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空前启后功不可没_民法通则_颁布十周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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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导言一、题型及特点1、题型。

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

(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

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3、担保物权4、债法总论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6、个别具体合同7、侵权行为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大家多注意。

试举几个例子: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走向法典——《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走向法典——《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走向法典——《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

王涌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七日"<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国防大学举行,此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期货法律研究所联合主办。

下面简要介绍会议情况。

【总页数】5页(P203-207)
【作者】王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我的人格权情节与思索——纪念《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三十周年 [J], 王利明
2.《经济合同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综述 [J], 张京红
3.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繁荣的好法典──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J], 罗昀;侯斌
4.第一届破产法珞珈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综述 [J], 李涛
5.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纪念《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J], 范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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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口诀

民法通则口诀

《民法通则》八字诗(一)大千世界纷扰不断,和谐社会你我所愿。

民法调整民间生活,是非规则它来定夺。

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等价有偿。

公民法人民事权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诚实信用需要牢记,社会公德必须考虑。

不得有损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经济秩序。

(二)公民权利生而平等,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年满十八即为成年,独立活动责任自担;不满十岁不具能力;不满十八能力受限;十六以上不满十八,劳动获得生活来源,也具完全行为能力,如同其他成人一般;精神病人要看状况,行为能力或无或限。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其监护人父母担当。

父母身亡或无能力,监护责任需要转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或姐或者他人。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先是配偶后为父母,成年子女亦有责任,亲属皆无居委作主。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财产人身。

公民出现下述状况,可被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所需条件,下落不明超过二年,财产需由亲属代管,从中支付债务税款;下落不明已满四载,意外事故失踪两年,具有利害关系之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死亡”之后却又出现,经过申请宣告撤销。

财产可以请求返还,法律行为仍属有效。

公民个人从事经营,对外债务需要分清。

个人经营债务自负,家庭经营共同承担。

村民依法承包经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

个人合伙须有协议,约好出资分配事宜。

经营决策共同决定,积累财产共有性质。

合伙债务按约定还,对外应当连带承担。

(三)法人实为拟制之“人”,独享权利承担义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成立时具终止时无。

法人需要依法登记,经营范围遵从核定。

法人应当守法经营,活动不超核准类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权利义务后“人”承继。

分立合并重要变更,均应公告办理登记。

对雇员的经营活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解散或者破产,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针对工商税务机关,不可弄虚作假隐瞒。

不得为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隐匿财物。

企业事业法人联营,权利义务合同约定。

(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具相应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需要真实,不违法律公共利益。

为了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为了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为了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作者:王健王祥瑷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16期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从此,中国结束了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确立,让民法通则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盏明灯。

从1986年到2016年的30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其中,民法通则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汹涌的市场大潮面前,这部凝聚众多法学大咖心血、为众多人带来福泽的基本法律,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变迁的步伐,局限性日益显现。

时代呼唤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这,曾经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

如今梦想即将照进现实。

3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总则,更是有望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民法通则注定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淡出历史舞台。

在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民法通则的诞生过程,总结民法通则制定颁布的重要历史意义,既是为了传承老一代民法学家追求真理、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承担的科学立法精神,更是希望用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指导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4月的北京,春意盎然,到处焕发着勃勃生机。

2016年4月12日,位于京西北一隅的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这里隆重举行。

在这场以“继往开来迎接中国民法的辉煌”为主题的座谈会上,老中青三代民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畅所欲言,献策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展望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法学家们期待,未来的民法典能够成为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民法通则有三个功绩抹杀不了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30年前的今天,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过了30年应该说对于民法通则的认识可能更加深了,我觉得民法通则有三个历史功绩是抹杀不了的。

_民法通则_规定的民事责任_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_民法通则_规定的民事责任_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3-0045-19・部门法研究・收稿日期:2006-02-03作者简介:魏振瀛(1933-),男,河北威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摘 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的保护是否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属于民事责任,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本文是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和方法,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第一,制定民法典,增强民法观念。

