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而法治的具体实行,则也可以总结为:在立法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在司法方面:1健全司法机构,2提出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3加强执法,裁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守法方面,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
2.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具体点说,从国家方面看,他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
从个人方面看,他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并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既要求国家的整体权威性,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显然他更强调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其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及主要规则,而主要是两者的关系而言的。
即主要关系是主要的,次要规则是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
基于主要规则的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1.论述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民主,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自然法的传统绵延千年而不绝,一方面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
民主: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复兴也出现在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之时。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
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
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
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涵盖了古代哲学、罗马法、中世纪教会法、人文主义和现代法学等多个时期和学派的思想。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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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一、西方法哲学(法理学)1. 西方地理意义上,指相对东方而言的民族、社会,在0度经线以东是东方,以西是西方。
地缘政治学意义上,二战以后苏美两大集团对抗中形成,指西方发达国家,以资本致意为主的国家,东方是以读连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文化学学意义上,有三大起源:①希腊文化(核心是理性文化)②罗马文化(核心是物事精神)③犹太——基督文化。
西方指结合以上三种文化形成的国家民族地区,是关于法理)法律原理、精、价值理念、方法)的科学,关于法律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科学,所研究的是法律之所以位法律的所以然、道理,是对于法律思想再认识的科学。
二、四方法哲学发展的基本线索1. 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1) 研究西方思想家,尤其是法学加有关法律思想理论的发展演变过程2) 研究西方法学流派发展变化的过程3) 研究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精神、价值发展演变过程4) 研究西方法律理念特别是法治理念形成发展的过程2. 线索1) 根据历史发展阶段,西方法律思想史经理古希腊阶段、古罗马阶段、中世纪时期,近代时期2) 从西方法律思想逻辑阶段,分为19世纪以前,是法律理论形而上学时期,其中有关于法律思想观点主要由哲学家、宗教家等研究而提出的。
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理学进入科学化阶段(标志:1832奥斯汀)3) 西方法律理论两千年来出现了众多法律流派,在19世纪形成了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三足鼎立局面4) 西方法律理论研究中心是不断演变和发展,随社会变迁而变化。
在古代以地中海北岸为中心,主要是美国5) 西方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精神文化密切相关,了解西方法律文化理念必须放在西方法律文化的框架内。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方法论1. 理性、宽容、价值中立理性:以实证、检验的方式为基础,确实、可靠、所主张任何观点都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根据,允许相互间对话讨论,允许相互间怀疑。
宽容:尊重每个人思想的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信念、主张、思想权利,主张放弃思想权利与自由,异质化、多元化的思想文化。
价值中立:淡化主观感情、价值评判,不以自己思想去取代别人认识2. “一切历史都是现(当)带史”1) 历史并不是过去的、消失的,仍然延续到今天,历史没有过去2) 现代并不是没有历史源源的,根源于过去历史之中3) 不应该阉割历史,而应该把历史看成一个长期噶站演变的过程4) 要坚持一定的历史主义的观点方法和立场3. 比较比较指在相同或者相似事物中找到差异,在极为不同的事物中找到相同点,即找到“同中之异,异中之同”1) 参照系:可以用于静观的对象。
可以是中国的,也可以是西方的法律思想2) 有一定的标准与尺度3) 比较的具体方式,可以是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文化比较。
具体为:①思想家思想,与以前的思想家与同代的思想比较②中外文化比较4. “拿来主义”——“文化内涵”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二章古希腊法哲学思想(2007-10-15 11:03:56)第二章希腊法哲学思想一、希腊文化1. 希腊文化意义上指,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南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
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穿早了希腊灿烂文化。
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言必称希腊”2. 希腊文化1) 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
2) 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轻经济发展方式3) 城邦制度,有母邦与子邦(殖民)之说4) 宗教是多神教5) 逻格斯,主要指理性、知识、科学秩序、尺度希腊文化是理性、科学文化,有深厚理性、科学传统二、希腊法律理念1.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
古希腊人也是从神、神话中寻找和论证自己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创制的根据的,也可以说,希腊人也是直接借助神、神话创造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可以有很多资料应证赫拉克列特“晦涩诗人”——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法律的存在而存在,身的法律为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有超越一切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
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2.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
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按提革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
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这告诉我们,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3. 法治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
前670年——德拉古立法——雅典立法前594年——梭伦立法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480年——伯里克利立法梭伦立法具有重要重要意义:雅典作为希腊的形象,进入了法制,以法律来控制管理社会的传统或方式,形成了法制化的社会控制体系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梭伦认为,国家最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发生内乱是国家最大的灾难,梭伦不顾各方面反对,依然立法,指定法律理论。
晚年,柏拉图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
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屏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希腊古法律实践,希腊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不是社会中的权宜之计。
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之所。
没有法律管制,人类是野蛮的,人类社会将是无序的。
4. 敬畏法律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服从,单有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比没有法律更为恶劣,不仅以法治为自豪,而且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而凌驾与其他公民之上。
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之死由自己的性格决定的。
②苏格拉底是希腊社会两种价值体系、两种思想中的冲突,苏格拉底服从的是理性的,希腊社会服从的是感性的,权利化③苏格拉底表现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具有深厚敬畏法律精神、文化,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认同敬畏、遵从法律,自觉从法律为自己行为观、价值观为依据,任何人都不要轻易破坏法律,哪怕是自己握有重权,身居高位,哪怕在社会中存在不公正的制度,哪怕法律做出不工整的对待,智者认为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若抛弃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整体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这告诉我们敬畏法律服从法律是人作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人必须自觉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5. 法律的自由希腊与雅典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内在核心,是希腊人自认为的生命本性,希腊人自称是自由人,人的生活生存就是自由,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死,就此而言,希腊人认为人有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外物的支配而独立生存。
在历史上,希腊人认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认识到胡作非为的危害性,“任何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导致极端的奴役”,正因此希腊人明确提倡人是自由的,但在无拘束的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
正是由于我们遵守法律,希腊人认识到自由是有界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基础,自由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是对自由与法律内在关系的认识,希腊人自以为超越野蛮人6. 法律与正义正义是对层面,变化莫测的,也是令人困惑的,古希腊人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的内涵,澄清正义的意义,由此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源头。
荷马史诗中简单的正义观念,DLIKE,正义来之于神,是神所赐予人类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准则。
正义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实现平等、平衡,从而避免两大阶层的冲突,格拉赞里特,正义是逻各斯、理性、尺度、次序,毕达戈拉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数,正义是四,四是第一个偶数自乘数,代表平等,揭示出是对等性。
智者学派认为,正义是强者利益,强权就是公平。
柏拉图认为,在国家中,正义是没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活动,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
希腊思想家重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每个人按其各自等级秩序,从事自己活动,各得其所。
在理想国家中才有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存在正义与非正义区分,法律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本身代表正义理论。
具有所划分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
明确提出法律的功能是要维护社会平等公平。
因此,所谓法律正义性,一方面指明法律要创建理想化、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维护每个人行为机器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正义不仅要合法性,必须是正义化,理想化公正性是法律内在品性、标准,也是法律权威性,功能性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