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犯版权罪看英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兼议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研究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特点、社会危害、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分析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梳理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与特点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表、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示、传输等行为,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与营利性相结合,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等。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削弱原创动力,阻碍文化创新。
其次,侵权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后,侵犯著作权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版产品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一)构成要素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 以营利为目的;3. 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4. 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失或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侵犯著作权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复制发行类;2. 表演类;3. 播放类;4. 展览类;5. 网络传播类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
五、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一)法律体系发展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政策

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政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护作者创作劳动成果和鼓励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信息时代,盗版和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巨大冲击。
为了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政策。
一、刑法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盗印、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展览、引进、传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8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制作、销售盗版、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出售侵权复制品等侵权行为的刑事惩罚。
二、加大打击力度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政策,提高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加强执法力量为了确保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加强了执法力量的建设。
为了应对侵权盗版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公安机关逐渐推行专门刑侦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并配备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能力。
2. 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震慑侵权盗版行为,我国逐渐提高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根据情节轻重,对于盗版、侵权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不仅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 四个“最严厉”打击对于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我国还推出了四个“最严厉”打击政策,包括最严厉的制度:加大刑罚力度,通过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使犯罪分子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最严厉的执法:加强联合执法,组织侵权盗版打击行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最严厉的纠偏整治:加大对侵权盗版市场和渠道的整顿,净化市场环境;最严厉的曝光追查: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侵权盗版犯罪的认识,形成舆论压力,使侵犯著作权犯罪者寸步难行。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第一篇: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
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
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近日,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正式生效。
这是自1988年以来的
首次重大修订,旨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和创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部新法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的版权法增加了一些例外规定,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的
使用可以不必得到版权持有人的授权。
比如,规定了批量数字化图书
馆和档案馆收藏的适当使用、无盈利研究和私人学习使用、作品的残
缺修复和威胁修复等。
这些例外规定将有助于推动知识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也符合数字时代公平和创造力的利益。
其次,新的版权法还规定了对发行通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点监管,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网络上以侵犯版权行为为目的的文
件共享,而这些通讯服务也要对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此外,为了更加灵活地适应新兴的业务模式,该法还制定了与信息社会相关
的产业和技术中涉及条件适用的规定。
最后,英国新版权法还强调了建立公平报酬机制,以保护数字内
容创作者的利益。
这个概念可以被认为是支付所得或版权保护机制,
在使用数字内容时,相关的版权持有人会获得报酬。
该法规定了此类机制的实施,有助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对知识产权和数字内容创造的保护和推动有着重要意义。
它为数字化时代提供了更多适用的规定和制度,并且强调了公平报酬机制,为数字内容创作者获得更好的保护。
相信这个新的法律将有助于加强艺术、文化和创造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经济的繁荣。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改进刑法保护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1. 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创作、创新的活力。
而著作权刑事保护则是在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采取刑法手段进行惩罚和修复的重要保护途径。
2.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2.1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律基础我国目前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刑法》。
其中,《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而《刑法》则对如何界定刑事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2.2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侵犯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规定。
其中,盗版、制作销售侵权盗版复制品等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3.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3.1 立法不足当前,我国虽然有关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规定比较完备,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比如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网络盗版行为。
3.2 执法难度大由于著作权刑事侵权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加上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执法难度持续增加。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盗版行为更为普遍,打击难度更大。
3.3 刑事制裁效果不明显虽然刑法对于某些侵权行为规定了刑法责任,但实际上刑事制裁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方面,侵权盗版成本低、利润高,使得侵权行为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刑法刑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震慑侵权犯罪。
4. 提高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4.1 加强法律立法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和处罚力度的规定,增加对互联网上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固相继采用了刑法保护手段。
我国也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对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严惩。
文章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情节是否严重、当事人和解对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有何影响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由于实战中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过于绝对的理解,应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各项因素,避免因机械地适用有关规定而导致刑罚的滥用。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情节一、引言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5条就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违法数额较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数额巨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严重情节”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等,并包含“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但何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予指明。
