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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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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的性质和作用
是在未来的一Leabharlann 时间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生产、学习等任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目标
和具体的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方法、步骤, 规定完成期限等具体内容的书面材料。 在实践中,计划有许多名称,如:“安排”、“要 点”、“设想”、“方案”、“规划”、 “打算”
等。
计划的别称:
大道理
收获较多的猎人懂得计划谋略。事前有无一
套完整的计划,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
研拟一套计划根本不 会浪费时间,而且还 帮你节省时间。
几则谚语: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论语· 卫灵公》)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礼记· 中庸》)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史记· 高祖本纪》
亚洲销售女神徐鹤宁经典语录
。 3. 要因地制宜,根据气候、土壤等不同条件,栽植不
同品种的树。
4.各苗圃要及时做好挖苗备运工作。 5.加强各项工作的检查, 2 月中旬由植树造林指挥部做
一次全面检查验收。
二、措施 (一)2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市植树造林工作会议,参加人 员为本市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的有关负责人及政府 区以上的主要负责人等。重点研究植树造林的各项准备 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落实。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今年春季植树造林的领 导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抽调××名干部到植树造林第一线做具体技术指 导工作。 (四)力争植树节前完成今年春季植树造林工作。 ××省××市政府 一九九九年×月×日 这是一则工作计划,任务明确,措施具体、有力。
图表式计划 9月7号,8号,9号的学习任务安排(完成后打勾)
复习内容 1.听力短对话每天读十遍,三天一共三十 遍 2.翻译题每天每句读五遍,三天一共十五 遍 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市政[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市政〔2007〕3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以及《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7〕1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和县区事权划分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步伐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的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或界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 主体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有权必须尽责,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

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 1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参考《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一)一类规划控制区。

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

(二)二类规划控制区。

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市政[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0〕16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市辖五城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桂林市规划局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五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和城区监察大队)受桂林市规划局的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监察,负责监督城乡建设,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各城区监察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市监察支队牵头,土地权属隶属城区的监察大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监察支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第四条市监察支队或城区监察大队对违法建筑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违法建筑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作为调查取证工作的见证人并签名);对拒不配合调查并妨碍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目次l 总则.......................................................................................1 2 规划 (3)2(1 基本原则 (3)2(2 城市风貌分区(附录A) (4)2(3 城市重点区域风貌控制...................................................6 3 建筑 (10)3(1 基本原则 (10)3(2 总体要求……………………………………………………………1l3(3 体量与尺度 (11)3(4 形象与风格 (13)3(5 建筑技术条件综合.........................................................15 4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6)4(1 基本原则 (16)4(2 城市道路 (16)4(3 城市桥梁 (17)4(4 道路附属设施 (19)4(5 城区水利工程...............................................................22 5 园林 (27)5(1 基本原则 (27)5(2 园林布局 (27)5(3 园林要素.....................................................................27 6 照明 (30)6(1 基本原则 (30)6(2 照明分类设计指引 (30)6(3 景观性照明 (31)6(4 功能性照明 (32)6(5 城市照明的技术因素...................................................33 7 色彩 (35)7(1基本准则 (35)7(2城市色彩定位 (35)7(3城市色彩控制分区 (36)7(4城市色彩构成要素及设计指引 (37)8 城市标识 (39)8(1基本原则 (39)8(2城市标识的分类 (39)8(3城市标识的设计控制 (40)8(4城市标识具体设计............................................................41 9 附录 (43)附录A-1 城市风貌控制分区示意图 (43)附录A-2 桂林市建筑高度控制区分布图 (44)附录B 重要山体分级控制相关规定 (45)附录C 重要水体分级控制相关规定 (46)附录D 山水城环境建筑高度控制区 (48)附录E 重要景观视廊建 (50)附录F 文物古迹单位、风景区及周边建筑高度控制 (52)附录G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建筑退让控制 (53)附录H 主要行道树种名录 (54)附录I 主要湿生和水生植物名录 (57)附录J 主要绿篱植物名录 (59)附录K 主要攀援植物名录 (62)附录L 主要屋顶种植植物名录 (64)附录M 主要庭院树种名录 (66)附录N 特殊植物名录 (75)附录N 桂林市城市夜景照明分区控制指引 (78)总则 11.0.1 桂林市城市风貌特征概述:山环水抱,秀甲天下;文化多元,遗存厚重;城景交融,独具特色;诗画如织,旅游名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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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增条款: 3.5.6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 形式,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位数一般不宜大于总停车位数 的 10%,其余建筑地面停车位数不宜小于总停车位数的 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 绿地相结合。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5~30 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 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0.5
----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8.5
2.0
25
游览场所(公园)
车位/100 平方米游览面积
0.2
0.1
0.5
注:1、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范确定停车场(库)面积。
2、住宅停车位也可按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统计。表中高级住宅为每户面积大于 144 平方米的住宅。
3、机动车位以标准当量小汽车计量,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按有关换算办法计算。
非机动车
内部
外来
2.0
5.0
1
1
2.0
5.0
2.0
5.0
2.0
5.0
1.0
2.0
15
15
5.0
25
2.0
5.0
0.2
----
3.0
1.0
1.0
0.5
1.5
0.5
2.0
1
2.5
0.5
2
0
2
0.5
40
20
50
10
10
50
3
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4
5
10
展览馆、博物馆等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宿舍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车位/套
车位/套
车位/套
车位/套 车位/套 车位/套 车位/100 师生 车位/100 师生 车位/100 师生
1.8 0.05 1.0 1.2 1.5 0.2
2 4.0 3.0 0.3 0.5 1.5 1.0
1.5
1.0
0.5
0.2 0.03 0.1 1.5 0.6 0.4
8、附录 D 第 16 点 修改前:
6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修改后: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 大于 0.6 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 米,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0
1.5
工业厂房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3.0
----
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1.0
2.0
火车站、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5
0.5
5
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
0.5
5
客运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4.5
2.0
----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8.5
2.0
25
游览场所(公园)
车位/100 ㎡游览面积
位于建筑外框线以内的不带顶盖的阳台,即退台建筑的后退顶部所形成的阳台, 无论进深多大,均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每套住宅阳台(含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 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 建筑面积的 15%。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景观阳台等空间均按以上阳台规则计算。
0.5
1.5
----
中学
车位/100 学生
0.2
40
----
小学
车位/100 学生
0.2
10

