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称为《197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公约》。
这是一项经过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促进国际海员行业的专业化和安全。
该公约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涵盖了以下内容:普遍条款、适用范围、培训机构的建立和管理、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和训练设施、培训教师和教育人员、培训证书和书面通知、培训过程中的考核、安全标准和过渡规定。
首先,公约中明确了该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商船船员,不包括渔船船员和战舰船员。
这意味着该公约的宗旨是确保商船船员的安全和专业能力。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或指定培训机构,并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以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国际标准和行业要求。
这些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教师和教育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培训课程的内容也在公约中得到详细规定,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额外培训。
其中,基础培训主要涵盖安全知识、救生技能、火灾应对能力等;专业培训则侧重于特定职责和技能的提升;额外培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接受的补充培训,例如船舶安全、危险品等方面的培训。
公约还要求各国确保培训教材和训练设施的质量和可用性。
这包括培训教材的更新和适应性,以及培训设施的设备和维护。
培训证书和书面通知是公约中另一个重点内容。
公约规定,每位完成培训的海员都应获得一份培训证书,证明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此外,培训机构还应向有关当局出具书面通知,说明海员完成培训的详细情况。
公约还明确了海员培训过程中的考核要求,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这些考核的目的是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安全标准是公约中的重点之一。
公约要求各国确保海员在培训期间和实际工作中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培训,并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机制等。
最后,公约还规定了过渡规定,确保公约落实的顺利进行。
这些过渡规定涵盖了培训机构的建立时间、培训课程的过渡安排等。
船舶管理10-STCW2011 公约

STCW78/95公约新增内容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 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 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 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STCW2010
船舶管理 –STCW78/95
一、STCW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orking for Seafarers 1978,简称 1978年 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 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 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对促进各缔约 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 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
第Ⅲ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臵为3 000KW及以上船舶 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主推进动 力装臵在750~3000 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 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 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 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 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 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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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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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 海上安全委员会( 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
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
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
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
①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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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STCW公约为《经2010年修正案修正 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 公约》,又称《1978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 正案》,简称STCW 2010。 STCW 2010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 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获得通 过,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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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约的编排 • 《STCW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
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共分八章。
• 第1章总则;第2章船长和甲板部;第3章轮机部;第4 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5章特定类型船舶 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第6章应急、职业安全、医 护和救生职能;第7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8章值班。
②不降低现有标准。
③不修改公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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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 技术发展的需求。 ⑤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⑥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 灵活性。 ⑧考虑海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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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 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 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于2012年1月1 日生效。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海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从货物运输到旅游业,海员们都在为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海员并非易事。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旨在确保海员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为他们的安全和职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海员培训1. 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海员培训的规定IMO通过《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勤标准公约》(STCW公约)确立了全球海员培训的标准。
根据STCW公约,海员需要接受规范的培训课程,包括航海知识、救生技能、船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应对各种海上情况。
2. 培训中的挑战和发展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发展,海员培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数字化航运技术的兴起,需要海员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新技能。
海员培训机构需要不断更新培训课程,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三、发证制度1. STCW公约对发证制度的规定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海员证书才能从事航海工作。
这些证书代表着海员经过了规范的培训,并具备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证书的国际认可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不同国家的海员证书需要得到国际认可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国际海员证书的认证制度成为了一项需要重视的工作。
四、值班标准1. STCW公约对值班标准的要求STCW公约对海员的值班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交接班程序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海员的安全和健康。
2. 值班标准的执行与挑战尽管STCW公约对值班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某些船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严格遵守值班标准,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STCW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海员的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标准,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保障海员的权益,提高海员的技术水平,保障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公约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及对其实施及其影响进行探讨。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7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包括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培训是指海员在登船前接受的有关航海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发证是指海员获得相应的船员证书,从而具备合格的海员身份,值班标准是指海员在船上承担各项工作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公约内容详细规定了海员培训的内容和标准、海员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海员在船上的值班要求和标准。
公约的内容涉及海员的各个方面,对于提升海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约的实施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自1984年起开始生效,并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实施。
实施该公约,不仅有助于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也为国际海员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各国可以根据公约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体系,加强海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海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公约的实施还使得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更加统一,为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三、公约的影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实施,对于各国海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公约的实施,提高了海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了海员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为航行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公约的实施也促进了国际海员的交流和合作,为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出台,使得海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更加规范和统一,为国际海员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公约的实施还为各国建立海员培训和发证体系提供了国际标准和参考,促进了海员培训和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STCW公约简介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章
附 则
名称
页码
节
第Ⅰ Ⅰ /1 章
定义和 说明
正
月1日生效, 2002年2月1日过度结束,全
案
面符合公约要求。
4、1997年修正案——在第五章中增加了规则
Ⅴ/3,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 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包括:拥挤人 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 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 和人为行为训练等。1999年1月1日生效。
MLC,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four pil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 for quality shipping.
