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条款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条款解析一、引言作为中国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对刑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罪与刑1.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
只有在这三个要素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责刑相对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刑关系,即罪与刑之间的相对关系。
罪刑相对论的原则是使罪刑相适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
三、刑法主要条款解析1.故意犯罪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界定十分明确,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的要素和量刑标准。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预谋、目的性和实施行为的主观恶意。
2.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中由于疏忽或者违反职责等原因,没有具有故意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恶意,但是由于其过失造成了犯罪结果。
3.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量刑标准是依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刑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刑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对刑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而制定的。
司法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条款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熟悉刑法主要条款的解析,对于加强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遵守和尊重刑法的规定,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6月18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共十二条。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一、简介1.1 法律立场1.2 制定背景1.3 目的和意义二、刑法基本原则2.1 宪法保障2.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3 罪刑法定原则2.4 敢于承担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限制2.5 罪刑相适应原则2.6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7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8 依法独立行使刑罚执行权原则2.9 依法实行刑事救济权原则三、刑法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3.1 犯罪1.犯罪的定义和特征2.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4.犯罪的行为5.犯罪的结果和后果6.犯罪的原则和立功3.2 犯罪责任1.犯罪责任的种类2.犯罪责任的认定3.3 刑法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分类2.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原则四、刑法的主要内容4.1 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1.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2.人民警察的刑事责任追究3.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2 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1.生命权的刑事保护2.身体权的刑事保护3.自由权的刑事保护4.人格尊严权的刑事保护4.3 社会秩序的刑事保护1.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保护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秩序的刑事保护4.组织秩序的刑事保护4.4 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1.国家政权安全的刑事保护2.国家领土安全的刑事保护3.国家利益安全的刑事保护4.国家秘密安全的刑事保护五、刑法的适用和执行5.1 刑法适用1.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2.法定刑与量刑原则5.2 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流程2.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3.刑事判决和判决执行5.3 刑罚执行1.刑罚执行的目的和原则2.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3.刑罚执行期间的特殊问题六、刑法的发展和完善6.1 司法体制改革对刑法的影响6.2 刑法的创新与修订6.3 刑法的完善与实施七、结语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的全面介绍和探讨。
刑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全书包含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对国家机关、人身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
(版)
版权信息
•出版说明
•修订说明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刑法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三、犯罪
•1.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
•3.单位犯罪
•四、刑罚
•1.刑罚的种类
•2.量刑
•3.累犯
•4.自首和立功
•5.数罪并罚
•6.缓刑
•7.减刑、假释
•五、立案标准与其他
•1.立案标准
•2.其他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行为犯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
•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
•九、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抢夺罪
•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
•十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2.贿赂犯罪
•十二、渎职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十三、其他各罪
•1.危害罪
•2.危害国防利益罪
•3.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