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名词解释

视听资料名词解释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图像、视频等)和听觉(声音、音频等)形式呈现的信息资源,能够提供多种感官刺激的信息。
具体来说,视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图像:指通过视觉展示的静态图像,如照片、插画、绘画等。
图像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进行表现,如纸质材料、电子显示屏、电影等。
2.视频:指通过运动图像和声音混合的形式传达信息。
视频可以
是电影、电视节目、广告、教育课件等。
3.声音:指通过听觉传达的信息。
声音可以是音乐、声效、讲话、广播等,可以通过录音、直播等形式呈现。
4.音频:与声音类似,但通常指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声音文件,
如音乐文件、播客、有声书等。
视听资料的应用十分广泛。
它可以帮助人们更直观地理解和感受
信息,提供更多样化的学习和沟通方式。
在教育领域,视听资料可以
被用于教学辅助、课件制作、在线学习等方面。
在娱乐领域,视听资
料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娱乐内容,如电影、音乐、游戏等。
在广告和
营销领域,视听资料可以通过视觉和听觉的刺激,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传递信息和推销产品。
在科学研究中,视听资料可以用于数据呈现、
实验记录、展示研究成果等。
总之,视听资料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能够丰富人们的学习、
传媒、娱乐和研究体验。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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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1、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先,书证是以书⾯⽂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字形式反映⼈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可⽐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
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的⼀种证据,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是以⾃⼰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段为载体的再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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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视听资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意义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 视听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电子数据
第一节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1、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 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及 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直接接近于 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2、视听资料成为独立证据的理由: 第一,新技术革命的来临,使其必然反映到 诉讼中来。 第二,视听资料不能划属为物证。 第三,视听资料不能划属为书证。
第二节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
一、具有直观、形象、准确、科学的综合性特点 1、直接性 2、形象性 3、准确性 4、科学性 二、证明过程简单,一看就明白,一放就清楚,勿须经过一个推理 的过程,或者逻辑演绎的过程。
第三节 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一、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 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的专门活动。 二、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定 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要审查制作该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是否 先进,这些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直接影响到视听资料的准确性; 其次,审查该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的环境,因为可能 会影响视听资料的准确性; 第三,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被删节、剪辑、编纂而失去了真实性; 第四,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合法。
3、视听资料的分类:
(1)录音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把正 在进行的演说、唱歌、爆炸、对话、自然声响、机械摩擦等声音如实 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迹,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 况的证据。(人们称之为“会说话的证据”) (2)录像资料: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将事物运动、发 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再经过播放,重新显 示原始地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像资料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的特点。 (3)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操纵专门设备检测被检对象, 经过仪器的自身运动,显示出检测结果而得到的信息和数据,作为证 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依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篇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比较研究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电子信息技术和媒体技术在数据收集与记录上取得了飞速的进展。
其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在司法、教育、科研、娱乐等多个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它们在各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定义视听资料主要是指以音频、视频形式存储和传播的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这类资料以图像和声音为基本表现方式,具有直观性、真实性和生动性等特点。
而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设备、计算机或其他数字技术手段产生的、以数字形式存储的数据,如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
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一)存储与传播方式视听资料通常需要特定的存储媒介(如磁带、光盘等)或传输媒介(如电视信号、广播信号等)。
而电子数据则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进行存储和传播,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二)真实性与可靠性视听资料以其直观性和真实性,往往在司法领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则依赖于其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过程中的一系列技术和法律手段来保证。
(三)处理和分析对于视听资料的处理和分析通常需要专业的设备和人员,如电视台或广播站的编辑和制作人。
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分析工具进行高效处理和分析,提供更多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可能性。
四、应用领域分析(一)司法领域在司法领域,视听资料常被用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中,如监控录像、录音等证据。
而电子数据也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这些信息可能成为揭示犯罪事实的关键线索。
(二)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视听资料常被用于教学和培训中,通过视频教学、音频资料等形式提供更加直观和生动的学习体验。
而电子数据则常被用于在线教育和远程学习中,如电子教材、在线作业等。
(三)科研领域在科研领域,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是重要的研究工具。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篇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比较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视听资料主要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资料,而电子数据则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各类数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差异、特点及实际应用中的比较研究。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及优势视听资料以其丰富的信息量和直观的呈现方式,在多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
