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10:国际物流案例

案例10:国际物流案例一.案例类别国际物流运作二.目的通过此案例,要求学生对国际物流的环节及运营基本思路有一个简要的了解。
三.背景索尼集团公司是日本一家跨国经营和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商,在全球拥有75家工厂和200多个销售网点。
据国际物流专家估计,仅仅在电子产品方面,索尼集团公司每年的全球集装箱货运量已经超过16万标准箱,是世界上规模比较大的发货人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跨国经营的杠杆作用,扩大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该集团公司每年都会与承运人及其代理展开全球性商谈,以便进一步改善物流供应链,提高索尼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
1.每年一度的全球物流洽谈索尼集团公司每年都会举行一次与承运人的全球物流洽谈会,通过认真谈判把计划中的集装箱货运量配送给选中的承运服务提供人。
在一年中,如果索尼提供的箱量低于许诺,索尼向承运人赔款,如果箱量超过许诺,索尼不要求承运人提供回扣。
在合同中,索尼只要求承运人提供半年至一年的运价成本。
索尼集团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与同样艰苦奋斗、拼搏不止的承运人的合作和联系,建立和提高质量上乘、价位低廉的物流链服务网络。
负责与承运人展开全球性物流谈判的一般是索尼物流采购公司总经理。
他的任务非常艰巨复杂,但是可以用两句话概括:落实成交条件,扩大物流成本节约范围。
在全球性谈判中究竟要选用哪一家承运人,这不仅要看承运人开出的运价,更要看承运人实质性的东西,即全面评估有关承运人过去三年中的经营业绩、信誉程度、交货速度、船舶规范和性能,还有一些对公司命运至关重要的因素,如客户服务、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作风、经营风险意识、公司高级职员自身素质等等。
这体现了索尼运营物流的务实态度。
2.务实的经营理念与立足长远的物流理念索尼的经营理念是:“竭尽全力,接近客户,要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凡是客户想到的,索尼争取先想到,凡是客户还没有想到的,索尼必须抢先想到。
”这种理念也已经渗透到公司的物流活动中来。
几年以前,索尼曾经遇到这么一件事情,欧洲市场客户急需当地市场已经断档多时的索尼牌超高速凸轮缓冲器,这种用于电视接收设备的产品当时只在日本本土生产,在欧洲和世界各地的索尼公司均不生产,这种产品以往都是通过集装箱海运发往世界各地。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分析: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 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 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 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 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造成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 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 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 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 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 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 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 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 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 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 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 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决办法: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 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卖方也可加卖 陆运险。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盗窃,导致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固有缺陷;(三)包装不当;(四)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在货物包装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免责。
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国际物流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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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
案例一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 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 日前装船。
1 月28 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 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 月17 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 月20 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 月17 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答:有权拒绝,因为单证不符。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作为卖方必须及时通知开证行
案例二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
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问题:(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答:收货人可以找卖方索赔,因为按照责任划分卖方有直接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 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 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 月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 月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 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
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
是真正的CIF 合同吗?
答:不是。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中不能定到货的准确时间,这样有对卖方不利。
案例五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 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 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 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
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 月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 月2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
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
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出口商的错误。
处理方法:首先再由买卖双方对货物最后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合作。
那
么买方有全拒绝接受货物。
案例六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
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
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
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 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
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
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七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 天,货到国外经
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责任在我方,由于瓷器因属于高收藏,底自然损耗的商品。
并且货物样品也有质量问题。
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合同上复验期为60 天。
我
方可以以这为理由拒绝赔偿,但做国际贸易中,必定会失去这个客户,并且对卖方的信用有损害。
案例八
在80
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
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答:买卖双方都不需要负责,这属于不可抗逆。
案例九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 月起至次年6 月交货。
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 月30 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 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 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答:有问题,最后会导致单证不符,银行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