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研发中心,以提升研发能力和企业形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公司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5家单位符合投标条件。
3. 投标文件递交5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企业信誉报告等。
4.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性、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方面。
5. 中标公示经过综合评审,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良好的企业信誉等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格式、评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招标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
2.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了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3. 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与信誉本案例中,中标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表现出色,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企业信誉良好。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开标、评标、定标)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于6月16日上午10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猪车。
6月17日上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D公司副经理1人,E公司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6月20日提出了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C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 企业排名第一,C企业排名第二,6月3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8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B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要之处,说明理由。
4.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分析]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方送送,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2.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在6月17日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打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6月16日上午9时开标;(2)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1)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例中D公司副经理、E 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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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谢谢大家!
感谢下 载
可编辑
答案:
(1)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
行公开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 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 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潜 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 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2/3。
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2)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 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 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 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 购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 暗箱操作。
请问:该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 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包含C供应商 在 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应商参加,不 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招标案例分析
2013年4月12日
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
(1)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 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 还列入了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 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使用的评分标 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 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 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
(3)空军某部,根据国防需要,须在北部地区建设一雷达生产厂,军方原 拟订在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可是由于合作单位多达 20家,军方为达到保密要求,再次决定在这20家施工单位内选择3家军队施 工单位投标。
问题:
(1)上述招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2)在何种情形下,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评标时发现:
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
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 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 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而 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 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 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抟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在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五人以上单位,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 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 差。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成交希望,从 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可 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商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题:
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若不妥,请说明理由.
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特殊情况 可选择邀请招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 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 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 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 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二、工程招标案例
(一)工程招标的定义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 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 行为。
(二)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楼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 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
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B属于 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保证金;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属于重大偏差;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 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补正。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 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 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 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 成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 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 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 位。
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 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 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 投标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2)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谈判采购小组 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 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 调整。随后,谈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决定将 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 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 低的原则,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