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2011-0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高节能水平,保障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公共机构: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众组织。
2. 节能管理: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组织、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系统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责任部门1. 能源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2. 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管理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员培训1. 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应的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2. 公共机构应定期进行节能知识培训,并加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资金保障1. 公共机构应将节能工作纳入预算,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 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资金援助。
第三章设施第七条能源计量设施1. 公共机构应有完善的能源计量设施,对主要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统计。
2. 公共机构应定期对能源计量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第八条能源管理系统1. 公共机构应建立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源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2. 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能源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高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能源节约设施1. 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能源节约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能源节约设施的使用培训,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措施第十条能源审计1. 公共机构应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进方案。
2. 公共机构应组织专业机构对能源审计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节能标准1. 公共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规定,确保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1、用电管理(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
提倡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责任,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积极开展能源管理技术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节能目标和任务第八条公共机构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测量和能源数据管理,定期对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推动能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机关建筑的节能管理,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并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推广先进的节能设备和技术,如LED照明、高效电器设备等,替换旧的能源消耗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员工节能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能源节约。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用能数据的分析和调整,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并加强对能源浪费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上级政府应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节能成效,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长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着力降低我市能源消耗水平,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06年、2007年我市万元GDP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3.89%和4.69%,但要完成“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资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现象,特别是在油电消费过程中仍有诸多亟需改进的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
加之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持续攀升,节能形势更为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民节能,特别是要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打好攻坚战、持久战,为长沙“两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能源保护与节约法律法规,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节能管理措施,并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能源管理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组织能源管理团队,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并制定能源管理制度。
第七条能源管理团队应当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能源消耗分析及改善措施,并进行能源消耗监测。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技术改造、节能装置安装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控制能源消耗,合理调整设备运行参数,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信息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台账,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并开展能源消耗统计分析,推广先进节能管理经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开展能源节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学生等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调度能源使用,避免能源浪费。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节能型设备、器件的应用,鼓励使用能源效率较高的产品。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效率,减少能源损失。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消耗指标,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管理档案,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并向能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能源管理部门进行能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共机构,能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长政办函[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2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任务,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第115号政府令)和《长沙市十二五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长政函〔2012〕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五”期间,市重点用能单位力争实现节约能源90万吨标准煤。
二、市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及《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规定的以下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市能源管理机构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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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设立能源消费统计岗位,专职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市直机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
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
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
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六条各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十七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网络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但应向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七)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
第十八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本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
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
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本级能源管理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为每两年开展1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