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1、护理院机构必须设有一体化的医疗护理机构,具有完整的设备、医疗药品及相关配套材料;
2、护理院有设有具有独立的和完备的护理组织。
包括护士站,护士室,护士室护士训练室,药房,护士宿舍,质量管理科等;
3、护理院必须有一个充足的医生队伍,具有良好的培训和背景,并且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4、护理院必须在医护护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专业护理组织,完善的床位分配,保障病人康复的诊疗服务;
5、护理院必须确立一个系统的纪律机制,具有良好的管理部门,同时完善了安全保障机制;
6、护理院必须建立完善的护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指标,保证护理机构服务质量;
7、护理院设有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财务、质量、安全和患者管理等,可以更好地控制其执行情况;
8、护理院设有急救及救护服务,应对各种急救情况时有效充分的保护患者的安全和质量;
9、护理院设有完备的康复设施,能够提供各种康复疗法,有效治疗患者的疾病,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
护理院基本标准【最新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护理院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了提供专业护理服务而设立的场所,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护理院的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护理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首先,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护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此外,护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患者和其他医护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其次,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环境的要求。
护理院应保持清洁、整洁、安静的环境,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护理院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患者在护理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
此外,护理院还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再次,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服务的要求。
护理院应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为患者提供全面、持续的护理服务。
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护理记录和医疗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和利用。
护理院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质量的要求。
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护理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护理院还应开展护理质量的内部和外部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护理院的基本标准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基本标准,才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促进患者的康复和健康。
希望各护理院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基本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效果。
因此,护理站的工作标准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护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
首先,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之一是保持清洁。
护理站是患者康复的重要场所,因此必须保持整洁。
每日对护理站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清新,确保患者不会受到交叉感染的威胁。
其次,护理站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患者的个人护理。
护理人员需要为患者提供洗漱、更换衣物、协助如厕等个人护理服务,以保持患者的身体清洁和舒适。
另外,护理站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和记录。
护理人员需要及时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医生汇报,以便医生能够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此外,护理站还需要保证患者的饮食营养。
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嘱,合理安排患者的饮食,确保患者获得充分的营
养,促进康复。
最后,护理站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患者心理的关爱和疏导。
护
理人员需要关心患者的心理状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帮
助他们树立信心,战胜疾病。
总之,护理站的基本标准涵盖了清洁、个人护理、病情观察和
记录、饮食营养以及心理关爱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基本标准,护理站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希
望全体护理人员都能够牢记这些基本标准,努力做好护理工作,为
患者的康复贡献自己的力量。
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它承担着病人的护理工作,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护理站的工作标准至关重要,下面将从护理站基本标准的角度出发,对护理站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护理站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护理站的环境要求。
护理站的环境应该整洁、明亮、通风,并且要保持安静的工作氛围,以便于护士们更好地进行护理工作。
二是护理站的设施要求。
护理站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护理用具,保证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护理站的人员要求。
护理站的护士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各种护理工作。
其次,护理站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对病人的日常护理。
护士要对病人进行生活护理,包括饮食、洗漱、康复训练等,保证病人的身体健康。
二是对病人的病情观察。
护士要及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确保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
三是对病人的心理护理。
护士要关心病人的心理健康,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鼓励,帮助他们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疾病。
最后,护理站的工作要求包括,一是护士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病人要以爱心和耐心对待,做到细心、细致、细心。
二是护士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学习最新的护理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是护士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与医生、护理员等其他医护人员密切合作,共同为病人的康复努力。
综上所述,护理站基本标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站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才能保证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希望护理站的工作人员能够牢记这些基本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为病人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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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人员:
(一)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
(三)至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6 名护理人员;
(二)每10 床至少配备1 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
(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有洗澡设施;
(五)有30 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
应配备80 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