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法与技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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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根据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诸多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十六种,下面我就从两个大的方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希望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有所帮助、有所启发: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常用方法与技巧(十六工作法)(一)心理调解法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打官司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调解过程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打官司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

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申请和被申请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其次要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调解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案件的基础,也是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

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

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

基于各方诉求的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

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诉求的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提供借鉴。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一、内容简介: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

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三章人民调解员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篁嘉桥女婿杀丈人妻子事件)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事项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2、协议书载明事项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第六章附则二、新法解读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

人民调解讲稿

人民调解讲稿

人民调解讲稿第一篇:人民调解讲稿人民调解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受领导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在没正式开始之前我给大家讲一下我在信访局挂职锻炼期间的一件事,这件事发生在2008年春天要种地的时候,当天我正在信访局值班,突然接到华昌街信访科员梁法天的电话说华昌辖区的新民村二、三组村民因为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相持不下,有发生集体械斗的可能,因为信访局多次和他们接触,村民也是比较相信信访工作人员,所以梁法天向信访局求助,我向当时的刘春来局长汇报后,同其他两位同志一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只见当时现场剑拔弩张,人们拿着铁锹、镐头、二齿子圆瞪着双眼械斗一触即发,我们到了之后,首先和村里了解了情况,原因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两个组之间差了两亩多的地,大家也知道,现在的新民村的地是相当值钱的,两亩地就是十多万元钱。

了解完情况后,我和村民们讲,大家一定要冷静,既然我们介入了,就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把大家劝回去后,我们成立了由两组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小组,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查阅了台账、进行了实地丈量、又找到了当时的分地小组,经过近一周的调查,终于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得到地的村民拍手称快,没得到地的村民也心服口服。

这样,一场民转刑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形成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可见人民调解作用是相当大的。

那么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它的作用、法律地位、基本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步骤有哪些呢?今天我就这些问题分别和大家学习下:1、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人民调解工作讲话稿‎‎篇一:人‎民调解演讲稿人民调‎解讲演稿各位领导大‎家好!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今‎天能够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乌拉盖管理区近‎百名基层人民调解员,‎同大家一同学习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我感到‎非常的自豪,心情也很‎激动。

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平淡无趣、没‎有任何新意,可做与否‎都没有太大的影响。

但‎我坚定的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别看‎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一件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不仅个人社‎会威信受到影响,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或转变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的内心深处这样默念着‎,既然肩负起了这份工‎作,就要完成好这份任‎务,也时刻这样激励着‎自己。

以一名年青人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执着‎精神,全身心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走街窜‎巷与百姓拉家常,真诚‎勤快的答疑解惑,在处‎理家长里短、琐碎事情‎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纠‎纷时,秉持着百姓的事‎大如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注重纠纷事‎实、开展调查分析、做‎好回访等环节,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件事情,化‎纷止争,息事宁人,切‎实承担了调解员的职责‎。

说了这么多,下面‎自我介绍一下。

我叫宝‎钢,中共党员,蒙古族‎,来自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的一名兼‎职调解员,从201X‎年学校毕业以后参加工‎作,具体负责综治维稳‎、普法依法治理和共‎青团工作。

贺斯格乌‎拉牧场位于乌拉盖管理‎区东北45公里处,是‎管理区三个国有农牧场‎之一。

所辖有三个分场‎和一个居民区,占地面‎积1570.29平方‎公里。

201X年全场‎职工213人、总人口‎6000多人,流动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以农牧业生产为主,‎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草‎场争议、牲畜过界以及‎债务追偿等领域。

从2‎01X年锡林河煤化工‎、嘉润等大中型工矿企‎业先后落户,积极带动‎了餐饮服务、重车维修‎等附属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房屋租赁、利益‎纠葛和工程承包等民间‎纠纷频繁发生,仅20‎1X年受理调解案件6‎0多起,调解率为95‎%以上,其中口头调解‎案件占30%左右,做‎到100%的回访率,‎无当事人反悔或依法申‎请撤销的调解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孙志华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

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

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

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人民调解专家发言材料

人民调解专家发言材料

人民调解专家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

在此,我将以一名人民调解专家的身份,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为大家分享一些心得和体会。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捷高效的特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预防了矛盾升级和纠纷扩大。

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面对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我们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

1. 深入调查研究。

矛盾纠纷千差万别,我们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找准问题症结,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 注重情理法结合。

调解工作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兼顾情理,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创新调解方式。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调解、网络调解等,提高调解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4. 强化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三、发挥人民调解的源头治理作用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化解现有矛盾纠纷,还要发挥源头治理作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3. 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第一篇: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

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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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法与技巧讲稿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当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大。

当前,要进一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

同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防激化,即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映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与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

可以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背法律或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3、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特征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三个本质特征:群众性体现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专职或兼职,都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性体现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完全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选举调解员,也可以监督和撤换不称职的调解员;可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也可以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程序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调解方式的选取、调解结果的认可、调解协议的制定完全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行调解,也不能妨碍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诉讼权利。

民间性体现在: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手段,是不同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讨论协商,不使用任何行政或司法手段。

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使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了灵活便捷的特点。

人民调解工作在时间、地点、方式上因需制宜,不受约束,不拘形式。

调解活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调解人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指派也可以由当事人指定,调解工作的启动可以是受理,也可以主动介入。

同时,调解工作不收费,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

4、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人民调解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2)合法合理原则。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二、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1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采用单独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单独调解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2共同调解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单位。

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调解前,各调解组织要明确分工。

调解时,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1直接调解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直接调解的参与人除了调解人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

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和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2间接调解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

而且,有很多纠纷虽然不是很复杂,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很难做通。

这时候如果有深得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来劝说、疏导,当事人就容易听得进去,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3、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1公开调解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一,选择有典型意义,能起到教育广大群众作用的纠纷;二,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三,公开调解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2非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而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纠纷。

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

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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