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家禽屠场管理制度

家禽屠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屠宰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家禽屠宰加工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范,确保屠宰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做到合法、规范、安全。
第三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有专业的负责人员负责监督管理,配备完善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屠宰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
第四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五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全程追溯产品来源和加工过程,保证产品的溯源和质量安全。
第六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卫生清洁等工作,确保屠宰加工场内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认识,增强保护自己的能力。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员工增强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三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备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家禽屠宰加工场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操作,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工作安全。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畜禽屠宰环节的安全与卫生,保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畜禽屠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等。
三、基本要求1. 设立屠宰管理机构:每个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屠宰过程,确保合法合规。
2. 注册备案:所有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求: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专业培训,熟知屠宰操作规程,具备相关技能,且禁止使用未成年劳动力。
5. 安全生产: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四、屠宰操作规程1. 准备工作:屠宰人员应穿戴整齐,佩戴防护用品,确保操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2. 办理验收手续: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办理屠宰环节的验收手续。
3. 屠宰程序:屠宰操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动物的无痛苦和快速死亡。
4. 屠宰检验:根据国家标准,对屠宰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合格率达到标准要求。
5. 屠宰记录与追溯: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屠宰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屠宰过程和所产生的相关数据。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执行相关执法检查,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2. 抽检与核查: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抽检和核查,对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运营。
3. 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符合规范要求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全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方案(最新)

全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方案(最新)为加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城区内实行活畜禽“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统一检疫、胴体上市”,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动应当集中到经市政府规划、批准设置的定点交易屠宰场所进行,不得在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餐饮饭店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从事活畜禽经营与屠宰活动。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活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畜禽和经过人工合法驯养繁殖的野生畜禽类。
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脏器、头、蹄、皮、血液等。
本办法中城区是指《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确定的区域。
三、实施内容(一)加强城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规划设置。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原则上各设置1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其余县原则上各按1至2家进行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交易场所和屠宰场(厂)设置在同一地点,分区设置;屠宰场(厂)应对牛羊兔禽分区屠宰。
每个场(厂)规划面积60亩至80亩,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依法给予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建设优惠政策扶持。
三个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x年底前建成,x年1月开始运行。
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x年底前建成,x年1月开始运行。
市级以上养殖龙头企业屠宰自养畜禽进行深加工的,不占规划指标。
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按县(区)政府主导、业主投资、财政补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建设经营,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条件,其中畜禽屠宰场还应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畜禽市场管理制度5则范文

畜禽市场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畜禽市场管理制度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家畜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的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家畜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乡外的家畜需进入本乡的,应当取得家畜所在地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家畜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家畜:(1)封锁疫区内的;(2)检疫不合格的;(3)染疫的;(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家畜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家畜;(3)欺行霸乡,强买强卖;(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家畜。
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家畜,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2)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及其经营者;(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第二篇:种畜禽管理制度种畜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活禽的屠宰法规

活禽的屠宰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屠宰场的设置和管理:屠宰场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环境清洁的地方,且应有良好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屠宰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屠宰前的准备:活禽在屠宰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无疾病和疫情。
同时,活禽在屠宰前应经过适当的饲养和管理,以保证其肉质和卫生。
3. 屠宰过程的管理:屠宰过程应严格执行卫生规定,包括屠宰工具的消毒、屠宰过程的监控等。
屠宰后的禽肉应进行冷却和防腐处理,确保其新鲜度和安全性。
4. 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屠宰后的禽肉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包括肉质、卫生、疫情等方面。
同时,应对屠宰后的禽肉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进行科学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疫情传播。
同时,屠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相关法规和规定:活禽的屠宰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
同时,屠宰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家禽屠宰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禽屠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屠宰单位)。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规范程序,便民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屠宰单位资质第五条屠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三)有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屠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屠宰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场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五)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屠宰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屠宰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九条屠宰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屠宰;(二)对家禽进行宰前检验,确保家禽健康;(三)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家禽,不得上市销售;(六)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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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报告制度
1、从事活禽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及市场主办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禽只染疫、疑似染疫、群体发病、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
疑传染病染病禽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染病禽
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染病
禽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
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
锁的传染病时,禁止染病禽只或易感动物进出市场。
(6)
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
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
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
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简阳市农林局的疫情报告电话:028—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
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
⑨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
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5、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活禽交易屠宰的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需经无害化处理
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
传染给人。
8、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检疫制度
1、活禽市场开办方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活禽及产品进
入市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市场管理人员
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市;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
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活禽,关入隔离观察区,隔离观察30
天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入市,不
合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2、市场开办方应建立健全活禽登记管理制度,管理记录应
当记载下列事项:(1)家禽入场的时间和运载车号;(2)
家禽的品种、产地、免疫情况;(3)检疫证号、消毒情况;
(4)病死禽处理情况;(5)疫病和药物残留监测情况。
3、活禽交易市场应在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2)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经
营业主;(3)对违法经营业主的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
公示的内容;
4、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业主购进家禽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资料,禁止经营、屠宰下列家禽:(1)封锁疫区内的;(2)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5)含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
标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
规定的。
5、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业主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
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6、市场主办者、经营业主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高
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病原、抗体检测,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或停调处理,病原检测阳性者予以“封杀”。
7、违反本制度第4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禽、禽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禽、禽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禽、禽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消毒制度
1、禽类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本市场防疫消毒工作责任人,应配备专职消毒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禽类经营业主开展日常消毒工作,确保防疫消毒工作落到实处。
2、市场活禽交易区、宰杀区出入口应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和设施,消毒池要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3、一日一清洗消毒。
禽类经营业主每日负责清除本摊位禽类羽毛、粪便、血污以及宰杀活禽的内脏、废弃物等,配合市场开办方在每日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宰杀场地以及笼具、
自动拨毛机、宰杀器具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原则上活禽交易和宰杀日进日清,不得将已经运至市场内供消费者点杀的活禽再分销或外运出场。
4、一周一全面清理消毒。
市场开办方和经营业主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全面清理、打扫禽类经营、宰杀场所,并对经营场地、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
5、一月一轮流休市消毒。
通过媒体或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告安排活禽市场轮流休市时间。
每月每个市场至少轮流休市一次,每次休市时间天,休市期间,对市场禽类交易、宰杀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6、禽类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禽类分拣人员、销售宰杀人员等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帽、靴、围裙、手套、口罩等用品要每天清洗消毒。
7、运载活禽进入市场的车辆、运送工具在装前和卸后要及时清理、消毒。
8、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
用。
(1)场地、排水沟等用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溶液或0。
1%过氧乙酸溶液(8m l/m3)气溶胶喷雾消毒:(2)禽笼、自动拨毛机等用可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溶液或0。
1%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消毒,作用60分钟以上:(3)带禽消毒,
用百毒杀配制成1:300倍的水溶液喷雾消毒。
(4)禽类内
脏、羽毛、血污、粪便等废弃物,可喷洒有效氯1 000~
2000mg/L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4)使用其它消毒药物按标签说明配制使用。
9、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1 0、依法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因防疫消毒工作不力造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病发生与传播,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