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对于货物的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以下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风险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灾害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风险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到达目的地之前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卖方转交给运输公司之后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买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2. 到达目的地之后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但尚未交付给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卖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3. 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然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灾害,但是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风险的转移时间和责任承担方。
二、所有权转移规定除了风险的转移外,货物运输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合同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方式和相关手续等细节。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转移手续,确保所有权的转移合法有效。
2. 支付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支付方式也会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一、概述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相关事项,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规避货物风险。
买卖双方依据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二、货物风险的界定本合同所指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价值减少的风险。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风险。
三、风险转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惯例,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货物风险转移:1. 交付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2. 交付后的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四、交付时间节点的确定为保证双方权益,买卖双方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节点。
具体交付时间节点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在交付时间节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付时间节点后,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五、货物检验与验收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等情况,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方案。
检验与验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 卖方:(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货物的生产和交付;(2)承担交付时间节点前的货物风险;(3)协助买方处理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问题。
2. 买方:(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承担交付时间节点后的货物风险;(3)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七、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按时交付,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责任。
具体不可抗力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与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法完善
二、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之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当然,应当肯定《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仅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而且其规定本身具有层次性,既具有一定理论的支持,又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了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法律调整。但还应看到,由于我国法学界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关的著作也并不多见,虽然通过《合同法》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调整,而且这些具体调整规范还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调整规范的系统化,且存有许多空白,在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上还不够,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还有一些缺憾,加上现代生活的日新月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缺漏之处,本文从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等角度出发,针对《合同法》的不足之处,试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依《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个贸易术语,如果其中有关风险承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那么贸易术语的规定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移转的前提条件。划拨也即特定化,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从公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移转,都以划拨为风险移转的前提条件。“上述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法律对风险移转问题也都作有一般性规定;但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自由约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承担,且这种约定的效力高于律和公约的规定。”[1]一般而言,在涉及风险转移方面适用法律时,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没有规定的,依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依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
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题目

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题目
一、案例背景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出售一批钢材,并由丙承担运输任务。
合同成立后,钢材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受损。
二、风险转移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原则为“交付主义”。
即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至买受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具体情况
1. 运输中毁损:本案中,钢材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受损。
根据风险转移规则,风险应由买受人甲承担。
因为钢材在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之前,风险已经由出卖人乙转移给了买受人甲。
2. 未约定风险负担:本案中,双方未就风险负担作出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买受人甲承担风险。
四、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风险负担可能不发生转移。
但本案中,钢材作为特定物,风险负担应发生转移。
五、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钢材受损,风险应由买受人甲承担。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增多,货物运输成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然而,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问题。
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规定展开探讨。
一、风险转移的基础原则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转移的基础原则是“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交付之前,运输承担人应当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负责,一旦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责任则转移到收货人身上。
因此,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规定以确保货物在交付的过程中不受损失为目标。
二、运输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定1.运输责任的承担在运输合同中,运输责任一般分为起运地到达目的地的两个阶段。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有两种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和单式运输。
在多式联运中,货物运输商将负责整个运输过程,而在单式运输中,货物运输商仅负责自己负责的运输环节。
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各方的运输责任和风险承担。
2.货物的包装和装载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货物的包装和装载非常重要。
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责任,包括由谁来承担这些责任以及需要符合的相关标准。
例如,货物运输商可能要求货物所有者在交付之前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装载的责任,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倾斜、碰撞等问题。
3.货物的保险货物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
在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坏或者丢失。
因此,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及需要购买的保险类型。
一般来说,货物所有者有责任购买运输保险,并将保险费用计入货物运输成本。
4.损失责任的界定在货物运输中,各方可能因货物损失或延误而产生损失。
为了明确损失的责任界定,运输合同应包含诸如货物验收标准、损失界定、索赔程序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在发生损失时,受损方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转移:在很多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会约定交货时间,货物的风险通常会在这个时间点转移。
如果合同规定的是“交货后立即转移”,那么货物的风险将在卖方交货后立即转移到买方。
2. 根据合同约定的文件转移:有些合同规定货物的风险在相关文件(如提货单、出口文件等)签发后转移,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于国际贸易中。
3. 根据交付时疏漏转移: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通常会根据商品的交付情况来决定。
在交付时,如果卖方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那么风险将在这时转移。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1. 对卖方的影响: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后转移给买方,那么卖方在货物交付后就不再承担风险,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那么在货物交付后发生的损失卖方需要承担责任。
2. 对买方的影响: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后转移给买方,那么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破损、灭失等风险。
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那么在货物交付后发生的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3. 对第三方的影响: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可能会有第三方参与,比如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也会影响第三方的责任承担。
三、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争议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约定往往会引发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1. 货物瑕疵风险:如果货物在交货后被发现存在瑕疵,买卖双方可能就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产生争议。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货物风险转移的
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安全装运到买方指定的港口。