通过音频和视频,人们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事件或信息。
其次,视听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
现场录制或拍摄的资料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事件调查和真相揭示提供有力证据。
此外,视听资料还具有记录性强的特点,可以长时间保存并反复利用。
然而,视听资料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受环境、设备、技术等因素影响,视听资料的获取和保存可能存在困难。
此外,视听资料的制作和编辑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三、电子数据的特性和优势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海量性和易获取性。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轻松获取海量的电子数据。
其次,电子数据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
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人们可以快速处理、传输和分析电子数据。
此外,电子数据还具有多种形式,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来源。
与此同时,电子数据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以及隐私保护等难题需要解决。
此外,不同类型、格式的电子数据之间需要进行转换和整合,这需要一定的技术和工具支持。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研究在应用领域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各有优势。
在新闻报道、法律审判、教育等领域,视听资料往往具有更高的直观性和真实性,能够为事件调查和真相揭示提供有力证据。
而在科研、金融、医疗等领域,电子数据则具有更高的处理效率和便捷性,能够快速获取和分析大量数据。
第17讲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17讲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教育、科研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讲将详细介绍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视听资料的定义与特点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等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资料,如录音、录像、电影、电视节目等。
其特点包括直观性、生动性、易于传播和保存等。
二、电子数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资料,如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数据库等。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可复制性、易篡改性等。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分类1. 视听资料:根据载体不同,可分为磁带、光盘、硬盘等;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新闻、娱乐、教育等。
2. 电子数据:根据格式不同,可分为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个人、企业、政府等。
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1. 权利归属:在使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确保其权利归属明确,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2. 数据安全: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和泄露,因此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数据安全,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
3. 法律法规:在使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
4. 数据真实性:在使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误导他人。
5. 技术更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技术更新,保持设备和技术的前沿性。
通过本讲的学习,相信大家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实际应用中,要注重权利归属、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数据真实性和技术更新等方面的问题,确保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处理1. 采集:在获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确保来源合法,采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电子数据,应采用专业的采集工具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处理:在处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筛选、整理、分类和存储。
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导读: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许多案件当中,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它们三者之间又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这三种证据也常常容易被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的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
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初中历史教学的视听资料范文

初中历史教学的视听资料第一篇范文:初中历史教学的视听资料在当前教育环境中,视听资料已成为历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能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有效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其历史思维能力。
本文将结合初中历史教学的实际需求,探讨如何运用视听资料进行教学,以期为初中历史教师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视听资料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重要性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相较于传统的板书教学,视听资料具有生动、形象、直观的特点,能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学习兴趣。
2.丰富教学手段: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手段,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使历史教学更加生动有趣。
3.提高历史素养:通过观看视听资料,学生可以了解到历史事件的背景、过程及影响,有助于提高其历史素养。
4.培养历史思维能力:视听资料涵盖了历史事件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分析判断等能力。
二、视听资料的选取与整合1.选取原则:(1)真实性:视听资料应真实反映历史事实,避免虚构和夸大。
(2)针对性:视听资料应与教学内容紧密相关,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3)全面性:视听资料应涵盖历史事件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历史。
(4)生动性:视听资料应具有较高的观赏性和趣味性,以激发学生兴趣。
2.整合策略:(1)分类整合:将相似类型的视听资料进行分类,便于教师和学生查找和使用。
(2)序贯整合: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将视听资料进行序贯整合,有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历史脉络。
(3)互补整合:将视听资料与教材、教案等进行互补整合,提高教学效果。
三、视听资料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策略1.导入新课:运用视听资料导入新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其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
2.阐述重点:针对教学重点,运用视听资料进行阐述,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3.化解难点:通过视听资料,展示历史事件的发展过程,化解教学难点。
4.拓展延伸:利用视听资料,对教材内容进行拓展和延伸,丰富学生的历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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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目录1正文1正文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
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
因而,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
