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 实施细则
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医院药品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院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医院内需要供应和管理的基本药物,以确保医院的药物供应有序、高效。
本文旨在制定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标准、要求和管理程序,提高医院药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制定1.参考国家、省级和地方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2.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含有医院内常用的药品种类,涵盖各个疾病治疗领域及不同药物剂型。
3.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修订1.医院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定期审查和修订。
2.药物管理委员会应邀请专业领域的医生、药剂师等专家参与修订工作。
3.修订过程应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机制,确保药物的添加和剔除科学合理。
4.修订结果应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药房和门诊等合适的地方张贴。
四、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管理1.医院药物采购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储存和配送,确保供应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2.药房根据基本药物供应目录进行药品进货管理,确保库存的充足性。
3.药房应建立基本药物的特定存储区域,明确标识和分类,以便辨识和快速取用。
4.医院应加强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包括开展学术交流、定期评估和严控药物开具情况等。
5.医院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了解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调整。
6.医院应加强基本药物以外的特殊用药的管理,严控使用条件和申请流程,以避免滥用和浪费。
五、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效果评估1.医院应定期对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药物使用效果、患者满意度等指标。
2.评估结果应反馈给药物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提供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是医院药物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医院药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规划医疗资源,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效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药物目录:明确规定哪些药物属于基本药物,并将其列入基本药物目录。
这些药物通常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急需用药的重要药物。
2. 配备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和数量配备基本药物,以满足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3. 采购和供应渠道:明确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供应渠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4. 使用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基本药物时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包括开具合理用药处方、提供药物说明书、监测药物使用效果等。
5. 药物价格管理:规定基本药物的价格应合理,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和控制。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效率,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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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基本药物的使用,确保基本药物的安全、有效和经济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药物定义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应当具备安全、必需、有效、价廉的特点。
第三条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并根据医疗卫生需求和药品市场供应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四条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合理。
第五条基本药物的使用(一)医疗机构应当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
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基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因素,合理开具处方。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使用记录制度,对基本药物的处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三)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基本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的了解和合理使用能力。
第六条基本药物的价格和费用(一)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医疗机构不得加价销售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物的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及时、合理的报销。
第七条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
第八条基本药物的监督和评价(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和评价,定期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水平。
医院基本药物工作实施方案

医院基本药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医院基本药物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医院基本药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药物的确定。
医院基本药物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基本药物目录,结合医院的临床需求和患者用药特点进行确定。
在确定基本药物时,应充分考虑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价格合理性以及患者的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清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三、基本药物的配送和储存。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配送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配送及时、准确,储存条件符合药品的要求。
在配送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分类存放,严格控制药品的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或变质。
四、基本药物的使用。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师和药师的用药行为,严格控制基本药物的使用指标。
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药品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基本药物的监测和评价。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加强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六、基本药物的宣传和教育。
医院应加强基本药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同时,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用药水平和质量意识。
七、基本药物的管理和监督。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基本药物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基本药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基本药物的持续改进。
医院应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工作的持续改进,提高基本药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调整办法(2021版)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调整办法(2021版)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87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3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医院用药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按照防治必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
西药品规不超过1200种,中成药品规不超过300种(依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二)抗菌药物不超过50个品种,其中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2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2个;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品规口服剂型≤5个,注射剂型≤8个;碳氢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3个;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品规和注射剂型品规≤4个;深部抗真菌类药物品种≤5个。
(三)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使用政策。
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比例,强化基本药物临床用药主体地位。
(四)国家及省、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规全部纳入供应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或规格需符合国家及山东省卫健委相关规定。
(六)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药品调整率需符合有关规定。
(七)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销售的药品清出供应目录。
二、调整原则(一)带量采购品种:国家及省、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规全部纳入供应目录,原供应目录内相同通用名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予以保留但限制采购量,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未中选国产品规清出供应目录。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规定

________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的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关于印发__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印发__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的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监控药品购销和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品遴选、购销和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第四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增补、淘汰等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药剂科,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增补、淘汰的准备工作和相关遴选、评审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由医院副高职称以上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和中级职称以上药学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药品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在医院进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或新药引进评审时,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代表负责全程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医院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本用药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剂科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院基本用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预防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2. 有效性:选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的药品。
3. 经济性: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用药效益。
4. 便捷性:方便患者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基本用药目录管理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第五条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及地方基本用药目录。
2. 临床常用药品,包括抗感染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消化系统药、呼吸系统药等。
3. 特殊人群用药、罕见病用药、老年用药等。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药品安全性、疗效和价格等因素,定期对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审核和调整。
三、药品采购与供应第七条医院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相关规定。
第八条药剂科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
第九条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环节应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四、处方与医嘱管理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和医嘱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和医嘱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剂科对处方和医嘱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安全、合理。
五、用药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用药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四条药剂科负责组织、实施医务人员用药教育与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医院对基本用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绩效挂钩。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方案

