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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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

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

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磁盘等相关设备记载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具有直观动态性、真实性较强、高科技性等证据特点。

从外部载体看,具有实物证据的物理表现形式;从内部载体看,与书证相似,以声音、图像等信息表达思想内容;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视听资料的形成、制作、收集、储存、展示环节,都要运用高科技手段,一旦出现不规范,容易导致证据失真问题。

因此,需要加以重视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一、审查内容与其他实物证据一样,视听资料的同一性需要经过鉴真程序,主要通过对视听资料记录的声音、图像、动态画面的真实性加以验证,以便确认这些声音、图像、动态画面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2条规定,可以从四个维度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强调对证据保管链条的验证。

1.来源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科技获取的视听资料来源有,一是,公安机关专用的监控系统。

例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在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二是,公共和私人机构安防系统。

许多公共机构,如政府机关、银行、超市和个人住宅等,基于安防考虑安装了视频监控;三是现场目击证人的拍摄。

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可能用手机拍摄犯罪过程。

四是,犯罪现场的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

犯罪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可能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通话或视频,也可能是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摄像机拍摄。

对于侦查机关通过专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证据的来源。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对于向有关机构和私人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

2.制作过程的规范性。

鉴于视听资料依赖于科技设备,在制作和提取过程中存在剪辑、增减、删除和编辑等伪造、变造的风险,所有对其制作过程要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一、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视听资料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

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

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适当的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途径: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信函、账簿、票据等文件。

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些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提供相关情况。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询问等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书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书证以供审查。

二、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物质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物证往往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能够为案件提供具体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物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为案件提供直接的证明。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视听资料在证据收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视听资料,并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亲自参与或目睹案件相关事实的人所作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证据收集中属于重要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询问。

法院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酌情使用。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门的鉴定结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件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相关事实和技术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并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事实。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其记录下来的证据形式。

通过勘验笔录,法院可以获取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勘验,并在勘验过程中提供自己的证据。

七、书面文件除了合同、信函等书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书面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培训中视听法应用案例

培训中视听法应用案例

培训中视听法应用案例视听法是一种基于视觉和听觉两种感觉方式的学习方法,通过同时利用视觉和听觉进行信息的输入和处理,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和记忆效果。

在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

以下是一些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案例:1. 视频教学通过制作教学视频,让学员通过视觉和听觉同时获取知识。

教学视频可以包括讲解、示范、案例分析等内容,让学员通过观看和听讲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知识。

2. 音频讲解利用音频讲解的方式进行培训,让学员通过听觉获取知识。

音频讲解可以包括讲解课程内容、讨论案例分析等内容,帮助学员在听觉上进行学习。

3. 多媒体演示在培训课程中使用多媒体演示,结合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进行知识传递。

多媒体演示可以使学员通过多种感官获取知识,提高学习效果。

4. 视听讨论在培训课程中进行视听讨论,让学员通过观看和听讲讨论课程内容、案例分析等。

视听讨论可以帮助学员深入理解知识,培养学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视听学习资料提供视听学习资料,包括视频、音频、课件等,让学员通过视听学习获取知识。

视听学习资料可以让学员在课后进行复习和巩固,提高学习效果。

通过以上培训中视听法的应用案例,可以看出视听法在培训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视听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学员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培训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培训内容和学员需求,选择合适的视听法应用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学员满意度。

视听法的应用将成为未来培训的重要趋势,带来更好的学习和培训体验。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作者:龚良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此,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发挥其作用,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更广泛更科学地运用视听资料。

【关键词】视听技术;侦查;视听资料;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视听技术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采集、储存等形式收集视听资料的技术。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把视听技术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将视听技术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始的记录下来,观察并分析所取得的资料,可以直接全面了解案情,确立侦查方向。

视听技术能在侦破案件中起关键性作用,也能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拓宽新的工作领域。

视听技术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具有复合性。

一、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在侦查工作中制作、采集的视听资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制作的,二是侦查活动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的行为制作的。

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有。

(一)对于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勘验、搜查、追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还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现象发生。