然而实践中,著作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呈现出复杂状态,各种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亦千差万别,因此,怎样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和《“两高”解释》的规定,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刑罚的不当适用,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修改浅议论文_0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修改浅议论文引言在我国大陆的刑法体系中,形式上的侵犯著作权罪始于1994年,而实质上的侵犯著作权罪则可追溯至1987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明确将著作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在吸收《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由于著作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并且相对于危害程度千差万别的形形色色的各种侵权行为来说,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不足之处,而法律本身也有待完善,故有必要加强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
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亦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内容。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是一种与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密切相关的权利,并且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主要是根据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来定义著作权中的具体财产权利的,而究其实质,著作权是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所享有的一种支配权。
即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并且立法者尚未针对新产生的作品使用方式规定相应的权利,他人也无权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亦即享有著作权的人,谓之著作权人。
一般说来,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会因作品的创作而成为著作权人,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通过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而成为著作权人。
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可以完整地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但一般不享有或者不能完整地享有著作人身权(注:在知识产权法学论著中,著作人身权亦被称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或作者的精神权利,著作财产权亦被称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中英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比较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中英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比较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郑悦迪[摘 要] 电影是一门综合艺术,具有制作成本高昂、权利主体众多、权属关系复杂的特点。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电影产量及票房快速增长,电影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个主体与作品的关系,平衡制片者与导演、编剧、演员等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构建公平合理的权利归属原则和收益分享机制,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拟通过两国立法比较,借鉴英国在保护电影版权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提供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比较;送审稿[作 者] 郑悦迪,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伯明翰大学硕士研究生。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权属以及使用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无法满足电影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推动文化市场的繁荣,我国已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从目前公布的修订草案送审稿来看,对电影等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作了重大变动。
自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的颁布,英国版权法律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令》(以下简称CDPA 1988)是当今英国保护电影版权的核心立法。
下文将从电影作品的含义、作者、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和权利的使用等角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电影作品的含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该定义由于缺乏对科技高速发展的预见性,将电影作品局限于采用摄制的制作方式,并且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同时没有体现电影画面连续性和运动性的突出特点,而饱受诟病。
因而,修改草案送审稿为了满足法律规定对技术进步的前瞻性,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以“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在第5条明确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转变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内容摘要:我国采用的单轨制的刑事立法模式,其缺陷已逐步显现。
双轨制符合时代潮流,并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及方便司法操作。
我国应适时转变刑事立法模式以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相比,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
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
因此,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进行了刑事立法,据以惩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然而,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等方面均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对刑事立法形成巨大的考验,尤其是在刑事立法模式上,问题更加突出。
一、立法模式的双轨制理论立法模式的双轨制是相对于立法模式的单轨制而言的。
根据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单轨制主要是指无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集中规定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相反,双轨制主要是指区别自然犯与法定犯,将自然犯规定于刑法典中,法定犯规定于专门法律中。
①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轨制的立法模式。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均由两大部类组成,刑法以外的法律如果需要都可以规定独立的罪刑条款,统称附属刑法规范(或称行政刑法),是刑法立法双轨制。
在双轨制下,刑事犯(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里,行政犯(法定犯)基本上存在于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后者数量无例外地绝对超过前者,而且罪状相当细密。
”②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理论前提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
“现有文献延续了几百年以前罗马法给法定犯和自然犯所下的定义:法定犯就是法律禁止的恶,自然犯就是本体的恶。
”③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概念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采用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即以犯罪是否规定于刑法典为区分标准。
规定于刑法典中的为自然犯,反之则为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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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犯版权罪看英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兼议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英文标题】The Changes of the Criminal Policy in the U. K. Based on the Off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 Discussion on the Similar Offence in China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China)【作者简介】[英籍华人]杜江,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伦敦大学法学博士。
(重庆 400715)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利用轻刑矫正罪犯,减少监狱压力。
但是面对日趋严重的犯罪全球化问题以及“严而不厉”政策的局限性,英国议会不得不考虑对某些犯罪实行“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
本文将通过英国议会对侵犯版权罪的近几次修改,论述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与此同时,比较中英两国对侵犯版权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我国侵犯版权罪所存在的问题。
