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

深圳市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降低实体经济用房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现就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提出如下试行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筹,加大供应力度(一)持续推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
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制定本市工业区(含产业园区,下同)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综合整治的范围、时序和规模。
鼓励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下同)采取异地置换、产权入股等方式,促进老旧工业区连片升级、功能优化,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
加强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引导和支持。
旧工业区相关权利人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辅助性公用设施,适当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空间,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旧工业区环境品质。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涉及公共安全、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等费用,由市、区财政按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分别承担;涉及水电增压扩容、消防设施改造、智慧园区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费用,由区财政按比例或分项予以一定补助。
至2020年,全市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
(二)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供应力度。
鼓励各区通过配建、收购、整治统租和“市场配置、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力度;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盘活老旧工业区等集体物业用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各区给予一定财政资助。
到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万平方米。
二、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租赁行为(三)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租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制订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除承租人要求外,单个产业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鼓励签订产业用房长期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公积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规〔2021〕2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7月19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改保政策梳理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
13号
22017年5月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
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
2017】1号
面积(35㎡、65㎡-150
㎡),户型面积由区人才住
房主管部门研究批复,并报
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3
4
2016年2月26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人才安居型商品房
52015年1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府令273号
62013年4月8日《深圳市安居性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深建规【2012】10号
72016-7-30《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13号
82011年6月13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9安居型商品房申报流程
102010年3月3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12015年5月6日《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
定》深规土【2015】226号
12《深圳市安居新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字【2014】
98号
才安居型商品房。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作者:————————————————————————————————日期:《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 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新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
第二章配租条件和申请原则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新区户籍无房家庭、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新区公共租赁房的户籍无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满足广大群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市区联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用于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均只能进行一次置换活动。
置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后,该套住房可再次进行一次置换。
第六条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第七条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
房置换申请表》(附件一)、办理置换业务预约,并于预约时间内由本人共同持以下材料在租赁中心置换窗口提交置换申请:(一)《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当场签字同意,详见附件二);
(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当场打印、签字);
(三)与原配租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留原件,第(三)项材料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经租赁中心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形式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当场向置换各方分别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并将相关资料抄送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配租单位。
第八条置换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
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置换。
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搬离和迁入由置换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但应当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且结清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因部分置换申请人未能在《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有效期内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造成置换对方不能重新签订置换住房租赁合同的,已解除原租赁合同的置换申请人可于《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配租单位申请按照已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签订,经核查属实的,原配租单位应当准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因置换任意一方违反置换协议约定而未完成相关手续等引发的纠纷,应当由置换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
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人的原配租单位为同一部门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置换申请人可直接向该部门提出置换申请,符合本办法置换条件的,由该部门直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与置换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录入置换平台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置换完成后,现配租单位负责对置换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及住房等信息变化情况,及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
租赁中心定期在置换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信息(包括置换申请人、置换住房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置换完成后需要续租的,置换申请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现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申请人届时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
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续租。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的,置换申请人可为多方主体。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6个月。
附件一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
(电子表格,在线填写)
置换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
编号: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公租房地址:
租赁合同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租房地址:
租赁合同号:
(多方置换申请人,可按照格式增加)
经置换申请人共同协商,合议真实有效,自愿达成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合议:
1、甲方置换至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
2、乙方置换至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
(多方置换申请人,可按照格式增加)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置换方各执一份,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留存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认可且经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附件三: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
编号:
(置换申请人):
我中心收到、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
经核查,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以下置换事项:
一、由承租的位于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至由承租的位于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承租的位于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至由承租的位于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本通知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