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152号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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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业务相关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

海关报关业务相关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申报的含义“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申报地点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作业一体化作业模式全面启动,进出口企业可在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即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在货物进出口岸报关、企业属地报关或其他海关报关。

除必须进行转关操作的进出口货物以外,均可实现一体化作业模式申报。

口岸海关报关方式:口岸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实施查验。

属地海关报关方式:属地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在口岸海关实际进出境。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

在除口岸及属地海关外其他海关报关方式:采用该种报关方式进出口企业较少,适用于有特殊需要的进出口企业。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

转关报关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已全面收紧转关业务操作。

目前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 (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海关要求正常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对于前述通过转关形式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办妥转关手续后,再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手续。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资源综 合利用 增 值 税 节能环保
01064005 01064006 01064007 01064008 01064009 01064010 01064201
水电建 设
01064202 01064203 01070501
提高居 民收入 扩大内需 无偿援 助
01070502 01070503 01074301 01074302 01081501 01081502
附件5: 税种 大类 小类 减免代码 01011601 救灾及 重建 01011602 01011603 改善民生 社会保 障 其他税 收优惠 增 值 税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 展 01012701 01012702 01014601 01014602 01021901 01024101 自主创 新 01024102 01024103 01024104 促进小微企业 提高起 发展 征点 转制升级 企业发 展 环境保 护 01042801 01052401 01052402 01061001 01064001 01064002
支持文化教育 体育 增 值 税 文化
01103206 01103207 01103208 01103209 01103210 01103211 01103212 01103213 01103214 01120401 飞机制 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 1999〕255号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减免税政策代码

减免税政策代码

军转择业
01011804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障
01012701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 (十)款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第一、三条 2007〕92号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二条第 (二)款
37 38 39 40 41 42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43
增值税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4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01081501
45
增值税
第一条第(二) 项 第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 退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 值税即征即退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 征增值税优惠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优惠 ”和“黄金期货交易 增值税即征即退”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 税优惠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仅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该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的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具有承担珠宝玉石首饰类产品执法检验资格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该中心主要任务为:推动产业和行业发展实施有关管理,参与行业管理法规的调研活动,参与拟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开展APEC 经济协作中的珠宝玉石首饰进出口政策拟定与研究、技术监督、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和监督评审工作;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开展市场抽查工作;对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质检机构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珠宝质检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等。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梳理行业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签订自律公约,开展中宝协团体标准体系和珠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信用评价服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程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
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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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财政部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税则号列│货品名称│现行│调整后│现行│调整后││││关税│关税政策│消费│消费税││││税率││税税│税率││││││率││├────┼──────────────┼──┼────┼──┼───┤│71021000│未分级钻石│3% ││10% ││├────┼──────────────┼──┤├──┤││71022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3% │在上海钻│10% │进口环│├────┼──────────────┼──┤石交易所├──┤节消费││71022900│其他工业用钻石│3% │海关报关│10% │税暂不│├────┼──────────────┼──┤进口的,├──┤征收,││71023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3% │免征进口│10% │后移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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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

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

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附件
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Confirmation On SDE Diamond Entry / Exit
编号:
No:
本单一式五联
说明:
1、编号由两个字母和七位数字组成:
前面两位为单证类型拼音首个字母缩写,进境备案清单为JB、出境备案清单为CJ、进口报关单为JK、出口报关单为CK。

后面七位数字,前两位为年号,如:2006年为06;后面5位为流水号。

2、海关查验人员签名栏应当由两名海关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业务印章。

3、本单一式五联,应加盖海关印章:
第一联会员留存联
第二联银行收/付汇专用联
第三联验核部门留存联
第四联钻交所留存联
第五联海关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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