若买方没有如期接收货物,或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运输条件,则在此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如果卖方有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
即使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前提是,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经常在人们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被优先适用。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1.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时间。
2. 在风险转移前,卖方应对货物进行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前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3.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避免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4.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发生损坏或丢失,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损失,包括赔偿责任和风险分担。
5. 在风险转移后,买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后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6.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以满足
双方的特定需求和利益。
以上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另一个案例是,如果甲乙两公司约定使用FOB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并在合同中 明确指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卖方甲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 此时,根据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甲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风 险在交货完成前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乙公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和教训: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最后,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风险转移的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也将 会发生变化。未来可能出现以下趋势:
1、智能物流系统的应用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输风险。
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减少风 险的发生。
3、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进各国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达成更多 共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议题。本次演 示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旨在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 高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由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当前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 的统一规定也尚不完善。因此,各国在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结论
本次演示从制度角度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认为现行的风险 转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 解决方案,包括取消歧视性规定、完善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统一规定以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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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物资风险转移那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咨询题迄今悬而未决。
从罗马法的经典巨着《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刻里,物资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咨询题。
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物资象征交货术语FOB CFR和CIF的风险转
移界限也不作变更,照旧弯弯曲曲采纳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
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刻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物资风险转移咨询题的关键。
在国际物资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
的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
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物资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咨询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
由其性质所致
,
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将物资置于买方的实际操纵之下
,
风险于如今同步转移。
在物资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阻碍。
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
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 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 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物资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物资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
买方之因此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纳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
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
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
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讲,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
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
试想,假
如不是如此,买方如何会同意和同意如此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
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物资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
的物资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
部分的含
义是指不完全性。
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物资时,假如物资与合同不符,同时直截了当缘故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
风险因卖
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
在货运保险交接中,尽管采纳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假如导致损毁的直截了当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
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假如如今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物资的保险利益(如FOB或CFR项下,物资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保险,由于不享有对物资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物资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要紧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
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因此承运人只能依照所收物资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同时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资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截了当责任造成的,卖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躲避承担风险责任。
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不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看起来并不一致。
但依照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假如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假如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
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不,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船舷为界尽管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物资和运输实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
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
为了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物资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差不多上设法先补足物资数量以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
只有对价值昂贵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物资,在吊
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缘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
总之,船舷为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
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如何能够连续200多年在国际物资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
贸易的拓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
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早到物资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
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欣赏的。
但从近10年来的国际贸易实
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宽阔进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
内的青睐。
其全然缘故要紧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同意范围。
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情愿,或者无法采纳现代方式及做法。
结果,现代方式不仅未推广开,反而造成了商人滥用贸易术语的混乱局面,即尽管采纳集装箱等现代装运方式,国际商会1990年《通则》中统一规范的现代方式术语却不被采纳,商人
们在买卖实务中采取旧瓶装新酒的变通方法,在合同中大量使用传统方式术语,因此引起的贸易纠纷数不胜数,不规范使用术语的风险隐患防不胜防。
国际物资买卖在某种程度上大概仍然处于贸易术语无例可依的过渡时期。
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和各国的买卖法均避开对贸易术语和交货方式的具体规定,试
图制定出国际物资买卖法的一般准则。
这背后隐藏着如下的历史背景:早期为幸免对表示交
货责任的常用贸易术语产生误解,有关术语的解释规则是包含在各国的买卖法中的,当时以某种术语如CIF成交的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这种术语性质的合同如CIF合同。
后来由于贸易术语的种类、名称及其表示的具体做法时时更新,而法律又不可能随时修订,有关贸易术语
的规范解释与规定便退出了法律法规的范畴,相关的规范解释转由有关的国际商贸民间组织
如国际商会等出面制订,并由它们依照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进行修订。
以联合国1980年《公约》为例,由于避开了对贸易术语和交货方式的规定,该《公约》第四章第66至70条只能原则地规定物资风险转移咨询题,风险界限划分的具体标准则讲不清楚。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和各国的买卖法的这种局限性,正好为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和买卖双方的自我约定方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这三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冲突,只要
将惯例和约定合同化便可与法律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和促进,而法律同时又起着限制惯例和约定的作用,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惯例和约定才是受法律爱护的。
这也是当代国际贸易迅速扩展的制度保障机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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