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日常管理制度为提高青少年和社会人士的智能制造类科普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科学素养,特制定本制度:一、科普基地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以达到培养受众人士创新能力的目的。
二、基地要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对科普基地的工作全面负责。
三、基地运营中心要定期安排科普活动,科普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
四、各类设备要登记注册,分类保管。
对于新购进的设备有关人员要及时了解其功能。
五、科普基地内的各类设备要注意正确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坏。
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搞好维修。
对于非正常损坏的设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
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关锁门窗,并做好安全等各方面的工作。
七、基地内要长期保持清洁,定期对基地进行彻底的清扫。
科普活动室工作职责一、认真观测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刚要和实施科普惠民计划,推进一站一队一栏一员建设,搞好科普惠民工作。
二、建设和完善科普活动室,发挥科普服务功能,逐步形成科欧工作的网络体系和长效机制,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欧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知识需要。
三、选拔和培训科普宣传员,挖掘科技人才,组织相关志愿者业务能力培训,科普知识等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科普宣传员的科技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做好制度上墙,记录、簿册齐全,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服务对象,内容及形式。
五、管理使用好各类科普设施和资料,做好存放整洁完好,使用方便有效,加强科普宣传栏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内容。
六、及时总结开展科普活动的经验,提出需要改进的问题和建议,做好信息反馈。
七、结合本基地实际,整合科普资源,抓好科普阵地建设,管理使用好科普宣传栏、科普学校、科普图书室等科普设施,为科普惠民工作的经常化、现代化创造条件。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一、加强对科普活动室的管理,指导科普活动室开展适合本区实际的科普活动。
二、加强对科普设施的管理,加大投入,逐步配全电视机、VCD 播放机,科普光盘等现代化宣传设备,发挥好科普宣传栏、科普图书馆、科普学校等宣传阵地的作用。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2篇)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
1、科普活动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2、安排有固定的对公众开放时间,能按制度规定常年正常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____小时;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科普书报(刊)、资料出入登记、借阅登记等管理帐册、台帐;
4、每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____次以上。
每月举办科普宣传教育活动____次以上;
5、要经常性播放科教录象或开展科普讲座;
6、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科普书报(刊),鼓励参与各种科普活动;
7、科普活动室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场所,不得从事违反政策或与科普无关的活动;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
1、负责科普活动室整体工作和管理。
2、热爱科普事业和本职工作,勇于奉献,积极宣传《科普法》,认真履行科普服务职责。
3、在上级科协和科普协会的指导下,积极____开展科普活动,认真做好科普活动记录及科普档案管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维护科普器材和资料,认真登记造册和管理使用。
定期更换科普宣传内容,有效发挥“科普活动室”的科普惠民功能。
5、做好科普活动室、电教设备、科技图书的管理与养护,保持活动室的整洁卫生。
社区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

社区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使用权限:科普活动室的使用权限应明确规定,通常分为社区居民和外部人士两种权限,社区居民可以免费使用活动室,外部人士需要提前申请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2. 预约方式:活动室的预约方式应规范化,一般可以通过电话、线上预约平台或者人工接待等方式进行预约。
预约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活动的目的、时间等信息。
3. 使用时间和时长:科普活动室的使用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的使用时间可以更灵活。
使用时长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超时需额外支付费用。
4. 使用规定:使用活动室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不得吸烟、喧哗、乱放垃圾等。
活动室内的设备和设施需要妥善保管和使用,损坏需要赔偿。
5. 安全责任:活动室的使用者对活动室内的安全负责,需要确保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室恢复整洁,并关闭电源、水源等设备。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活动室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停用活动室权限、限制预约时间等处罚措施,严重者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监督和投诉: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社区的监督渠道对活动室使用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居民回复处理结果。
以上是社区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社区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