Until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in the United Kingdom, it has been the prevailing criminal policy to correct offenders with "mild punish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relieving pressure on prisons. However, the Parliament has now decided to change the policy and impose "severe punishment" upon offences both as a direct result of the impact of globahzed crimes, and also in order to ensure efficient results where the policy of "mild punishment" has failed to deter. The present paper will discuss the changes of this criminal policy through analyzing the recent amendment of off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t will also identifythe problems in Chines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offences of copyright through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Kingdom.【关键词】刑事政策/侵犯版权罪/“严而不厉”/“严而又厉”criminal policy/off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mild punishment"/"severe punishment"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08)04-0059-07我国学者认为,“近代以来(两个世纪以来),经济发达(相应的法治水平也较高)的国家,……刑事制裁的总体方式可以概括为‘严而不厉’,即刑事法网严密而刑罚并不苛厉。
……‘严而不厉’,是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刑事政策(或称刑事政策思想)。
” [1]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长期以来一直贯彻着这一刑事政策,即“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
但是,随着近年来犯罪全球化问题的日趋严重,国际公约和欧盟指令对严厉打击犯罪的强烈要求,以及“严而不厉”在惩罚罪犯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英国不得不对其刑事政策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严而不厉”已不再作为唯一的刑事政策,取而代之的是“严而不厉”与“严而又厉”同时并用的刑事政策。
换句话说,对某些犯罪仍采取“严而不厉”,例如,对青少年的犯罪。
但是,对某些犯罪则不仅“刑事法网严密”,刑罚也是“严厉”的。
例如,《1991年道路交通法》修改了《1988年道路交通法》,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升到10年;①又如,《2003年性犯罪法》对强奸罪做了修改,规定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口腔的,为强奸罪,②对该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刑期10年提升为无期徒刑。
③为了进一步说明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本文将以侵犯版权罪为例,论述“严而又厉”政策在该罪中的体现,同时比较中英两国对侵犯版权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我国侵犯版权罪所存在的问题。
一、英国的侵犯版权犯罪在英国,侵犯版权行为(也称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即一级侵权(primary infringement)和二级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
所谓一级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对作品的全部或实体部分实施了或授意他人实施了版权法所不允许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作品,公开发行复制品,公开出租或出借作品,公开表演、展示、上映作品,向公众播放作品,以及改编作品。
④二级侵权通常是指以商业运作为目的,未经版权人许可,制作侵权复制品或持有能够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如进口侵权复制品,持有侵权复制品,经营侵权复制品,为制作侵权复制品提供工具,为侵权复制品提供场地,为侵权演出提供设备等。
⑤二级侵权与一级侵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二级侵权要求侵权者明知或有理由确信他正在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而一级侵权对此并无要求。
侵犯版权罪是指那些严重侵犯版权的行为。
作为犯罪,一级侵权和二级侵权的大部分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罪。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都应具备两个要件,即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⑥犯罪的客观要件称为“actus reus”,“actus reus”是拉丁语,原意为“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要件称为“mens rea”,拉丁语“mens rea”的意思是“犯罪心态”。
[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英国刑法借用“actus reus”意指犯罪的客观要件,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因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犯罪状态和犯罪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版权罪可以依据普通法,也可以按照制定法定罪量刑。
不过,当今只有一小部分侵犯版权的共谋犯罪(conspiracy)依据普通法,绝大部分犯罪是以制定法定罪量刑的。
本文所讨论的侵犯版权罪的指制定法中的侵犯版权罪。
下面将分别论述“严”与“厉”在打击侵犯版权罪中的具体体现。
(一)“严”在打击侵犯版权罪中的具体体现所谓“严”是指刑事法网严密,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为了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版权的行为,英国议会于1988年11月15日通过了《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以下简称《1988年版权法》)。
作为现行版权法,它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对侵犯版权罪的规定要比前一部版权法,即《1956年版权法》的规定更加严密细致。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版权法》中的侵犯版权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在这类犯罪中有多个独立的犯罪。
为了说明刑事法网的严密性,下面将简述该法中具有代表性的11种侵犯版权的犯罪(其中包括3个增补罪名)。
1.制作、经营复制品罪。
《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为出售或出租制作复制品,或者将非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复制品带入英国境内,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复制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复制品、为出售或出租复制品提供场地、公开展示复制品、散发复制品,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散发复制品的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且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是制作、经营复制品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实施下列任何一种侵犯版权的行为:1)为出售或出租而制作复制品,如为了销售,侵权复制了500本书;2)非法将复制品运进英国境内,如走私盗版图书(携带非法复制品为个人或家庭所用除外);3)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复制品,如存放500本侵权复制品伺机出售;4)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复制品、为出售或出租复制品提供场地、公开展示复制品、散发复制品,如为销售盗版图书的违法者提供商铺;或者5)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散发复制品的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利益,如免费大量散发复制品。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复制品是违法的,或者没有理由可以确信其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则不构成该罪。
2.制作、持有复制品模板罪。
该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制造或变造模板,或者持有模板,且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模板是为了制作用于获利出售、出租或使用的侵权复制品的,是制作、持有复制品模板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制造或变造模板。
制造或变造模板包括从印刷艺术作品的印版,到能够复制音响制品的母带。
该罪仅适用于为了制作非法复制品而制造或变造模板的行为;[3]或者2)持有模板。
持有模板,是指行为人占有模板,如某人将一块模版存放于家中。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明知,或者有理由确信其模板是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并且出售、出租或者使用该复制品从中获利的。
3.非法组织表演罪。
第10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版权会受到侵害,而组织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公开表演(公众欢迎活动除外),或者公开放映、播放录音制品或影片,使版权受到侵害的,是非法组织表演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1)组织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或者2)组织录音制品、影片公开播放或放映。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版权受到侵害的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的“责任人”通常是指那些活动的组织者或安排人。
至于提供场地或器材的人员则不能视为“责任人”,不过,可以视其情况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论处。
[3]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版权将会受到侵害。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版权会受到侵害,或者没有理由可以确信该版权会受到侵害,则不构成该罪。
4.制作、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罪。
第198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将非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带入英国境内,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持有音像制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音像制品、提供出售或出租音像制品场地、公开展示音像制品、散发音像制品,且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音像制品为非法录制品的,是制作、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