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报表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制定2019年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本制度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报表式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内资企业统计报表 (4)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8)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补充统计报表 (1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3)(二)综合年报表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9)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区域”)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保税区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税区域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保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为保税区域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国际贸易)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

(国际贸易)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壹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
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
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于大洲名或地区名称。
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回行。
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主要国家或地区及代码4.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四、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季)报填报规定和要求(壹)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运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是各级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依据,能更好地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2.本表的实施范围: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二是凡于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三是凡于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于500万元之上,且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以及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之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四是于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之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之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本表“指标解释”参照本制度《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中的有关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1)本表中软件业务出口是企业于方案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
(“万美元”计算)。
(2)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4.本表审核关系:(1)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IC设计收入1020=1021+1022+1023+1024+1025(2)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1023≥1030(3)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7.61020≥1040*7.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7.61030≥1041*7.6(5)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1040≥1041(6)软件业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1040≥I042(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7.61024≥1042*7.6(二)软件进口统计季报(电软统企4表)1.本报表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年报
同上
区)情况
同上
14
服贸统综 11 表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分省市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15
服贸统综 12 表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根据有关部门资料
年报
5 月 31 日前 16
加工整理
服贸统综 13 表
外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17
服贸统综 14 表
外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业
数
︵ 总
家 额
︶
#服务
境内销售(营 业)收入
总 额
#服务
从业人Hale Waihona Puke (人)总 数#中方
所 有 利资负者 润产债权 总总总益 额额额总 额
一、中方控股 50%以上的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建筑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
一、外商控股 50%以上的企业 (按企业所在地区分组)
北京 天津 … … … 宁夏 新疆
二、外商控股 50%或以下的企业
省市同上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200 年 月 日
说明:1.国内地区分类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GB/T2260)。除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外,还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
保险 服务
金融 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一、服贸统基1表:基本情况登记表本表由所有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填报。
1.调查对象详细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如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则填写从事服务进出口业务的个人姓名。
2.开业(成立)时间:(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若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则填写最早开业年月);(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为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写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写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名称发生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填写最早成立时间;(4)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5)企业分立、合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6)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5.个人身份证号码:由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填写。
6.进出口企业代码:(限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填写)企业(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成功后,即可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7.联系方式:包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3年第3号》(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1988年10月1日对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对外贸易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对外贸易信息的主体,反映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的总体情况。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对外贸易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检查对外贸易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其他各类全国性进出口总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各类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边境贸易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统制字[1990]193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统制字[1990]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fd5f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8.png)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统制字(1990)193号)一、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是为国家有计划地调拨使用外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
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外汇实际收支情况;监督和检查外汇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及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的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一)对外贸易出口的收汇统计,以谁经营承包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本地区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的出口收汇统计;2、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系统自营商品出口的收汇统计。
(二)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以谁经营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统计;2、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四、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为结汇数,以银行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
统计专报制度汇编模板

统计专报制度汇编模板一、总说明统计专报制度汇编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汇编适用于各级统计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二、报表目录1.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报表2.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3. 人口与就业统计报表4. 商品流通统计报表5. 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报表6. 财政金融统计报表7. 科学技术统计报表8. 教育统计报表9. 卫生统计报表10. 环境保护统计报表11. 社会保障统计报表12. 其他统计报表三、调查表式1.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报表(1)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统计表(2)分行业增加值统计表(3)分地区生产总值统计表2.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1)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标统计表(2)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3)分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3. 人口与就业统计报表(1)人口主要指标统计表(2)就业主要指标统计表(3)城乡劳动力资源统计表4. 商品流通统计报表(1)商品零售主要指标统计表(2)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统计表(3)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统计表5. 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报表(1)进出口贸易统计表(2)利用外资统计表(3)对外投资统计表6. 财政金融统计报表(1)财政收入统计表(2)金融业主要指标统计表(3)保险业主要指标统计表7. 科学技术统计报表(1)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统计表(2)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表(3)知识产权统计表8. 教育统计报表(1)教育主要指标统计表(2)分地区教育统计表(3)各类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9. 卫生统计报表(1)卫生主要指标统计表(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3)卫生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10. 环境保护统计报表(1)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统计表(2)分地区环境保护统计表(3)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统计表11. 社会保障统计报表(1)社会保障主要指标统计表(2)分地区社会保障统计表(3)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12. 其他统计报表(1)其他重要统计指标统计表(2)专项调查统计表(3)统计分析报告模板四、填报说明1. 填报单位:各级统计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外金融统计PPT教学课件