1、其他公约主要针对船舶、设备,STCW 主 要对船员; 2、中国是船员大国; 3、公约前面部分是资格问题,后面是值班; 4、事故原因少数假证船员,多数是持证船员 值班问题。真正不出事,重点在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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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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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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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Ⅰ Ⅰ /1
定义和 说明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航行更安
全,海洋更清洁”
Safe, 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航运”
STCW公约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成1978年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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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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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概述一、产生背景现行有效、广泛适用的有关海员资格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是经修正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1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
在1978年STCW公约被缔结之前,国际上已经达成了关于海员资格的两部公约,即1936年《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ILO公约编号C053)和1946年《一级水手证书公约》(ILO公约编号C074)。
这两部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召集的会议所缔结的,因此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负责管理的公约。
(一)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船员任职资格标准的回顾《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于1936年10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1939年3月29日生效。
该公约制定了商船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业务能力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在缔约国登记的且从事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但不包括军舰、政府公用船舶以及粗糙木船。
C053公约要求缔约国的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每级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和须完成的最短期限的职业经历;要求主管机关组织并监督一次或数次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与其请求的证书相符的职务所必需的资格。
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37个国家加入了C053公约,由于该公约已纳入到MLC 2006中,因此对于既加入C053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53公约,目前已有21个国家自动退出了该公约。
从加入第53号公约的国家数量及其在国际航运业的影响来看,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是有关培训和资格的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了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认为满足MLC2006关于培训和发证的要求,即按照STCW公约要求的发证可以被认可,视为按照MLC2006发证。
有关普通船员适任标准的国际性文件为ILO于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一级水手证书公约》。
该公约对一级水手的发证做了要求,规定了发证时的最低年龄、海上工作最短时间以及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考试等内容。
该公约适用于申请一级水手证书的普通海员和公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正在从事一级水手职务的普通船员。
该公约于1951年7月14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计29个国家加入了C074公约,对于既加入C074公约又加入MLC2006的国家,将自动退出C074公约,目前共有19个国家自动退出该公约。
C074公约在国际上的作用比较有限。
MLC2006中规则1.3第4款规定任何在批准MLC2006时受1946年C074公约约束的成员国,须继续履行C074公约下的义务,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C074公约主题的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直到MLC2006生效后5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5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1最新修正是指经国际劳工大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修订对于既加入STCW公约缔约国又加入C074公约的国家,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C074公约签发、承认和签注一等水手证书,于2017年1月1日起,不在按照C074公约进行一等水手证书的更新和再有效。
取而代之的是缔约国需要按照STCW公约第Ⅱ章Ⅱ/5签发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证书。
3(二)国际海事组织船员资格标准的发展1960年召开的关于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会议通过了若干项决议,其中一项决议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可行措施确保有关使用导航设施、船舶设备和仪器的海员教育与培训足够全面,并且这些措施应与现实需要相符合。
该决议还建议IMO、ILO及有关国家为达到既定目标相互协作,共同努力。
为了响应该号召,当时的ILO执行机构和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共同设立了有关船员培训的联合委员会。
该联合委员会于1964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制定了有关船员培训的导则,即《1964年导则》。
该导则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导。
导则具体涉及了助航设施、救生设备及其他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船舶设备使用的培训要求,也涉及了火灾的预防、探测和灭火等方面的培训要求。