图书馆视听资料及其管理与利用

图书馆视听资料及其管理与利用
维普资讯
福 建 图书 馆 理 论 与 实 践 ,2 0 () 9 0 0 6 1 :5 —6
图书馆视 听资料及 其 管理 与利 用
周曼 纳 ( 建省 图 书馆 福
图书馆 发展 的历史表 明 , 书馆 的工作 体制 、 图 服务 方 式 都 受 到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的影 响 。近 2 来 , O年 图 书 馆 馆 藏 类 型 有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中视 听 资 料 更 其
记 录 等 因素 拟 订 采 购 计 划 。
2 搜 集 采 购 目录 。 听 资 料 目录 搜 集 是 否 齐 全 , 、 视 将 直 接 影 响 采 购 的效 果 和馆 藏 的完 整性 。 目前 我 馆
识、 中外 经典乐 曲、 盲人 阅读 资料 等 , 录像带 宽度从
14寸 到 2寸 都 有 , D 与 L 的 盘 片 直 径 也 相 差 甚 / C D 远 , 们 的 存 储 与 排 架 均 需 要 特 殊 的 柜 子 料 架 , 它 资 并 以典 藏 管 理 的 合 理 与 方 便 性 来 决 定 闭架 式 或 开架
中需要注 意以下几个 方面 : 是否具有 代表 性和 时 ① 效性 ; 内容是否健康 向上 ; ② ③是否适用于大部分人 群 , 具有 使 用 的普遍 性 ; 包 装外 盒是 否便 于 存 既 ④ 贮 ; 价格是 否合理 , ⑤ 是否有 预算可 购置 ; 图书馆 ⑥
现 有 的 设 备 是 否 能 配 合 资料 的 利用 。
带 、 明 书 、 材 等 ) 否齐 全 。 说 教 是 5 视 听 资 料 登 录 。我 馆 视 听 部 对 视 听 资料 采 用 、
杂, 不易统 计各种 载体 的馆 藏数 量。目前 我馆 视听
部先 按 资 料 的 载 体 类 型 区分 , 按 分 类 排 架 , 样 既 再 这 有利于典藏流通和清点 , 比较整齐美观 。 也 2 各 类视 听 资 料 的 雏 护 保 养 。视 听 资 料 收 集 不 、 易 , 些资 料价格 昂贵 , 些 资料具 有历 史意 义 , 有 有 因 此 我 们 在 收藏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正 确 的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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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

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像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其他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范围比较广,主要是指利用激光、空间、红外线、X射线、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得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供人们直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这种证据的技术含量比前三种证据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泛,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科技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这种高科技证据的运用还不普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性及弱点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客观、准确、信息量大;直观、生动、形象;动态连续性;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等特性。

同时,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首先易被伪造、变造(如通过剪辑、删除、重新编辑、消磁等方式改变原始数据);其次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不易被发现,一旦采纳,能导致案件事实性质认定上的错误;再次视听资料科技含量高,同时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熟练地把视听资料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必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科技,具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

四、视听资料收集方式、程序与制作(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不同于其它证据的收集,它必须运用专门的视听技术手段进行,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收集视听资料分为收集和秘密收集两种方式。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2、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3、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4、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5、搜查、扣押;6、勘验检查中提取;7、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直接制作;8、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

(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及制作1、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2、办案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3、公安机关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属原始资料等。

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办案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4、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抖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

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

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办案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5、办案人员或办案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需要提交法庭的,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办案人员或办案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荻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

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6、办案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三)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视听证据,必须由具有收集资格的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负责实施,而且收集主体不得少于两人;2、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案件事实,在收集及制作过程中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感情色彩;4、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以收集原始资料为原则,并注意防止在制作中失去真实性;5、在采集的视听资料证据中,必须由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亲自表明参加收集制作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制作长度等内容,以保证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6、必须严格工作纪律和审批手续。

特别是在进行秘密收集时,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涉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视听资料据,应报请有关领导商请相关部门一致认可方能有效;7、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加强技术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是视听证据收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与此相应,在审查时也应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的原则。

五、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视听资料作为新科技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剪辑、伪造、以假乱真。

所以在使用其作为案件证据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识别真伪,判断其证据能力和作用。

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只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它必须被其他证据所印证,与其他证据相统一,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给予认定,起到视听资料证据应起的作用。

因此,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同审查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结合起来;(二)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的来源及制作方法、时间等诸多元素,并鉴别视听资料信息载体的质量、判定其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三)、视听资料证据由于收集制作过程中的情形多种多样,甚至还相当复杂,所需信息未必都尽如人意,这就需要精确辨别认定。

鉴别这类视听资料的作用,应由技术部门使用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在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按规定和要求,商请上级技术部门予以鉴定;(四)、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为突破案件提供关键的依据,还能为办案人员提供直观真实的资料,同时也能为预审、侦破大要案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诬陷等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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