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
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
词条标签:法律法律术语社会这样一个照片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plplullt |Lv3|被浏览25次|来自问答电脑版2013-09-05 13:19证据为一张公告,因为无法揭下,而用相机拍摄成照片,当庭以照片为证据,且是以照片中的公告之思想内容作证的,那么,该证据的种类为何? 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满意回答检举|2013-09-05 17:25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个人认为应当属于视听资料如果是以那张公告为证据的话是书证因为是以公告里面的内容为证的而案例中是以照片中所表现出的公告的内容为证所以应当属于视听资料1、照片拍的是物证,则该照片是物证;2011卷4-5-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2、照片拍的是文书,则该照片是书证;3、照片把案发经过给拍下来了,就是“视听资料”;2013年司考过关经验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二十六、对单一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取得的方式;2、证据形成的原因;3、证据的形式;4、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虽然该条强调的重点是对单一证据的审查,但可以作为判断证据类型的参考方法。
我个人认为,就以当事人想证明的事项来认定证据种类吧,如是以其客观承载的信息内容为证明事项,就定为书证好了。
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与应用(转)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崔岩杨君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程度逐步提高,相对人违法反调查能力手段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大,应当重视视听资料这类证据在案件突破上的作用,因此,学会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和应用是非常必要的。
视听资料是证据7大类中的一种,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相、照相所记录的语言、声音、行为和形象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也即视听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照片、底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以及计算机软盘等。
它既不同于以文字符号表示内容证明案情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征来证明案情的物证。
它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新型犯罪、智能犯罪明显增多,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往往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事物原貌,在案件的调查活动中,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取代的地位,它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具有客观、直接、准确、形象、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在药监执法过程中,很多人忽视对视听资料的索取,但其实视听资料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局自去年开始,尝试在一些大要案中使用视听资料,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有力的震摄了个别违法分子的气焰,很多企图逃避责任的当事人见执法人员手执照像机、摄像机进行工作时,迫于压力大都对违法行为如实承认,对执法人员的工作也心悦诚服。
下面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谈一下对视听材料的一点浅显的认识。
一、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
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计算机数据指储存于计算机的资料、数据等材料,如药品、器械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等,现在各比较大的单位,都在用计算机管理单位药品、器械的购销存业务。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其主要特点是:(1)、直接、逼真。
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
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
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
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3)、易编辑、伪造。
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
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视听材料的取证方法1、取证要求:⑴、必须合法。
取证方法、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⑵公开进行。
在这里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侦的区别,刑侦人员可以用秘密的手段,但行政执法应该公开进行,最好是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或默认;⑶表现形式要能准确反映案件实际;⑷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5)要制作文字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视听材料要由执法人员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要与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取证方法:⑴、照相证据取证时最少得照2张,1张照大环境,证明在那儿照的,1张照小环境,照需要取证的对象,大环境必须包含小环境,而且必须让人一看就知;我局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照整体的全景式照片,所收录内容包括,场所的整体布局,检查现场的人员。
其次照违法物品的方位及其四周的情况。
然后照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包括物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
以上布骤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照片的多少,尤其是对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写真,此时须从物品的各个角度多拍几张,然后回去遴选。
⑵、录音证据收集时要先录说明时间、地点,录谁的话等提示语,然后录具体内容,但我个人认为,对于行政执法,录音的作用正在被录像取代,因为录像在功能上更高级。
⑶、录像既有声音又有图像,能真实的反映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情形,是比较重要的取证手段,录像时要对环境内外围的情况都要进行摄录,着重于需要证明的事上;⑷、计算机储存材料,主要采取下载的方法,要说明何时何地从那儿下载的。
今年面对现在违法行为越来越隐密的实际,我局的执法人员在取证上又采取了新的方法,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在国家局和省局的网站上查找、下载一些资料,如药品的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号等,例如,执法人员在我辖区的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的一台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上的审批日期为2001年12月6日,而注册证的批号为006号,执法人员认为无论如何,该省的注册证审批也不会进行到年底才批了6个,于是,执法人员上网查找资料,发现该注册证为擅自涂改的,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当事人如实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
二是通过调取当事人电脑中的存档,获取有价值的资料,在2005年我局执法人员在一药店执法时发现,该药店有无证经营注射器的嫌疑,但负责人拒不承认,检查票据与购进记录,又均未发现异常,这时执法人员看到了收银台上的计算机,于是请负责人打开电脑,通过查找销售记录,我们发现其无证经营注射器的事实,原来,该药店的注射器的存放都在暗处,柜台根本不摆放,而提供给执法人员的购进票据也是经过挑选的,没想到最后让执法人员在计算机上找到了线索。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发现了很多新的案源,找到了很多新线索。
(5)、调取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或当事人手中的视听证据。
比如我局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大药房对于违法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称只有10盒,并提供了从市内批发企业票据一张,据票显示,确实只有10盒,但执法人员对此产生怀疑,于是到批发企业调查,通过调查批发企业电脑中的出库数据,发现该大药房共购进3批盐酸曲马多共50盒,面对执法人员的证据,当事人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
(6)、收集新闻工作者手中能证实案件事实的音像资料。
一些违法行为发生时,一些新闻工作者出于责任心、事业心,往往把其中的一些过程秘密地摄录下来。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这些视听资料调取过来,经鉴别后作为证据使用。
四、视听资料的甄别与使用1、注意视听资料附文中有关反映制作的时间、地点与视听资料内记录的场景是否相符。
必要时需对照片或录音带中所反映的案发场景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