我叫宝钢,中共党员,蒙古族,来自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的一名兼职调解员,从201X年学校毕业以后参加工作,具体负责综治维稳、普法依法治理和共青团工作。
贺斯格乌拉牧场位于乌拉盖管理区东北45公里处,是管理区三个国有农牧场之一。
所辖有三个分场和一个居民区,占地面积1570.29平方公里。
201X年全场职工213人、总人口6000多人,流动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以农牧业生产为主,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草场争议、牲畜过界以及债务追偿等领域。
从201X年锡林河煤化工、嘉润等大中型工矿企业先后落户,积极带动了餐饮服务、重车维修等附属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房屋租赁、利益纠葛和工程承包等民间纠纷频繁发生,仅201X年受理调解案件60多起,调解率为95%以上,其中口头调解案件占30%左右,做到100%的回访率,无当事人反悔或依法申请撤销的调解案件。
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对未来人民调解工作展望
01
02
03
04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推广“互联网+人民调解”模 式,方便群众在线申请调解、
查询调解进度等。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 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
平。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动态和新案例,了解法律适用的最新趋势,为 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成功案例分享及经验总结
案例一
邻里纠纷成功调解。调解员通过耐心倾听、找准症结、情理交融 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例二
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 方和解。
经验总结
回应与反馈
对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回应,表达 理解、同情或关注,增强信任感。
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
缓解情绪
通过安慰、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稳定情绪, 恢复理性。
明确诉求
引导当事人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含糊不清 或过于笼统。
分析问题
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实质,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把握时机进行劝导和说服教育
案。
借助社会力量
邀请专业人士、社区领 导等参与调解,提供专
业意见和支持。
创新调解方式
根据纠纷特点和当事人 需求,探索新的调解方
式和方法。
04 法律法规在调解中运用
民事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介
包括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体系结构、基本原则等,为调解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 据。
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货款及债务纠纷
人民调解法讲稿 (3)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2012年9月11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两年时间,从2011年起实施也已一年半多时间了,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给各位探讨两个大问题,九个小问题。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⑴、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⑵、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⑶、《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⑷、《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⑸、《人民调解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二、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⑴、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⑵、目前存在的问题⑶、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要求⑷、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 万个,人民调解员494 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 年就达到767.7 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人民调解的讲课稿范文大全

人民调解的讲课稿范文大全人民调解讲课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们:大家好!我是XX市解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在这里为大家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
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人民调解的概念、特点、任务及其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内容。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点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群众自愿参与的法律对抗解决机制。
它是我国倡导的一种新型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是一种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
人民调解的特点主要包括:自愿参与、和谐解决、低成本、快速高效等。
首先,人民调解是自愿参与的,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参与调解、自愿接受调解结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其次,人民调解强调和谐解决,通过平等协商、沟通理解,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再次,人民调解具有低成本的特点,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人民调解既节省了时间,又减少了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解决途径。
最后,人民调解是快速高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沟通,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时间周期相对较短。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这两个任务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首先,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矛盾和纠纷是社会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解决矛盾纠纷需要借助一种合理、公正的机制。
而人民调解正是这样一种合理、公正的机制,它通过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人民调解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依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它的实践应该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需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调解工作,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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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同志们: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首部《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
《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一是《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二是首次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三是《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重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法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1、人民调解的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置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第7条)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
应有妇女成员(第8条)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第9条)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12条)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第14条)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务、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第15条)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补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24条)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