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原创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四、常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五、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标的物瑕疵纠纷: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纠纷。
2.价格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产生争议,包括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履行纠纷: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
4.合同解除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
5.其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调查取证: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以便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起草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明确诉讼或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庭审或仲裁审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或仲裁审理过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1.法律适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仲裁法案例

案例分析:张丽萍于某年年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价格35万元。
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
张丽萍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丽萍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问题:1.张丽萍的请求是否属于仲裁仲裁范围?2.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答:1 、张的请求属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张女士按约交付购房款后,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约进行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属于仲裁范围。
2 、房地产公司可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另行协商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仲裁法中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及分值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在中国,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简便、灵活等优点。
而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往往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十个以上十分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
1. 关于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建筑企业甲方因乙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该案裁决既体现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又对赔偿金额作出了详细的计算和解释。
2. 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名员工起诉公司解聘他的事项。
经过仲裁委员会听证和调查,裁定公司解雇员工的决定违法,并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恢复员工的相应权益。
裁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法律依据和理由,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3. 关于合同履行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造成损失。
经过仲裁程序,裁决乙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决书中详细解释了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4.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申请仲裁确认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被告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裁决书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标准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关于破产清算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家公司的破产清算,主债权人之一申请仲裁确定破产债权。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确定了申请人的债权,并将其列为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对象。
裁决书中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和受偿顺序作了详细解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提供了指导。
6. 关于合同转让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合同转让纠纷,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确认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裁决书中阐述了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法国公司遂向某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分析1. 某国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某国际仲裁机构位于法国,其所在地的法律为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在合同法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法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违约责任原则:法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时效制度:法国合同法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国法律。
四、仲裁裁决结果1. 仲裁庭组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指定了各自的一名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国法律,认定我国某外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法国某公司的损失。
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精选3篇

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未签订书面合怜悯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梁某上诉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X)二中民终字第03640号核心法律问题:要式合同、合同欠缺条款的认定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梁某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全部权人。
2000年8月14日,梁某书写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郑某房款共计24万人民币。
同月,梁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郑某使用,自X年开头郑某支付该房屋供暖费。
郑某持有该房屋购房款发票及购房交款清单。
X年4月,郑某诉至原审法院称:2000年我与梁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我给付梁某24万元房款,梁某将涉讼房屋出售给我。
后我要求梁某办理过户手续,梁某推托。
现我居住该房已达11年,X年3月梁某告知我腾房,故我起诉要求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梁某辩称:我与郑某非房屋买卖关系,2000年因我需用钱,托付房屋中介机构做房屋抵押贷款,我向中介支付1万元手续费,郑某给付我24万元,我同意其居住房屋2年。
2000年6月我向郑某交付房屋,后要求其搬走引起纠纷。
郑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不同意其诉讼恳求。
一审中,郑某申请证人任某、李某出庭作证,任某称:我与郑某之弟系同学关系,2000年8月,我与郑某去银行取钱,也许20多万元,郑某买房,后来在车上把钱给了卖房人,卖房人收到钱后在车上当场写了收据,写完后我们就回家了,我不认卖房人,记不清是谁了,郑某当时是买房。
证人李某到庭证明:我与郑某之弟及梁某均系伴侣关系,当年从事房屋中介服务。
2000年郑某家因拆迁急于买房,梁某欲卖房,经我促成买卖交易,房价款为24万元。
梁某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称其二人证言自相冲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郑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本案涉讼房屋的产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郑某与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款关系。
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整体厨房产品163套,同时提供有关工程服务和售后服务。
申请人称其按约生产了全部产品,并开始进行安装。
但是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首期合同款,且据不履行终验义务,还提出对剩余未安装的产品退货并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品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且申请人施工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仲裁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成功。
开庭审理近两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再次对本案争议进行了调解,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此次调解,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基本达成了调解意见。
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与裁决书不同,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日签订的xx号《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上述合同项下的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
本案编号为xxx号。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案争议无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关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中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缴纳了反请求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转去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
王友辉、刘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友辉、刘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7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迪冯红红梁芳【审理法官】李迪冯红红梁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友辉;刘海燕【当事人】王友辉刘海燕【当事人-个人】王友辉刘海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友辉;刘海燕【本院观点】本案系债权人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与长仲裁字[2021]第0085号仲裁裁决书请求事项不同,被诉主体不同,并不构成重复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与长仲裁字[2021]第0085号仲裁裁决书请求事项不同,被诉主体不同,并不构成重复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44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29:46【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与被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送达各方当事人,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友辉、刘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友辉、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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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发表于:2009-7-27 10:27:20 来源:鹏浩律所点击数:3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瑞士××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SF0610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7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
申请人指定了×××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指定了××担任本案仲裁员。
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之规定,指定了×××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2年1月1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于2002年3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被申请人未派人出席开庭。
庭后,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2年4月12日将申请人的补充材料转给了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2002年5月9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庭审的情况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材料。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仲裁庭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
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SFD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进一步向被申请人解释权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之外,还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由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其与申请人所达成的合同,致使申请人面临对其下家买方的违约。
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就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索赔等事宜一直是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联系,而且本案的合同也明确注明瑞士××公司(申请人)为货物的买方。
由于合同的货物后来被转售给意大利的下手买家,货物运输目的港也是意大利MONEFALCONE/VENICE港口,故申请人将本案合同的一部分事宜委托给意大利××公司处理,因此,本案合同是由意大利××公司签字和盖章,但意大利××公司是根据申请人的授权,代理申请人对合同签字和盖章,所以,合同的后果仍是由瑞士××公司(申请人)承担。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修改,但这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00年6月14日申请人开立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其意见。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迟延,申请人作出的修改仍对被申请人有拘束力,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被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合理救济措施,申请人所购买的替代货物的品质与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品质一致,购买价格也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申请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完全合理。
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购买替代货物而产生的损失150675.00美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利息损失共10547.25美元(年利率7%,截止至2001年6月29日);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对于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
2000年6月,岳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洽谈由被申请人代理其出口10000吨菜籽粕的业务。
被申请人委托岳阳××公司与申请人签约,并负责组织货源,安排装运。
后发生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并不了解详情。
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目前亏损累计达1000多万元,处于即将破产的边缘,已经完全没有能力解决该纠纷,并且,被申请人只是代理,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联系,申请人应该直接与岳阳××公司联系,由该公司出面处理此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