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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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物设施、空气质量、水质、排水系统等。

生产基地应设有合格的食品加工车间和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防护设备等。

3.生产设备要求:生产基地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设备应具备如自动化控制、温度控制、水质控制等功能,以满足食品生产的要求。

4.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生产基地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员工培训要求:生产基地需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急救常识等。

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监测和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6.记录和追溯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有效的记录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7.审核和监管要求:生产基地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核和定期监管。

审核应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监管包括对生产基地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进行员工培训,接受国家监管和审核。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给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选择。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恶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恶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二恶英监控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8]82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恶英监控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82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爱尔兰发生猪肉污染二恶英事件,爱尔兰政府已经宣布召回今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猪肉制品。

经初步调查,导致污染的原因是猪饲料生产过程污染二恶英。

欧盟等国家自 1999 年比利时二恶英事件后,已经加大了对食品和饲料中二恶英污染的监控。

近2年来,我出口个别批次的饲料添加剂也曾被欧盟通报检出二恶英超标。

为保护国内畜牧业生产和消费者健康,避免出口饲料添加剂出现二恶英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暂停从爱尔兰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

自 2008年 12 月 9 日起,停止
受理从爱尔兰进口饲料产品的报检,已经。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附件1:NBQS植T-R78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地址:产品类别:基地名称:基地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18 —填写说明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20 ——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22 ——23 —附件2:NBQS植T-R7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24 —附件3:NBQS植T-R80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25 —企业名称:基地名称:种植品种:考核组长:考核组成员:企业或基地人员:考核日期:年月日体系文件审核—26 —文件审核附页—27 —现场考核—28 ——29 ——30 ——31 ——32 ——33 —附件4:NBQS植T-R81原料供货合格证明编号—34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种植基地存档。

—35 —附件5:NBQS植T-R8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管记录表—36 ——37 —附件6:NBQS植T-R8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考核表—38 —附件7:NBQS植T-R8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情况登记表填表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39 ——40 —附件8:NBQS植T-R85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41 —。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精品文档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实施5+1监管模式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实施5+1监管模式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2013第4期,I A I N SPEC T I O N A N D O U A R A N T I N E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口罗公平曹春梅孙国新当前我国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做到有效防范,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紧紧围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国”的主题,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为目标,在具体工作中积极探索,在转变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模式上下功夫,有效地实施了5+1监管模式,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保障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黑龙江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概况2012年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共检验进出口食品农产品24144批次、重量63.29万吨、货值66909.7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比增长8.65%、23.50%和17.20%。

2013年1~2月共检验进出口食品农产品4214于}F.次、重量10.78万吨、货值11240.92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4%、28.62%和11.27%。

二、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5+ 1监管模式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对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风险分析,在实际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中进行了摸索和探询,推行了一套行之有效的5+1监管模式,即“基地+风险等级评级+生产过程+实验室备案+抽批检验+电子监管系统(Evs)管理模式”,缩短了检验周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出口量,促进了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发展。

1.强化源头管理。

在抓质量、促发展中,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6号)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基地进行统一管理和备案。

2.风险等级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程序(试行)》,配合全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启动升级,充分利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科学评价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按照出口食品分类,确定统一的风险等级评价要素、风险因子和风险评价方法,有效实施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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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

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

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
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

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

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

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 2 —
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

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对应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

总局此前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在出口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 3 —
主题词:食品原料基地备案通知
抄送:办公厅、食品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5月5日印发录入:王晓川校对:熊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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