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C培训完整截屏-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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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证 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一、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

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

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

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

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

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

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

(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70万元1、案情。

2001年6月,股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B股股票价值8.5万余美元。

今年3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

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

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4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

去年8月至今年1月,唐国政挪用“君安”B股股票价值人民币602万元,赔了70万元,导致其中70余万元不能归还。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上海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035。

2016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典型案例。

二、违规事实经调查,中科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 虚假陈述:公司于2015年1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5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与预告净利润相差较大。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预告的依据和假设,也未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差异的原因。

2. 未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1.35亿元。

公司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

3. 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6年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快报中,净利润为2.2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

公司未在业绩快报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差异的原因。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处理结果1. 罚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科电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责令改正: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3. 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中科电气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存在虚假陈述、未披露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证券员工合规培训

证券员工合规培训

01
培训背景
反洗钱是金融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 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具 有重要意义。某证券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 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决定开展一 次全面的反洗钱培训。
03
02
培训形式
04
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操作 规范、风险识别与防范等方面展开,重点讲 解洗钱的危害、常见的洗钱手段以及公司如 何防范洗钱风险等内容。
此而破产或被撤销牌照。
合规风险不仅会对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 失,还会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合规培训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至关
重要。
CHAPTER 02
合规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介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 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管法规
详细解读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包括 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风 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证券员工合规培训
2023-11-09
目录
• 合规培训概述 • 合规法律法规 • 合规培训内容 • 合规培训方法 • 合规培训效果评估 • 合规培训案例分析
CHAPTER 01
合规培训概述
合规的定义
合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
合规涉及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营销宣传、产品设计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控合规等。
合规意识培训
合规意识培养
通过培训,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合 规的重要性,树立“合规优先” 的意识,从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道德规范教育
培训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 括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 密等,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职

证券经纪业务案例学习

证券经纪业务案例学习

第二部分证券业务案例学习在通报第一部分存在问题时,可能有朋友说,尽是点小毛病。

其实正是这些看似上不惊天下不动的问题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在业内包括在我们自己身上,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

下面我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营业部员工盗卖股票案:1、案情某年某月,客户A前往营业部打印对帐单,发现其XXX股票被盗卖,营业部立即进行排查,发现共有30个账户股票被盗卖,客户资金账户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一直未做修改。

调查结果发现,是营业部员工B所为。

B某为营业部多年的员工,对柜台业务操作熟练,办理速度快、差错低,由于近年来开户柜员业务较多,3年来营业部一直将B某安排在开户柜岗位。

某日,B某利用职务之便办理了A客户资金账户清密码业务,又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卖出客户XXX股票。

次日,B某利用开户权限在A某资金账户内下挂新的上海股东账户,卖出股票的款项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新挂上海股东账户名下买入新的股票,然后利用柜员权限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完成转移盗卖A客户股票过程。

第一次操作得逞后,B某发现没有暴露,于是相继分次盗卖了其他29个账户的股票。

在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时,都未留有柜台业务办理单证。

2、评析:本案例存在以下风险点:(1)柜员操作权限设置不合理。

上述B员工拥有的联合开户权限、清密码权限、账户信息修改权限(挂接)和撤销制定交易权限能够使B某完成盗卖转移客户股票的全部业务过程,为其职务犯罪提供便利。

(2)营业部员工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业务复核不到位,对业务情况没有进行内部定期自查。

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未填写柜台业务办理单证,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营业终了,营业部事后复核未核对当日流水与业务单据的一一对应,当日业务单证交接也未能发现,营业部内部自查环节薄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重要岗位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

B某在营业部12年,近3年一直为开户柜员,对营业部管理漏洞洞察已久,容易萌生不法念头。

证券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证券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8年5月1日上市。

该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发布了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

然而,在2019年5月1日,某媒体曝光甲公司存在虚报利润的行为,经查实,甲公司虚报利润3000万元。

甲公司因此被证监会查处,并被处以罚款500万元。

问题:(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虚报利润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为什么?(2)证监会如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请列举相关法律规定。

2. 案例背景:乙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元。

发行后,乙公司股价连续上涨,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然而,在2019年6月1日,乙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亏损额为5000万元。

公告发布后,乙公司股价应声下跌,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

问题:(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为什么?(2)投资者遭受损失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列举相关法律规定。

3. 案例背景: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发行总额为5亿元。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丙公司向投资者承诺,债券到期后将按面值偿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

然而,在债券到期时,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

问题:(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丙公司拒绝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列举相关法律规定。

4. 案例背景:丁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亿元。

在发行过程中,丁公司向投资者承诺,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技术研发,提高公司竞争力。

然而,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丁公司并未按照承诺进行技术研发,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问题:(1)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丁公司未按照承诺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为什么?(2)投资者如何追究丁公司的法律责任?请列举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证券风险案例

证券风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华夏证券一、违规操作风险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以下简称“华夏青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华夏青证以下违规行为:1996年5月至9月,华夏青证利用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拆借资金累计6500万元,通过1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共获利33.4万元。

华夏青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华夏青证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4万元。

2.对华夏青证总经理聂铎新处以警告。

3.责令华夏青证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撤销申购新股所用的18个个人股票帐户。

华夏青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华夏青证和聂铎新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违规股改、包装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我会对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明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的严重证券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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