江平——日本民法典100年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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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 年秋季号
只有学其优而去其劣,只有去学 “ 适应之道” ,不 是让世界来适应自己,而是学会让自己去适应世 界。既然是改革、改良,那就要选其最优者来学 习。日本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这一指导思想也给 了我们很大启示。 我们都知道,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曾经经历了 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后通过的文本被称为 “ 新民 法” , 与以前的“ 旧民法” 相对应。旧民法的制订是 以法国民法典为兰本,那时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尚 未见端倪。但随着德国民法典制订的思想体系、 框架、结构逐渐为人所知,日本一些学者敏锐地 觉察到, 德国民法典的 “ 五分法” 显然要比法国民 法典的 “ 三分法” 更加科学, 严谨, 理论基础更加 深厚。在经过激烈争论后,$%&’ 年,旧民法被否 定。原有的工作都付诸东流,开始了重新以德国 民法典为兰本的立法工作。这种“ 推倒重来” 的立 法历史也给我们很深刻的启示。这就是要向当时 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东西学习。德国民法典比起 法国民法典来说,终究是晚了将近 $## 年。这一 百年的世界变化实在太大了,不仅是科学技术、 社会生活方式,而且也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 成果,再拘泥于一百年前曾盛极一时的拿破仑法 典已是不合时宜了。从另一方面看,日本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几乎是同时出台,日本民法典制订 过程中,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完整的出现,日本民 法典也不是机械地照搬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从这 个意义上讲,日本民法典对德国民法典既有吸收 又有创新, 绝不是简单的赶时髦 ( 日本的法制改革尤其是民法改革,在考察了 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诸国后,在比较了大陆法和 英美法的优劣后,根据本国国情,毅然采取了大 陆法体系;又在比较了大陆法体系中的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劣后,毅然采取了德国民法 典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绝然排斥英美法中 的一些优秀制度。其中日本对英国法中信托制度 的借鉴吸收很值得我们思考。 日本民法典通过后的 !# 年期间正是日本经 济和国力迅速发展的时期,继日俄战争日本取得 胜利后,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趁欧洲国家由 于战争两败俱伤之际,自己既不受到破坏损伤, 又以战胜国地位扩张自己实力。随着日本经济力 量的强大,金融业发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 的商业信托制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虽然这种信 ・!""・

空前启后 功不可没-《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记


关 。在 8 年 《 6 民法通 则 》颁 布 之 前 我 国曾有 两 次 流 产 的 民事 立 法工 作 。第 一 次 是 在
15- 15 9 5 9 6年 间进 行 的 。其 背 景 是 ,大 规 模 的 经 济 建 设 刚 要 起 步 ,经 济 的繁 荣 持 久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商 品 经 济 的积 极 作 用 。第 二 次 是 6 o年 代 初 ,在 总 结 “ 跃 进 ” 教 训 之 后 ,开 大 始 注 意 按 经济 规 律 办 事 、发 展 经 济 ,因 而 重 新 提 出 并 开 始 第 二 次 起 草 工 作 。但 这 两 次 立 法 活 动 都 因否 定 商 品 经 济 而 夭 折 。 随 之 以后 的 “ 革 ” 文 ,一 切 与 商 品 经 济 相 联 系 的 ,都
但 是对 于如何 建设社会 主义 ,尚需 在实践 中摸 索 。其 中有 一个很敏感 、很关键 的问题是
社 会 主 义 要 不 要 发 展 商 品经 济 。众 所 周 知 ,商 品 经 济 几 经 提 出 ,但 很 快 就 被 扼 制 。 作 为 孕 育 于 商 品经 济 并 主 要 规 范 商 品 经 济 关 系 的 民法 ,其 命 运 自然 与 商 品 经 济 的 命 运 息 息 相
17 年之后 ,我 国走上 了一条 探 索社会 主义 经济 建设 的 改革 之路 。商 品经 济 几经 98 争论 得到承认并被 写入 18 年 《 94 中共 中央关 于经济体 制改革 的决定 》 。但 是 ,对 于商 品
* *
原 载 《 究 生 法学》 19 研 96年 第 2期 ( 总第 2 6期 )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民 法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历史 背 景 和 社 会 环 境 ,评 估 它 的 价 值 或 功 绩 。 我 认 为 ,18 9 6年 《 法 通 则 》 是 我 国 民 民

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从提出到诞生的七年历程


民法 通 则》是 中 国 对 民事 活 动 中
■ 一 ,

些 共 同 性 间题 所

作 的 法 律规 定 是 民 法 体 系 中 的
是指

般法
所谓 民事 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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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或者 法 人 为 了

定 的 目 的设 立 变 更 终止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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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 和 民 事 义务的行 为
制 定 民法通则

两位副 主任 项淳 ^

顾 昂 然于


央 书 记处胡启 立 并写



启立同 志


究中心

听 取顾 明 的 意 见




拟 于三

全 国人代会通过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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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E
时任 国 务院副 秘书长 经济 法 规研 究 中 心 总 干 事

顾 明 详细 阐述
国 务 院
中 国 经




上午
胡 启
题发言 认 为 对



益 社 会化 的 商 品

建议》 文 稿

交给 项 淳


和顾




立 主持 中 央书 记 处第 讨论并原 则 同 意

2 66
次 会议


经济 关系


民 法是
无 法 完全 适应
要求 法 工委 考虑


共 法制

2019年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范文模板 (5页)

2019年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

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客体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身份和家庭权支配的对象,而是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则人格权具备生长的土壤。

另一方面,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依赖于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则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意志自由。

因此,人格的独立又需要进一步确认和保护人格权。

然而,西方社会的民法最初确认人格平等乃是交易和占有财产要求的产物,诚如苏俊雄所指出的:人格平等是与契约的广泛扩张相呼应的。

“个人享有权利能力主体的地位,亦即表示能享有财产权及缔结契约能力之意味。

换言之,权利能力,委实是个人享有财产及缔结契约时,理论上应存在之法律前提”〔2〕,由此决定了19世纪的西方民法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在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方面,人格权利就是对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人格的尊重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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