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增值税暂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
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描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三、办理流程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一)受理环节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农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政策及办理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日期:2011-09-28 来源:/portal/site/site/portal/sxgs/nrpage.portal?contentId=PBD4W7RZ4 OIU59OCBO71COJTGF4FW79E&categoryId=NI03NMZ3I6ZVPX64GULCSCKPMP9JKNQR一、业务概述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描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三、办理流程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一)受理环节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常用减免税办理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4、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不提供);5、申请报告(列明理由、依据及申请前一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并附送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申报资料各一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还需提供:1、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申请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登记清册。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请报告(列明理由、依据及申请前一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并附送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申报资料各一份)。
二、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二)、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三)、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请报告(列明理由、依据及申请前一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并附送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申报资料各一份)。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先征后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报告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氨化硝酸钙
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报告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财税[2007]171号)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报告
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批发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
免征增值税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殖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有效期: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及新疆特定印刷厂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报告
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1.储备粮
免征增值税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报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减免备案

增值税减免备案一、业务描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1、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3、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4、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免征增值税;5、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6、生产销售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9、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10、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11、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免征增值税;1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13、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1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15、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16、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17、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18、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19、文化企业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20、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2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2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24、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25、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26、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27、债转股企业免征增值税;28、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9、残疾人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3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3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税额;33、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34、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精编范文】农牧业企业减免税备案-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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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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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纳税人报送资料:
文书受理岗意见: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政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经营地址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纳税人资格状态
相关资质有效期
行业
申请减免税项目
申请减免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名称
本次申请减免税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理由:
纳税人声明:
上述内容及其附列资料是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提供。我相信它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