黄州区人民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方案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1号】和《关于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鄂药采便函(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我院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具体名单见附录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的职责是:l、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订本院《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院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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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床用药中发生致死性药物不良反应; (4) 药品质量有缺陷的品种; (5) 举报有不正当经营或促销行为,经纪检监察办公室核实情
况属实的企业及产品; (6) 不符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的; (7) 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适宜作为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的药
第五章 临时用药申请原则 第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用药,是指因特殊诊疗需要,短时期内针对特 16 定患者必须使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 条 第 特殊诊疗需要是指: 17 条
(1)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 (2) 用于患者抢救; (3) 用于危重症患者治疗必需; (4) 用于住院患者的病情治疗特殊需要; 第 用于第十七条第1款,本着一切为患者、为临床服务的原则,应由药 18 学部积极组织货源,及时采购,并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使用。药品入
(1) 每次临时用药申请的药品应用于一位患者不超过一个疗程 治疗用量;
(2) 需长期使用目录外某一固定药品的,最多可一次申请一位 患者一个月的药量。
(3) 所申请的临时用药均应为合法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 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本院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除核医学科可以 22 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以外,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 条 品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 凡违反上述管理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核实后呈报医院处理。 23 条
品; 第 符合第十三条1-4款的,药学部应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采购,并根据事
14 件的紧急、严重程度和临床需求进行召回、清退该药品,并在下一 条 次召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删除。一旦药事
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决定删除,除非相关上级部门(国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行文,否则不得再次进入《基本药物供应 目录》。 第 符合第十三条第5-7款的,经由相关部门提出后,药学部在优先保证 15 患者利益前提下,决定是否继续临床供应,同时向药事管理与药物 条 治疗学委员会汇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在下一次召开的药事管 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删除。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 疗学委员会会议决定删除,一年内不予恢复。一年后如确属临床需 要要求恢复的,按本办法第二章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之 规定执行。
第11条 对临床申请的新药,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价不予通过: (1) 非本科主要适应症患者用药的; (2) 药品质量、安全性、不良反应等方面存在隐患,或经药品 质量比较后,证明劣于同类品种的; (3) 其它不适于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情况。
第三章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审批 第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当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12 委员会审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和药品与医用耗 条 材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表决决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
产企业资质、药品质量进行审核。 第 新药必须经过临床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药学部对药品生产企业 10 资质审查、药品质量评议后,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 条 集体讨论通过,方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新药申请应遵循如下原则: (1) 临床医疗必需; (2) 有充分的循证医学依据证明在疗效、安全性、性价比等方 面明显优于其它同类药品; (3) 申请使用该药品的适应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该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内; (4) 被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否决超过一年以 上的药品; (5) 曾列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但被剔除超过一年以上的 药品;
第二章 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申请 第8本办法所称新药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正式生产、 条 试生产或注册批准进口,但未纳入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药
品。 第9药学部负责执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收取临 条 床科室的新药申请,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法规对生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为规范我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合 条 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
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2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供应目录》,是指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条 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允许在我院用于临床药物治疗的药品。纳 入我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药品应首先考虑安全、有效,并满足大 多数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3《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当保证我院的临床医疗需求,《基本药物 条 供应目录》的新增与删除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4依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条 内除特殊诊疗需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 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得超过两种。 第5抗菌药物的购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条 活动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6临床科室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应当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内选择 条 适当的药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对患者进行选择用 药。 第7临床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应当 条 由临床科室的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分管院长批准,可临时予 以调剂,并需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条 库验收、管理遵循日常药品管理制度; 第 用于第十七条第2款,药学部应及时执行采购或向药品配送企业、其 19 它医院借购,待任务完成后按照临时用药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条 第 除第十七条前二款外,需经临床科室主任签字申请、分管院长批示 20 后、药学部执行采购。 条 第 临时用药申请应符合以下原则: 21 条
票方式,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和协同计票、唱票。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申请的新药进入《基本药物供应目录》:
(1) 会议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四分之三; (2) 赞成票数不低于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药物删除 第3条 《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提出删除: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撤市药品及 发生药害事件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