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合集下载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那么,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民诉和刑诉的规定是一样的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视觉鉴别
通过声谱仪进行频谱波形检验,仔细观察、分析 语音检材和样本中相同和相近的音素、音节、语 词、短语谱图的语音声学特征和声学模式,包括 辅音VOT、过零率曲线和辅音浊化现象、音渡特征 (升降、斜率、趋向)、共振峰特性(共振峰阶 数、频率、强度、趋向)、协同发音现象、音强 曲线、基频曲线(调型、调值、调域)音节间过 渡特征等,做出相似或差异程度的评价。
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
直接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的制作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步,这类 资料能直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最高可 信度,如公安机关将小偷的盗窃过程完整地拍 摄下来。
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不是与案件的发生同时制作的,而 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其他证据制作的证据。
如: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对目击者进行的采访、录 像等形成的资料则属于间接声像资料。
证据形式之一,鉴定结论必须通过鉴定文书的形式表达 出来,因此它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意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案件的调查、审判 都有关键的作用,因此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须 规范化,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是 确保鉴定文书质量的前提。
二、声像资料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语音增强
语音增强就是对受噪声污染的语音信号、较弱的语音信 号、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 段对录音进行处理,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达到能够 听辨清楚言语内容的目的。
(二)语音人身分析
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 、方言、文化水平、职业,甚至身高、体态等特点的分 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范围和方向等线索。
三、声像资料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共有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目录1正文1正文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

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

因而,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

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

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

词条标签:法律法律术语社会这样一个照片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plplullt |Lv3|被浏览25次|来自问答电脑版2013-09-05 13:19证据为一张公告,因为无法揭下,而用相机拍摄成照片,当庭以照片为证据,且是以照片中的公告之思想内容作证的,那么,该证据的种类为何? 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满意回答检举|2013-09-05 17:25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随着电视行业的发展和媒体内容的日益丰富多样,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与管理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在新闻类节目的播出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禁止使用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渲染恐怖气氛等手段,不得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军事等敏感话题进行贬低、歪曲报道。

二、综艺娱乐节目的审查综艺娱乐节目在审查中需要遵守传播道德、伦理规范,不得对参与节目的个人、团体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不得含有恶俗低级、情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

同时,禁止操纵信息,伪装真实情况,误导观众。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是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禁止对医药、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四、电视剧内容的审查电视剧作为广播电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剧本要符合社会风气、道德底线,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等不良内容。

同时,对于历史题材电视剧要求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

五、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在动画片的审查中,应当确保内容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禁止出现低俗、暴力、恶搞、色情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内容。

同时,动画片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传达正面价值观。

六、教育科普类节目的审查教育科普类节目在审查中要对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内容。

同样,节目应当遵循正确的教育方法,做到疏导引导,不鼓励盲目模仿和冒险行为。

七、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严格审查主播的言行和内容,禁止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同时,直播平台要对主播和观众的言行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抵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对于犯罪证据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刑法上关于犯罪的证据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是什么都可以作证据的,所以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个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有效的。

那么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视听资料的概念以录⾳磁带、录像带、电影胶⽚或电⼦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般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当事⼈同意私⾃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的活动。

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

如录⾳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计算机容易被输⼊病毒或改写数据。

⼆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

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旦被司法⼈员误断为真实⽽予以采⽤,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制约的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稽查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 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 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二)检查环节1.实施检查征的一方认为属于无偿赠送, 如果做折扣的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否则该折扣不能减。

不征的一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例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 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 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集证据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 证据不充分, 案件的处理就有风险。

稽查证据主要有: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1)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有:①提供法。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②换取法。

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 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

③复制法。

不能取得原件的, 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④记录法。

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⑤询问法。

落实征税问题。

⑥调查法。

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二是函调, 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 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 也应视同取得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