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合规的广告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公众利益甚至导致法律风险。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广告审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审查范围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发布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网络广告、平面媒体广告等。
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非商业广告都应符合审查要求。
三、广告审查机构和职责1.广告审查委员会:设立由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的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标准、审核广告内容、处理违规广告投诉等工作。
2.广告审查员:由广告审查委员会指定、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实际审核广告内容、编制审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等。
3.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监督,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标准应基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综合考虑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广告真实性: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不得宣传或推广违法、有害的产品或服务。
2.广告合规性: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道德、伦理及社会公共利益。
3.广告艺术性:广告应注意审美和创意,但不得涉及淫秽色情、低俗媚俗等内容。
同时,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形象和知名品牌等。
4.广告语言和图片:广告语言应使用规范、文明的文字,图片应符合公序良俗,不得侮辱他人、歧视任何群体。
五、广告审查流程1.广告投放前审查:广告发布方在广告投放前应向广告审查委员会提交广告内容和相关材料。
广告审查员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报告和意见。
2.广告投放后监督:广告审查委员会、行政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等均有权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和举报,发现违规广告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处罚。
六、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保障1.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提升产品质量。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粤工商〔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广告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7月21日以粤工商〔2015〕14号发布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促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员。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审查员,是指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指定,负责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章广告审查员的职责第五条广告审查员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二)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三)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五)签署同意、不同意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六)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对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广告审查机关反映。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内容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内容一、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护消费者权益:未经审查的虚假宣传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保护企业品牌形象:通过审查规范广告内容,可以避免因广告内容不当而导致的负面影响,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3.促进市场竞争:规范广告内容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虚假广告扭曲市场秩序。
4.遵守法律法规:广告审查管理制度要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合法合规地开展广告活动。
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内容1.广告审查流程(1)广告提出:广告提出者需向公司提交广告内容、材料及目的,并填写广告申请表。
(2)初步审核:由公司广告审查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广告内容与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初步评估。
(3)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对初步审核通过的广告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核广告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可信,不违反商业道德。
(4)意见反馈及修改:如有需要,广告提出者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
(5)终审及批准:审查委员会在确认广告内容符合规定后,进行最终审查,由企业领导审批并签字批准发布。
2.广告审查标准(1)合法合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伪装广告等违法行为。
(2)真实可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张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商业道德: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商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得恶意竞争,不得利用消费者的盲目追求来误导消费者。
3.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执行(1)全员参与: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公司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流程。
(2)专业审查团队:公司应设立专业的广告审查部门或委员会,由具有广告审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广告审查工作。
(3)定期审查:公司应定期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内容。
(4)信息披露:对审查过的广告应进行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总局2004-10-23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0.08
•【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施行日期】2004.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对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认识,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二、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三、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代理、发布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
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编写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教材。
各地可将其地方性广告法规作为广告审查员培训、考试的补充内容。
培训的方式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包括新颁布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广告法规集中培训。
六、已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进行法规培训。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
(一)组织广告法规培训;
(二)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应当作为广告监管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对辖区内广告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日常审查工作中的违章情况和相关处理记录,应尽可能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八、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工作对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的前提下,各地要继续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广告审查员管理的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