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 建立统计制度正式编表。 (3) 建立申报制度。 2、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1)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
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中国居民的含义。
2、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 系
(2)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采取以通过银行申 报为主,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为辅,定期申报 和逐年申报相结合的办法。从内容上看,它包 括:
2、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统计
(1) 统计范围。国际收支记录一国一定时期内 全部的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情况, 包括了所有外汇收支的交易和不发生外汇收支 的交易。外汇收支以外汇收支行为为记录主体, 并不区分这种行为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还是 居民与居民之间的。
(2) 经济体; (3) 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国际收支记录一个经济体
的常住居民与非常住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平衡表
1、概念 反映一定时期内一国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
间的经济往来以货币记录的综合统计报表。 2、编制原理和记帐方法 1)编制原理:按照会计学的复式簿记原理编制。
即以借贷作为符号,本着“有借必有贷,借贷 必相等”的原则来记录每笔国际经济交易。借 方记录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贷方记录资 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每笔交易的帐户都分 为借方和贷方。每笔交易都会产生一定金额的 一项借方记录和一项贷方记录。
3、构成与计算
(2)资本和金融帐户: 包括资本帐户和金融帐户。 A.资本帐户: 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
等内容。 B.金融帐户: 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
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 和其他投资; (3)储备资产 :指中央当局掌握的国外资产,可直接用 来平衡国际收支,直接用于市场干预以影响货币汇率 等。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 的储备头寸。 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根据其份 额分配的,可用以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政府 之间偿付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帐面资产。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 帐户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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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北京市统计局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综合年报表 (6)1.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外年综1表) (6)2.技术设备引进项目签约情况(外年综2表) (6)3.技术出口项目签约情况(外年综3表) (8)4.新签对外借款项目(合同)情况(外年综4表) (8)5.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外年综5表) (10)(二)综合定期报表 (11)1.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审批情况(外定综1表) (11)2.海关进出口商品总值(外定综2表) (12)3.北京口岸运营情况(外定综3表) (13)4.出入境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外定综4-1表) (14)5.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外定综4-2表) (14)6.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情况(外定综4-3表) (15)7.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情况(外定综5表) (16)8.银行结汇售汇统计(外定综6表) (17)(三)基层定期报表 (2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外资基1表) (2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外资基2表) (23)3.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外定基3表) (24)4.出口商品交货情况统计(外定基4表) (26)5.北京外贸进出口企业财务状况(外定基5表) (28)四、附录 (30)主要指标解释及说明 (30)一、总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外经统计制度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反映北京市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情况,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目的。
主要包括利用外资统计、对外投资、海关进出口商品总值、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统计、结汇售汇统计等内容。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本市各有关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和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等企业和本市在国外、港澳地区投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此类行为者将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处罚。
四、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
针对不同的报送对象分为综合表和基层表。
五、《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外资基2表)由北京市商务局进行统计,并于每月后3日前将基层数据库及汇总表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六、2003年《外商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采用以定期报表(《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报表制度》(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中的外商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即外经统5表)代替年报。
并由区县统计局审核录入后于2004年2月28日前将基层数据库、汇总表一套及全年分析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004年《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外定基3表)由季报改为月报。
七、本制度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起开始执行。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表号:外年综1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4年3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为反映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投资情况和投产后至合同期满为止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设置。
2.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于2004年3月31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3.表中所有内容由北京市商务局解释。
技术设备引进项目签约情况表号:外年综2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4年3月底说明:1.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填报,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中所有内容由北京市商务局解释。
技术出口项目签约情况表号:外年综3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4年3月底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填报,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中所有内容由北京市商务局解释。
新签对外借款项目(合同)情况表号:外年综4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4年3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及签订对外借款协议的其他单位按项目(合同)名称逐项填报。
2.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表号:外年综5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4年3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及签订对外借款协议的其他单位按项目(合同)逐项填报。
2.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二)综合定期报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审批情况表号:外定综1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填报,于季后10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内所有内容由北京市商务局解释。
海关进出口商品总值表号:外定综2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北京海关填报,于月后12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北京口岸运营情况表号:外定综3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3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为反映北京首都机场口岸、北京丰台口岸、北京朝阳口岸运行的人流、物流情况而设置。
2.口岸各联检单位每月将情况报市口岸办,市口岸办汇总后于月后15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出入境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表号:外定综4-1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 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说明:1.本表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报,于月后12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内所有内容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释。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表号:外定综4-2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 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报,于月后12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内所有内容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释。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情况表号:外定综4-3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报,于月后12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内所有内容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释。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情况表号:外定综5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填报范围是由获得对外承包建设项目或对外提供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如: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北京长城工程总公司、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政工程总公司、首钢、北京市城建集团公司、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等单位)。
2.北京市商务局于月后10日前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银行结汇售汇统计表号:外定综6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计量单位:万美元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汇总全部数字后,于月后10日前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2.表中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解释。
(三)基层定期报表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表号:外资统基1表制表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填报单位: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发证原因:原批准号:批准号:经办人:签发人:批准时间:年月日签发时间: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于月后3日前将基层数据库及汇总表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表号:外资统基2表制表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填报企业: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单位:万美元验资机构名称:验资报告编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由北京市商务局于月后3日前将基层数据库及汇总表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号:外定基3表企业法人代码□□□□□□□□-□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3月底企业名称(签章)____ 2004年1—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平衡关系02≥03×企业记账汇率(美元);09≥10+11+12;13≥14;15≥16。
说明:1.本表为反映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投产、开业后(包括试投产、开业)至合同期满为止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设置。
2.本表由所有投产开业(包括试投产、开业)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按月填报。
3.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一律报送当地区县统计局。
4.各区县统计局审核录入后于月后12前内将基层数据库、汇总表一套报北京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
出口商品交货情况统计表号:外定基4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文号:京统发[2003]123号执行期限:2005年1月底计量单位:万元(1)本月止累计区县外贸公司直接交货额_____万元,农副产品_____万元,轻工业产品_____万元,重工业产品_____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