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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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物 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 涉嫌犯罪 案件 的规定 》和 《 民检察院办理行 政执法机 人 诉讼 中可 以作 为证据使 用 。”这确 定 了行政执 法证据 向 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对案件移送 进行 了相应
刑 事 司法 的合法转换地位 ,行政执 法证据将 在刑事诉讼 规定 。针 对行政执法证 据 的规 范 ,分散见 于 《 行政处罚
法主体 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 了规范 。
中国检察制 度从历史上看源 于前 苏联 的检察制度 ,
吸收借 鉴了列宁 的全面监督 思想 。我 国宪法 规定检察机
至 于 行政 执法 证 据 的类 型 ,并 没 有统 一 、完 整 的 关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范 围 自然也 包括行政 机 规定 ,部分行政机关 自行 进行 了规范 ,如国家工商行政 关 的执 法行为 。国务 院出台的 《 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 嫌 管理 总局颁布 的 《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程序暂行 犯 罪案件 的规定 》第 1 条规定 : “ 政机关移送涉嫌 犯 工 2 行 规定 》第 1条规定 : “ 8 办案机关对 案件进行调查 ,应 当 罪 的案件 ,应 当接 受 人 民检 察 院和监 察 机关 依 法实 施 收集 以下证据 : ( )书证 ; ( 1 2)物证 ; ( 3)证人证 的监督” ,这也强调 了检察 院对行政 执法行为 的监督 。
据材料进行 审查判 断,有效使用这些证 据材料 可以节省 司法资源 ,进一步提 高诉讼效率 。 《 刑事诉讼 法修 正
案 》进 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 了定位 ,但是 受制 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 不健全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
转化仍 面临不 少障碍 ,亟待加快 完善行政执 法证据 向刑事证据转化 的配套措施 和工作机制。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之省思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之省思

A Propound Consideration on New Types of Audio-
visual Evidence at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宋远升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页码: 121-12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视听资料 司法鉴定意见 采信规则
摘要: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声音载体记载的信息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的鉴定意见不仅是通过技术确证案件过程的事实问题,也牵涉到价值问题。

其中既体现公权与私权的权衡,也反映了国家保护的侧重点的不同。

通过勾勒视听资料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的漂移、真实可靠性的冲突以及科学性的两难推理,从而在冲突中发现问题的关键症结,并围绕可采性为中心进行建构。

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法律资格问题

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法律资格问题

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法律资格问题摘要:视听资料属于一种以视音频等为主的证据材料,其能够通过声音以及图像等形式有效再现一个案件的发生过程,所以目前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当中的非常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其在印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方面可以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并不是所有的视听资料皆可作为证据进行犯罪事实的揭发,其也需要一些条件的限制和严格的审查,才会有资格成为证据。

因此,本文便针对刑事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法律资格作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资格;研究;视听资料前言:对于视听资料而言,主要指的是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或者是其他一系列高科技设备所摄录存储的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相应信息资料。

由于受到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强力推动,我国司法工作近几年也开始实行现代化转变,这使得视听资料开始作为一种证据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并且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以及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资格做出深入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视听资料证据的价值和作用,切实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可以得到高效处理。

1.视听资料概述1.概念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视听资料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即“视听资料主要指的是借助录音或者是录像磁带所展示的一些形象或者是音响,也可以是电子计算器存储的相应资料,属于主要用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对于这一定义而言,其充分揭示了视听资料自身的本质属性,但实际上囊获的范围以及划分的外延仍然相对较窄,并没有切实将拥有视听资料特征的一切资料进行全面有效的概括。

例如:利用红外线、紫外线以及激光等一系列现代高新技术制作出来的精密仪器或者是检测装置能够提供的信息资料,便没有充分囊括在内。

因此,部分学者将其做出的定义是:视听资料属于现代高科技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产物以及先进成果,包括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还有其他一系列高科技设备当中所能存储和提取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1]。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一、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视听资料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

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

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技术拓展

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技术拓展
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技术拓展
孟 召 华
( 龙 江 省 海 伦 市检 察 院 , 伦 1 2 0 黑 海 5 3 0)
[ 关键词 】 视听资料 : 刑事诉讼 ; 运用
视 听 资 料 是 指 以录 音 、 像 、 子 计 录 电
算 机 以及 其 他 高 科 技 侦 察 设 备储 存 的 用
问 题 也 开 始 暴 露 出来 。 一 两 年 , 听技 近 视
确 认 。 着 现代 科 学 技 术 的不 断发 展 , 随 视
听 资 料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运 用 将 日益 广
泛。

程进行全程录音 、 录像 , 案 人 员 在 讯 问 办
室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除 制 作 常 规 的 笔 录 外 . 对 整 个 讯 问 过程 不 间 断 地 录 音 、 还
储 在 价 格 便 宜 、 积 小 、 息 量 大 的 数 字 体 信
重 要 的法 律 宣 传 过 程 。 期 以 来 , 诉 人 长 公 在 庭 审 调 查 中更 重 视 罗 列 证 据 。 讲 法 、 对
采 集 、 定 、 作 、 定 、 档 等 各 个 方 固 制 鉴 归
面 .没 有 更 好 的统 一 标 准 。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 者 认 为 , 术 部 门 应 在 以 下 方 面 加 笔 技 大力度 , 求发展: 寻
1客 观 、 确 、 息 量 大 。 视 听 资 料 . 准 信 能将 案件 事 实 的 原 始 概 貌 客 观 、 真 实 地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视 听 资 料 相 对 于 其 他 鉴 定 资 料 如 司法 会 计 鉴定 、法 医
鉴 定 等更 客 观 , 具 有 说 服 力 。 比如 , 更 在 办 理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为 防止 嫌 疑 人 在 法 庭 上 翻 供 现 象 的大 量 发 生 , 在对 询 问 过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对于犯罪证据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刑法上关于犯罪的证据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是什么都可以作证据的,所以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个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有效的。

那么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视听资料的概念以录⾳磁带、录像带、电影胶⽚或电⼦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般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当事⼈同意私⾃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的活动。

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

如录⾳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计算机容易被输⼊病毒或改写数据。

⼆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

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旦被司法⼈员误断为真实⽽予以采⽤,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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