该导则当时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该导则分别于1975、1977和1985年经过了联合委员会的修改、增添及补充。
1971年召开的IMO理事会决定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并提高船员教育与培训标准,并要求MSC重点考虑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事宜。
同年召开的IMO大会决定,有必要召开一次外交大会以通过一项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标准的公约。
随后,IMO下属的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分委会4)开始起草船员培训、值班和发证标准的国际公约草案。
经过艰苦的努力,该分委会起草了公约文本、关于值班、培训和发证标准的公约附则以及一系列建议案的草案。
1978年IMO在总部伦敦召开了一次旨在通过有关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的国际标准外交大会。
共有来自7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本次外交大会,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1978年STCW公约)。
该次会议是IMO建立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外交大会,通过的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
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实施公约的要求保证在远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水手的适任能力,并通过他们的有效值班保证船舶安全运营。
尽管1978年STCW 公约被世界广泛接受,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国际社会意识到该公约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相反,随着接受范围的日益广泛,其逐渐丧失了可信度。
这主要原因似乎是公约标准总体上缺失精确度,特别是对公约中“使主管机关满意”描述的解释给缔约国主管机关适用标准留有较大的灵活性。
此情况导致缔约国对公约标准解释的巨大差异,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地履行公约义务,实施公约的要求。
导致1978年STCW公约逐渐失效的因素还包括海员的工作机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船上的工作实践,公约规定了海员发证需要具备的海上服务或其他适当工作资历的最低要求及特定的知识要求,但没有界定所要求的技能和适任3商船是否强制要求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由缔约国政府通过有关海船配员的规则限定,有的实施开放登机制度的国家,例如马绍尔群岛,已经要求特定类型船舶需要配备持有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的人员能力。
此外,减员、快速的周转、频繁的船员更换以及由于多国配员引起的不同教育和培训背景的船员混编,削弱了船上培训的有效性。
这些因素使缔约国按照STCW公约要求签发的证书不再被信服是“适任能力”的一个证明文件了。
为完善公约体系,IMO对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1995年6月6日至7月7日在IMO总部召开的国际会议审议了一系列的修正案,对该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正。
这些修正不仅考虑了自1978年该公约批准以来航运的变化, 还试图强化履约和控制程序, 从而使公约更有效5。
会后形成了《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修正案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1995年修正案逐渐显现出它不适应现代航运发展要求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航运业中,大量专业化、信息化设备应用到船舶上,如何用好这些设备并提高航行效率对船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人类生存环境日益严峻,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亟待增强。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公约有必要体现出增强船员环境意识的要求。
三是全球海上运输安保形势恶化。
近年来,部分海域特别是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船员成为海盗活动的直接受害者,无力反击又无从逃避,心理压力明显增大,必须呼吁有关方面增加保安投入并关心船员生存状态。
鉴于上述原因,全面审查和修改STCW公约,及时调整船员培训的方向,进一步保护船员权益已显得刻不容缓。
6因此,2010年6月21—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海员素质,包括海员的船舶驾驶能力和对海上恶劣环境及海盗等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
7这是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进行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会后形成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经过历次修订,STCW公约已日趋完善,在统一国际海员教育与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标准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并已经成为相关标准发挥作用的平台。
1978年STCW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合计拥有至少50%全球商船总吨位的25个国家接受1年后生效。
该条件于1983年4月27日得到满足,按照公约的规定,1年后1984年4月28日1978年STCW公约正式生效。
截至2015年3月10日,该公约已经158个国家接受,其拥有的商船合计总吨位占全球商船合计总吨位的98.62%。
(三)经修订的STCW公约的新理念经修订的STCW公约与1978年STCW公约相比,除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外,也引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机制,主要包括“职能发证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适任能力评估(Evaluation of competence)”、“遵守和核实机制(Compliance and verification mechanism)”等。
81.职能发证方法所谓职能发证方法,是指从船员作为一个整体所要履行的职能出发,根据具体船舶的航线、设备和技术状态以及船舶营运特点,允许(但不强制)缔约国改变船上部门和船员岗位及其职责,并根据每个海员所达到的某类等级职能的适任5陈鹏.IMO完成了STCW公约的全面修正[J].航海技术.1996(02):8-106朱庆智.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J].世界海运.2010(09):78-807危敬添.《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 年修正案[J].水运管理.2010(08):37-39标准签发相应的证书。
所谓职能(Function),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9。
经修订的STCW公约附则Ⅰ/1在“适任证书”(COC)定义中规定海员的适任证书是“指定的责任等级职能的证书”。
在STCW规则A部分引言中海员的适任标准的能力归纳为以下七项职能,即:①航行;②货物装载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⑥维护和修理;⑦无线电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