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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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浅谈操纵行情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证券市场监管

浅谈操纵行情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证券市场监管

浅谈操纵行情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证券市场监管作者:张晓丹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9年第02期摘要:新的《证券法》修改以来,从几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大大改善了交易制度,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尚不成熟的市场的监管范围和力度,明确了操纵证券行情行为的责任认定,结合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从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行政监管之多角度对各种影响行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实务分析,以期在我国逐步发展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趋势下,立法先行,始终保障稳定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操纵行情行为;法律规制;证券市场监管1 操纵行情行为的内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操纵行情,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并列为三大主要影响证券市场的行为,又称为操纵市场或者操纵行为(Manipulation),有多种不同的概念界定,较为通用的概念是把操纵行为定义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操纵行情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买卖、联合操纵、扎空和散布谣言扰乱行情等行为,通过反复买卖或者对冲性交易等行为来人为打压或者推高证券市场价格,严重破坏公平和诚信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

1.1所谓的洗售,又称为虚买虚卖,是最古老的操纵行情方式,指人为地制造证券虚假繁荣的假象,进行不实质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1.2相对委托,即Matched order,是指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相同的时间做出对于相同价格、相同数量的同一证券的相反买卖指示,按照双方事先的交易委托而达成买卖的行为;1.3连续交易中的“连续”买卖的时间间隔并无明文规定,现仍为法官根据实际危害结果进行自由裁量;1.4国外比较常见的操纵行情行为还有扎空,即Comers,是指某一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的股票集中吸纳,使卖空者无法补回股票,以达到该集团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这在今后我国逐步展开信用交易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许多以扎空或者卖空方式操纵行情的案例;1.5封盘炒作或者在幕后提供资金供他人炒作证券以间接操纵行情,在牟利的同时企图逃避责任的追究;1.6固定价格,常见于上市公开发行新股或者进行配股的时候发生,操纵行情者为了固定某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在证券交易所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连续地相关证券买卖,使该证券的价格稳定在自己期望的水平,从而达到操纵行情、欺骗一般投资者的恶劣影响;1.7还包括设置技术陷阱(包括计算机系统)等行为来改变证券成交数量、价格或者假借提供投资分析而误导中小股民等多种表现形式。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当今社会,证券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对证券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政策制定。

一、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律主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维护市场秩序。

2. 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约束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对证券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机制、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内容,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二、证券行业的监管政策1. 投资者保护政策投资者保护政策是各国政府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政策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等。

2. 监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批、监管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监督市场交易活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的泄露。

4. 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规则,包括交易规则、资金管理规则、市场细则等。

这些规则对证券交易行为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5. 跨境监管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证券行业已逐渐形成国际化的特征。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监管成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

一、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定义及类型证券交易异常行为是指交易者通过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常见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交易等。

1.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控制或影响证券价格、交易量等指标,达到操纵市场价格、实现违法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市场手段包括庄家团伙合谋、大额撤单、虚假申报、内部协议交易等。

2.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是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中的重要一环。

3.泄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用于交易的行为。

泄露内幕信息不仅涉及到内幕信息持有人的职业道德问题,还会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有关方以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行为,欺骗投资者、误导市场的行为。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破坏市场秩序。

5.操纵市场交易操纵市场交易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无决策意图的交易,影响市场供需关系或价格形成的行为。

操纵市场交易往往具有短期性和一次性,目的在于误导市场参与者,获取非法利润。

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规制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首先,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市场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罚款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违规操纵股价案例分析与证券法合规建议

违规操纵股价案例分析与证券法合规建议

违规操纵股价案例分析与证券法合规建议近年来,违规操纵股价的案例频频曝光,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证券法合规建议。

【案例分析】某公司A的股价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异常的上涨,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操纵股价的行为。

具体手法包括:拉升股价、操纵交易量、发布虚假信息等。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违规操纵股价的案例分析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违规操纵手法:对于该案例中使用的手法,我们需要着重分析。

拉升股价、操纵交易量等手法常见于违规操纵股价的案例中。

同时,发布虚假信息也是违规操纵股价的常见手法之一。

这些手法不仅一定程度上推高了股价,也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使其产生错误的投资决策。

2. 影响与后果:违规操纵股价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方面,它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失去公平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他们蒙受了经济损失。

此外,违规操纵股价还可能引发投机行为和市场泡沫,使整个市场陷入风险之中。

3. 法律法规的不足:对于违规操纵股价的行为,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操纵股价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不够严厉,监管力度不够强大等。