社区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科普活动室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活动室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的科普活动室,负责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和推广。
第三条科普活动室是社区居民进行科学知识学习、科技文化交流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基地,是加强社区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和科学文化服务的窗口。
第四条科普活动室的管理机构为社区居委会,具体责任由该活动室的负责人执行。
第五条科普活动室的工作宗旨是:面向社区居民,以科学普及为主题,以增加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思维、提升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科技文化服务活动,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科技文化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科普活动室的设施与服务第六条科普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图书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展示厅,活动室等功能。
第七条图书室内应有充足的科普图书和相关期刊,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电脑室内应有完善的电脑设备和互联网信息资源。
第九条多媒体教室应配备先进的多媒体设备和科普教育影视资料。
第十条展示厅应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的展示区域,用于展示科技成果和科普知识。
第十一条活动室可以举办各类科普讲座、科技文化交流活动、科技作品展示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免费使用科普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资源。
第三章科普活动室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科普活动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室设置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科普活动室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科普活动室的相关政策、服务内容和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普活动室的管理人员要保持活动室内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七条科普活动室的管理人员要保持活动室内设施的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固定时间内,科普活动室要举办各类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科普活动室要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开展科普讲座,为社区居民提供科学知识普及服务。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模版

科普活动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活动室的管理,促进科普活动室的良好运营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活动室是为公众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普教育、科学交流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活动室主要开展科学讲座、科普展览、科技体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科普活动室所提供的服务应以公益为主,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科普服务。
第五条科普活动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六条科普活动室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和管理活动,保障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科普活动室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科普活动室应当定期开展活动评估和服务满意度调查,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科普活动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活动室的负责人、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普活动室的发展规划、活动策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活动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科普活动室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科普活动室设立活动管理组、财务管理组、宣传推广组等,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室设立相关岗位,包括讲师、导览员、志愿者等,担负各种科普活动的执行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科普活动室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科普活动室应当提前发布活动信息,吸引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科普活动室定期举办科普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科学知识讲解。
第十八条科普活动室定期举办科技体验活动,让公众亲身参与科学实验和科技展示。
第十九条科普活动室定期举办科学展览,展示科技成果和科学发展。
第二十条科普活动室开放时间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但应当保证至少每周开放一天。
第二十一条科普活动室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避免活动冲突和重复。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普活动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科普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普活动室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京财文[2009]43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9〕433号)各区(县)财政局: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在科普经费中设立区县科普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设立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大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各区县、特别是远郊区县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进一步促进北京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原则,补助区县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科普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将在每年的8月份根据各区县财政投入情况、科普工作效果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并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在每年的11月份前,申报项目金额按照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120%,通过区县项目库向市财政申报项目。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支持力量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AA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AA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遵循鼓励共建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活动基地的管理行为,促进科普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维护科普活动基地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活动基地,是指为开展科学普及教育及科技文化活动而设立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科普活动基地的申报、批准、建设、运行、管理、评估等环节。
第四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普活动基地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应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
第六条各级科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科普活动基地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职责明确,依法合规。
第八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应当积极倡导科普活动基地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推崇科学精神,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科普活动基地的建设和批准第九条科普活动基地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科普活动基地的批准、申报、审批流程和标准,明确科普活动基地的建设要求和管理指南。
第十条科普活动基地的申报、批准程序分为初审、评审、验收等环节,涉及的文件材料和程序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和审核。
第十一条科普活动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科普活动基地的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三条科普活动基地申报、批准程序公开透明,有条件及时对外公布申报、批准的信息。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基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审批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追查,纠正并通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科普活动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正式批准成为科普活动基地,否则终止批准。
第三章科普活动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第十六条科普活动基地应当制定详细的科普活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科普活动基地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活动的开展,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十八条科普活动基地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急救物资,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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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共享科普资源,引导他们为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切实推进和加强基层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参照全国科普活动站的标准,制定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建设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色科普活动站是指依托区域内科技、教育、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场所,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和服务功能的科普设施,区特色科普活动站的建设,对于加强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提升区域科普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北京市科普条例》为指导,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
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应急避险、以及科学生产、健康生活、合理消费等观念和知识,促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丰台区科委负责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建设与管理的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由区科技馆承担。
二、基本标准
第五条特色科普活动站应具备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基本功能。
特色科普活动站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能够经常性地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二)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
有相关的日常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负责的专门工作人员,有定期开展科普活动的工作计划。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的固定场所。
特色科普活动站的场所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可同时容纳约30人以上。
(四)配备有适量的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
配有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并能够及时更新和补充。
特色科普活动站应拥有科普图书、报刊、挂图和音像资料等600册(套)以上。
三、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应突出社会公益性。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向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
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
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特殊纪念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七条丰台区特色科普活动站应积极参与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
提高科普资源的使用效率,为公众提供各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