1.0
1.0
1.5
工业厂房区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3.0
----
医院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1.0
2.0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
须按规定增建地面、地下或立体停车设施。
表 3.5.5 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控制
建设项目
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内部
外部
批发市场(含仓储式购物场所)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1.0
2.0
3.0
购物商场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0.8
2.0
5.0
商业门面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0.2
1.0
2.0
农贸市场
5
6、附录 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P53)第 5 点 修改前: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0.2
0.1
0.5
注:1、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范确定停车场(库)面积。
2、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4、住宅停车位也可按车位/90 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统计。
5、机动车位以标准当量小汽车计量,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按有关换算办法计算。
工业厂房的半地下室作为停车使用的,层高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按其投影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
7、附录 D 第 13 点 修改前: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修改后: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表 3.5.5 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控制
2
建设项目
单位
机动车
批发市场(含仓储式购物场所) 车位/100 ㎡建筑面积
仓库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10000 ㎡的 商业建筑
10000 ㎡>建筑面积≥ 2000 ㎡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2000 ㎡的 商业建筑
停车位/100 ㎡建筑面积 停车位/100 ㎡建筑面积 停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附录 D 新增项: 25 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 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 2.8 至 3.6 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9、附录 D 第 18 点 修改前: 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修改后: 18 建筑阳台,无论是外挑阳台还是凹阳台,封闭还是不封闭,在建筑外框线以外的, 均按其水平投影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进深大于 1.8 米,位于建筑外框控制 线以外的阳台和建筑外框线以内只有一面开敞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附件二) 关于对《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修改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 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 号)及《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 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 号)等文件精神,按 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调查摸底工作的通 知》(桂建规园【2009】27 号)的要求,以及《桂林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的相关内 容,对《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 内容如下: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0.5
2.0
10
1
影剧院
车位/100 座
2.5
5.0
25
餐饮娱乐建筑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2.0
2.0
5.0
旅馆
车位/套客房
0.3
0.2
----
办公楼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
1.0
高级住宅
车位/套
1.2
1.0
----
普通住宅(不含经济适用 车位/套 房及廉租房)
室内停车库面积为 40 平方米,自行车为 1.8 平方米,其他车辆按表 3.5.6 规定进行折
算。
表 3.56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车型
微型
机动车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非机动车
自行车
三轮车
换算系数
0.6
1.0
2.0
2.5
4.0
1.0
3.0
修改后: 3.5.9 每标准机动车停车场计算面积为:室外停车场面积为 30 平方米/辆、自行车为 1.4 平方米/辆;室内停车库面积为 40 平方米/辆,自行车为 1.8 平方米/辆,其他车辆 按表 3.5.6 规定进行折算。
修改后: 3.5.7 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及商务核心区内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2000 平方米,下同),其配套地上停车位(含停车楼)比率应不少于按表 1 规定车位 的 10%;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及非商务核心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配套地上 停车位(含停车楼)比率不少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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