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有风险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缺口增加则证明近期贷款回收出现问题,形成不良资产的概率增加,缺口减少表明贷款发放不利,或新增储蓄量超出准备金的比例.调控要点需要即时汇报和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摘要: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衡量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充足性的重要指标。
从整体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充足性在不断提高,账面损失准备缺口持续下降。
但是账面缺口与实际缺口是有差异的。
商业银行目前主要依据财政部和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实行预期现金流折现和风险分类基础上的原则性比例计提方法。
计提范围和方法的科学性;风险分类和预期损失的准确性;资本充足率达标和利润考核是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产生实际缺口的主要因素。
监管部门应通过明确表外信贷资产的计提;改进对折现率和预期现金流的测算;明确抵押物的处置方法等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现场检查,建立激励相容机制等,促进商业银行充足拨备。
关键词:损失准备;风险;监管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缺口分析衡量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指标主要有损失准备缺口;损失准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
三个指标实际存在相关性,损失准备缺口是基础。
损失准备缺口即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贷款应提准备-准备缺口)/贷款应提准备×100%,所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越大,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越低。
拨备覆盖率衡量贷款损失准备金覆盖风险的程度,即为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贷款应提准备-准备缺口) /不良贷款余额,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损失准备缺口越大,拨备覆盖率越低。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根据审慎监管路线图,明确了提高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监管理念。
各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和自身抵御风险损失的需要,计提拨备,弥补缺口,主要商业银行1账面损失准备金缺口从2002年的13431亿元减少到2006年的4547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相应从6.9%上升到34.3%。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根据贷款的不同风险程度,银行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银监令(2011)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刘明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一、总则1.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5.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二、监管标准6.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7.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8.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9.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1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三、管理要求11.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因素研究

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因素研究山西财经大学 安佳新摘 要:贷款损失准备是处理不良贷款的有效工具,其合理有效计提可以抵御因坏账增多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因此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影响因素的研究至关重要。
本文以2004—2017年间125家商业银行为样本,研究发现贷款损失准备受到银行总资产、总贷款、不良贷款、资本充足率、银行利润以及GDP的影响。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资本管理;GDP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2.162018年,为了让银行更好地加快处置不良贷款,同时也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实力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
其中,拨备覆盖率从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从2.5%调整为1.5%-2.5%,两者标准中的较高者作为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要求,并按同质同类和一行一策原则进行差异化监管。
但是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仍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慎决定,那么影响贷款损失准备的因素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层面影响因素一般认为,银行规模会显著影响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额度,银行规模越大,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越多,所以选取银行总资产作为代表银行规模的控制变量;商业银行要遵守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双重约束,其中贷款拨备率=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所以认为贷款总额与不良贷款余额也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因素。
2 盈余管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进行盈余平滑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最便利的方式。
盈余平滑指的是银行管理者在银行业绩较好时多计提一些贷款损失准备,在业绩较差时少计提一些贷款损失准备,因此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受到银行利润的影响,税前利润系数可以衡量商业银行是否存在盈余平滑行为,往往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要参照税前利润,如果税前利润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商业银行存在盈余平滑行为。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主要针对企业贷款实施准备金管理。
一、准备金管理原则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84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银发〔2009〕179号)等相关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管理。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原则,根据贷款风险特征合理定义准备金比例,并确保充足。
3、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必须符合会计准则,遵循“按期计提、按实际调整”的原则,在贷款余额及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下,经常性调整损失准备金水平,及时调整满足现金流量的要求。
二、准备金比例的确定
1、根据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业务类型以及相关风险因素,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2、对于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应当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准备金比例也应当有所区别。
3、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类型、担保方式、贷款违约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等。
4、据此,可以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分为保守型、一般型和积极型三种,具体比例如下:
保守型:1%~3%
一般型:3%~5%
积极型:5%~10%。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摘要】在诸多防范和抵御信贷风险措施中,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本文从贷款损失准备着手分析,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浅谈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及存在的不足与注意要点,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具备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关键词】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处理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国内各家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均有着各自的界定。
笔者认为: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收取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收取利息充分体现贷款三性原则中的效益性,收益的增加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产生。
风险的存在就会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
所以,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应为广义的贷款,包括:贷款(抵押、质押、信用、保证)、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
二、贷款损失准备涉及的会计原则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意义。
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应受到外界和主观意志所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和资料可靠。
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中,银行不仅仅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质)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信誉情况等做出客观分析,更重要的是还能对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问题,敢于暴露并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最终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谨慎性原则。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必须选择稳健的经营策略,这就要求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中时刻把握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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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有风险日期:2011-09-28《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农村信用社因其准备金计提及免征税规定带有一定的特殊性,部分信用社在汇算清缴中贷款损失准备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人为调剂征免税期所得,增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2008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税[2006]46号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3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为了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税[2009]99号文件的下发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文件执行期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新进行申报。
然而,部分农村信用社考虑到补提2008年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后,免税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者由赢利转为亏损,不利于将税前可列支成本向2009年、2010年结转,没有进行补充申报,人为调剂征免税期所得以达到应纳税额免税期多、征税期少的目的。
例:A农村信用社位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西部地区,2008年、2009年适用免征所得税规定。
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相同,2007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75万元。
2008年、2009年、2010年各年度贷款余额、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及其分类见下表一(单位:万元)。
指标2008年2009年2010年年末贷款余额47500 77000 94500其中:涉农和39800 52500 70600中小企业贷款1、正常23750 35050 493002、关注9750 11600 148003、次级900 50 3004、可疑5400 5500 62005、损失0 0 0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为: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15日完成。
因2008年末贷款余额与2007年末贷款余额相同,汇算清缴时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40万元,应纳税额310万元,减免税额310万元。
该信用社未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对2008年度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可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涉税调整事项进行重新申报。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8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应纳税额125万元,减免税额125万元。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928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40万元,应纳税额160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2008年~2010年累计申报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减免税额435万元,实缴税额160万元。
上述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09]99号文件的规定,各年末可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见下表二(单位:万元)。
年度2008年2009年2010年1、正常0 0 02、关注(1%)97.5 116 1483、次级(24%)216 84 724、可疑(49%)2646 2695 30385、损失(99%)0 0 0年末贷款余额(1%)475 770 945小计2959.5 3665 4203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2484.5万元(2959.5-475),2009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705.5万元(3665-2959.5),2010年税前可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538万元(4203-3665)。
2008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5(12402484.5)万元,当年亏损;2009年弥补亏损前所得为1594.5万元(500+1800-705.5),弥补上年结转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应纳税额为87.5万元,减免税额87.5万元;2010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030万元(640+1928-538),全年应纳税额507.5万元,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347.5万元。
调整后A农村信用社2008年~2010年累计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为37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万元,但减免税额87.5万元,实缴税额507.5万元。
从上述调整前后的纳税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将贷款损失准备延后扣除,减少了应纳税额,在免税期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征税期内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税款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涉税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呆账处理的会计与税收问题2011-12-6 9:26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金融企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主要是通过计提准备及核销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有了相应的调整,应予以重点关注。
现行呆账准备计提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金融企业呆账计提与核销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定金融企业计提的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两大类。
其中,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防范金融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列支,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
资产减值准备按可能发生损失资产的类型,进一步细分为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款损失准备又划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类,专项准备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特种准备针对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规定各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参照以下比例计提: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的对象是贷款损失准备,不涉及其他类型准备金。
具体规定为:按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一般准备;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专项准备,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银行可针对国别、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自行计提特种准备。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则一般准备也是在利润分配中提取。
综合上述规定,会计处理上,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专项准备按金融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后四类贷款的相应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
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