这些不足导致了一些违法分子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操纵,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证券法合规建议】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为了遏制违规操纵股价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证券法合规建议:1.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规操纵股价行为的执法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惩罚,包括刑事和行政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违规操纵股价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规行为,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论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给予了细化 , 将其分解为蛊惑交易操纵 、 抢先交易操纵、 虚假 申报操纵、 特定 价格操纵和特定时段交易操纵五类具体行为 , 对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工作 , 有效打击和防范相关 的证 券市 场 违法行 为 ,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 义 。 但 目前此文件仅是监管机构 内部证券行政执法 的指导性文件 , 作为“ 指引” 其本身法律位阶已经非 常低 , 不要说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无法相提并论 , 即使与条例、 规定这样的行政法规相比, 其权威性也 相去甚远 。当然 , 证监会出台此指引主要在于应证券市场规制操纵行为之急需和紧迫 , 带有一定的匆忙 性和实验性 , 因此其定位较低 、 拘束力偏弱也有其合理缘 由。但是从中却可以看 出, 长期以来首先我国 对于如何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没有长远和科学的合理规划 ; 其次重视程度不够 , 才导致此《 指引》 的仓 促 出台。况且因为《 指引》 作为证监会内部文件 , 其透明度不够的先天弊端 , 可能导致外部 的质疑 , 从而 或多或少会影响其适用 , 导致无法发挥其最佳 的效力。 () 2 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不完善。 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侵 犯 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 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 , 许多国家都有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
关键 词 : 证券 市场 ; 操纵行 为;法律 手段 中图分类号 :32 .8 I 2 27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54 (0 9 0 0 8 6 5 2 0 )3一o 4 o 8—0 5
0 引 言
中 国证 券市 场经 过十 多年 的发展 , 取得 了举世 瞩 目的成就 , 但是对 股价 操纵 违法违 规行 为查处 和处 罚 的力 度不 强 , 股价 操纵 及其监 管 的理论研 究相对 滞后 , 对 证券 市场监 管体 制难 以适应 股价操 纵监 管 的 客观需要 。证券 市场 的发展 离不 开对 市 场 的规 范 , 别 是 法 律规 范对 于证 券 市 场 的重 要 性 不 言而 喻 。 特 在这种 背景 下 , 究证 券市 场操 纵行 为 , 研 并从 法律上 进行 规制是 十分必 要 的 。

证券法的法律规制与守则

证券法的法律规制与守则

证券法的法律规制与守则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中,证券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正是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制与守则,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法作为对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与守则的角度,探讨证券法的应用与发展。

首先,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

它规定了发行、交易、信披等方面的行为规则,要求市场参与者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

这些规则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市场的高效运转,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定期披露其经营状况,从而提供给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其次,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大型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地位。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中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规制还远远不够。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与变化性使得法律规制很难完全覆盖所有情形。

因此,发展一套完善的市场守则是非常必要的。

市场守则是一种自律原则,是市场参与者自发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的秩序。

市场守则囊括了各种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

通过遵守市场守则,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一个良好的市场守则能够建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的流动。

例如,职业道德的规范能够加强交易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市场守则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也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市场守则能够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和快速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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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大量存在,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我国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特别要突出强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注重对受害者的补偿。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操纵行为;相对委托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
有的学者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任何组织或个人背离证券市场竞争自由和供求关系原则,故意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或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笔者认为,所谓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

(2)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我国称之为”对倒”,国外证券理论
称为”洗售”,王紫军案便是洗售操纵的典型案例。

(4)安定操作。

所谓安定操作,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固定或者稳定有价证券的市场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实施的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行为。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
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是指以不法手段制造证券价格,诱使他人购买证券的个人或组织。

依有些学者的见解,大多数操纵行为,只能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如冲洗买卖、相对委托等;只有少数操纵行为,既可以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也可以由不参加证券市场交易的人为之,如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

因此,在认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能否成立的时候,除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少数情况外,在多数情况下都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证券市场参加者。

[2] (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一般认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这种故意不仅包括意图影响证券价格,还包括诱使他人购买证券的目的,两者具备才能被认定为行为人具有操纵的故意,才可以将操纵行为与合法的投资行为区别开来。

[3]对此各国司法普遍采用推定原则,如美国司法实践中,只要”相应证据”证明行为人造成价格变化或为引起价格变化而人为地采用了措施,表面看来建立了操纵市场的目的,即可推定目的存在,除非行为人提出反证。

[4]台湾《证券交易法》对”连续买卖”这个难题的解决方法可以概括
为”客观印证主观”的方法。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但对如何认定和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各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推定原则值得借鉴。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证券市场行为,主要是实施了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或是扰乱了市场秩序的后果;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一)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功能丧失,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

(二)操纵行为利用市场调节证券价格的原理,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价格,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误导资金流向。

[5] (三)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动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干预资本的自由流动,严重悖离了公平与诚信原则,使正常投资者失去了证券投资的自由选择权,从而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利于吸引投资。

[6]
五、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为了及时有效地更好规制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监管的力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调查制度。

这是各国和地区对付操纵证券市场的有
效方法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条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以广泛的调查权,以约束种类繁多的证券市场行为,包括操纵股市行为。

[7]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38条规定,证券主管机关为有价证券募集或发行之审查或核准,以保护公益或投资人利益。

对发行人、证券承销商或其他关系人,得命令其提出参考或报告资料,并得直接检查其有关报表、账册。

有价证券发行后,主管机关得随时命令发行人提出财务、业务报告,或直接检查其财务、业务状况。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8条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4条也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调查制度,但此项制度的落实,尚需付出一定的努力。

(二)现在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由法律规制市场运作。

法律规制作用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法律责任,而民事责任更有”现代民法之生命所在”的美誉。

但不容忽视的现实状况是,我国的证券立法几乎没有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责任、行政责任等作为公法上的责任,对于规范市场可能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对于责任受害人(主要为投资者)的财产补偿与权益恢复,并无实质上的意义,也根本无法消除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结果。

[8]从国外立法看,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在证券法中与其行为方式结合起来加以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启动民事责任赔偿机制,以赔偿手段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和补偿,将证券市场真正纳入更为全面的法律规制之中,正是改善中国股市现状、实现证券立法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这一目的根本途径。

(三)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我国《证券法》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威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

只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得与失之间做出选择,以防止操纵行为的发生。

六、结语
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证券操纵行为也在不断花样翻新。

因此,证券法应不断地修改完善,准确界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定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从而切实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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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l]./html/article/200311/26 /92357.shtml,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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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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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l]./html/article/200311/26 /92357.shtml,2003-11-26.
作者简介:余志平(1976-),男,江西抚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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