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流转税课税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所得税课税类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三)财产、行为税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0.25•【文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合法交易,加强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
海关依法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第71章7102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所有钻石。
第四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所内企业的管理第五条交易所及所内从事钻石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承运进出境钻石的运输企业及车辆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开展业务。
第七条交易所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交易所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有效凭证核算记帐,记录有关进出交易所钻石的库存、交易、展示、委托加工等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钻石的收、发、存等情况列出详细项目的报表送交海关。
第九条经营钻石交易的企业应与交易所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并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进出钻石的监管第十条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所内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包括钻石鉴定证书),海关作进出口统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工钻石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的通知-[89]国税流字第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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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工钻石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工钻石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89>国税流字第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扶持钻石加工出口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和进口原钻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包括工贸,下同)企业出口的,从1989年3月1日起,一律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出口时不再退税。
外贸企业将收购的免税钻石内销的,在销售时应按购进金额全部补征增值税。
对外贸企业在1989年3月1日以前收购的钻石,外贸企业应做认真清理并如实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进行认真的复查。
外贸企业出口1989年3月1日以前库存的钻石,仍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沪国税流[1995]25号•【施行日期】199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并向税务机关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纳税人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换取《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金银首饰的经营业务。
以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每年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办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的发证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2.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一律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的《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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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2004-4一、调整前的钻石税收政策1、毛钻约33%其中: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成品钻约41%其中:关税9%;增值税17%;消费税10%3、出口退税率约13%二、调整后的钻石税收新政策1、毛钻 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2.成品钻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3、加工出口,足额退税三、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税收政策.钻石从境外入所,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钻石在交易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享受出口退税.钻石通过交易所进口,免征关税,只征17%增值税.钻石进口环节、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饰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四、调整后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新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加工贸易项下转内销的钻石视同一般贸易管理)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五、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钻石从境外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钻交所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国内入所或出所到国外,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所内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的,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六、原来的钻交所监营模式(套用现行保税区管理办法).所有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注册登记.只有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才能开设现汇帐户七、目前的钻交所监管模式及相关政策.钻交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帐户.有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在所外境内的会员企业,可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会员企业,在所内注册后,可经营钻石进出境业务.注册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达300万人民币的会员企业,可获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02]164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164号)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 】 45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2 】 261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
会员是指注册地在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内,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所内法人会员”。
二、经我分局批准,法人注册地在钻交所外,。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d03e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7e.png)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财政部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税则号列│货品名称│现行│调整后│现行│调整后││││关税│关税政策│消费│消费税││││税率││税税│税率││││││率││├────┼──────────────┼──┼────┼──┼───┤│71021000│未分级钻石│3% ││10% ││├────┼──────────────┼──┤├──┤││71022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3% │在上海钻│10% │进口环│├────┼──────────────┼──┤石交易所├──┤节消费││71022900│其他工业用钻石│3% │海关报关│10% │税暂不│├────┼──────────────┼──┤进口的,├──┤征收,││71023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3% │免征进口│10% │后移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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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
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