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控公司的规章制度

金控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章程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法定的内部管理规则,是公司运作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治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保证公司的决策科学、公正和高效。
第四条: 内部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监督、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各类风险。
第五条: 审计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运作进行独立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方面,保障公司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七条: 财务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在财务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效益。
第八条: 法律合规金融控股公司应坚守法律红线,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九条: 信息安全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的风险。
第十条: 紧急预案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紧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正常发展。
第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者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者罢免。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分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履行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召开监事会会议,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遵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数决定的原则,决议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权属于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由副主席代行。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15天发出。
通知书中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如果监事会由于个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会议仍然可以进行,但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中应有明确注明未出席。
第九条如果监事会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进行有效会议决策,主席有权定期或者临时召集监事会。
第三章会议秩序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公正、有效进行,并维护议事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出席人员应认真讨论相关议题,不能私自离席。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争议,主席应暂停会议,妥善处理争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席应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采用相对多数原则,出现平票时,由主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会议采用集中方式和非集中方式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会议可以通过实体会议和线上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实体形式的,需在会议地点准备充足的座位、桌子、投影仪等设施。
第十九条会议线上形式的,需提前使用稳定的互联网连接,确保参会人员正常接入。
第二十条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讨论事项,如果有需要,可以临时调整议程顺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充分讨论重要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监事会议议程安排规定

集团公司监事会议议程安排规定一. 会议的召开1. 监事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频率召开。
通常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 会议召开前应提前通知监事会成员,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3.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额外的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申请,并得到大多数监事成员的同意方可召开。
二. 会议议程的编制1.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共同编制完成。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项目:- 对上次会议的闭会纪要的确认-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议和批准- 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重大投资、合同和决策的审议和决定- 公司治理和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讨论与决定- 监事会内部机构及人事安排的讨论与决定- 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重要事宜的讨论与决定3. 监事会成员在会前可提出补充议程的建议,监事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会议议程。
4. 会议议程应提前发送给监事会成员,以便他们进行适当的准备。
三. 会议的进行1. 监事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议程内容。
2.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3. 会议期间,监事会成员可就议程项进行讨论与发表意见。
4. 监事会成员有权提出对议程项的修改或建议,并由监事会主席作出最终决策。
5. 会议记录员应全程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备后续参考。
四. 会议纪要的起草和批准1. 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起草会议纪要。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讨论的议题及其结果等内容。
3. 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应及时发送给监事会成员,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批准。
4. 会议纪要经过大多数监事成员的批准后,被视为正式纪要,并归档保存。
五. 其他事项1. 监事会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但需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
2.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3. 监事会会议议程安排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公司运营的变化。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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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事会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9〕29号)、《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出资人为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集团公司监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外派监事三人,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二人。
第五条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派;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从监事会成员中确定。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1.本集团公司职工;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兼任,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的情况,执行《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和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检查集团公司财务,对集团公司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集团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集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集团公司财
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当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所投资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集团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集团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市国资委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