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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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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例文参考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1.合理选择案例2.注意教学方式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3.防止以偏概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四、结语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二: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探究《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办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1.案例的挑选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2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通用6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篇1摘要:经济法的功能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将当前经济法的特点进行呈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经济法的本质进行表现。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经济工作的研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课题。

笔者在结合前人的研究理论中,借助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经济法的主要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其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究,进而为同行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结构每一项法律都有着独特的目标,为从根本上实现该目标,每一部法律都具备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因此,每一部法律不仅能将本质、性质进行体现,并且能够将各部门法的特性与标志进行展现。

[1]由此,法律的功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然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中所存在的功能很少被他人提及,并缺乏系统的论证,本文结合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试作一探讨一、经济法的功能含义以及基本构造(一)经济学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含义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言,所谓经济法功能主要是指立法者或者相关机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现有的经济进行规范干预,使其所产生的效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进步。

[2]另外,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在对两者进行分析中,不能从单纯的侧面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基本构造就经济法的功能经验和社会需求两个方面,对经济法功能的考察,主要包括两条路径:一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开展活动;二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与意义开展活动。

[3]经济法的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经济法通过影像、诱导经济主体中,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主体以及社会主体进行调节,实现经济法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对个人经济行为而言,可以将人们的经济行为划分为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以及强制五项。

其中,评价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评价;预测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肯定与否定;强制功能则是根据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自己经济收益进行预算;指引功能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固定的模式,引导经济活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教育功能则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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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摘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

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

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住房为主的形式,迎来了小产权房的空前繁荣期。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

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

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

这一称谓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是社会公众为了能够辨别这一类型的房屋形式而赋予其的称谓。

目前,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主要的小产权称呼:第一类小产权房,是相对大产权而言的,各商品房业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此类中,大小产权的存在仅仅是一个动态过程。

根据我国《土地法》、《房地产法》等的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前,需要获得以开发房地产为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并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并立项开发,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给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取得由国家统一颁发的以整栋房屋为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大产权房在商品房交房前后应当根据购房合同内容,到国家相关房产登记部门,分割产权给各商品房业主,此时,便产生小产权房。

并且,由于此类大小产权房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始终会由大产权房变为小产权房,所存在的仅是程序办理问题,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二类小产权房,是相对于通过国家合法审批建设,最终可以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证的房屋而言。

这类小产权房可以细分为:1.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笔者认为,第一类小产权房仅仅是商品房开发中产权分割的动态变化,唯一变化的是产权数量和对象,其本质并无变化,不应当以大小产权进行划分。

而第二类才是当前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小产权房的具体内涵,并且应为广义的概念。

第二类中最为普遍的,以房产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销售的房屋,通常情况下购房者能得到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房产证类型,应为小产权房的狭义概念。

①本文要进行研讨的即为第二类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文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小产权房的明晰,我们明确了小产权房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可以发现小产权房存在以下几种问题:第一,违法性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34 条②规定,开发房地产应当使用经国家出让的以房地产开发为用途的国有土地。

农村及军队等集体的土地,原则上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除非经国家征收,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后,经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农村及军队等集体的土地所能建设的住房应为集体内部人员住房,且不能对集体外的人员出售。

而当前我国出现的小产权房,最为普遍的即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

这样的房屋建设违反了我国关于土地使用应按土地性质的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关于房屋建设的审批备案的程序规定,属于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

我国政府迟早将对这些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整顿清理,这就使得这些房屋建设存在不稳定性。

如政府最终将此类小产权房进行强迁或转为租赁性质,则购房人出于刚性住房需求,以获得固定产权及居所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购房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并将再一次被抛进高昂房价的商品房市场。

第二,产权问题。

虽然小产权房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相关的规范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以登记为准。

也即是说,即使许多小产权房的开发商或出卖人均承诺,小产权房一经签订买卖合同,付款交房,购房人即可拥有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但在法律层面上,小产权房并不属于购房人。

如果小产权房发生所有权纠纷,购房人难以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购买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不得违规建设和不得违法上市交易等,应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购房人往往只能收回已付的购房款,获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而在实践中,违约金的比例应不超过购房款的 30%,否则将被认定为过高,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相较则更低。

相比当前房屋升值情况,无论获得违约金还是银行贷款利息,从长远看,购房者均在不同程度上被剥夺了预期可得利益收入。

第三,拆迁问题。

由于当前已建或在建的小产权房,均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的整体规划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等。

购房人在购买小产权房后,可能被拆迁:其一,是我国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清理,将违法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统一拆除;其二,即国家并未对小产权房进行整顿拆迁,而是通过合法的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另行规划使用。

此两种情况,任何一种的出现,首先将导致购房者失去房屋,其次,由于小产权房产权不明,购房者并非产权人。

因此,根本不能参与产权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获的拆迁补偿,其数额与产权补偿相差甚远。

购房者完全是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只能眼见利益的受损。

第四,售后问题。

小产权房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商品房容积率、绿化面积等规定均不适用于小产权房,换言之,是小产权房并没有要遵守这些规定的必要。

因此,在小产权房建设中,众多的小产权房存在整体规划不合理问题,如房屋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采光等。

另外,由于对于小产权房存在监管缺失,以至于小产权房的物业管理,小区保安设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限。

另外,对于在建的小产权房,由于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大量依赖开发自有资本或民间借贷资本,一旦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小产权房极易变成烂尾楼,即时勉强完成开发,也很可能存在开发商为节约成本的偷工减料行为,使小产权存在房屋质量问题。

第五,转让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小产权房不具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资产特点,其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也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等,这些情形,在当今社会都是对购房者资产升值和资产变现的严重限制。

并且,这也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变窄,不利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规范和活跃市场的手段,至今而言,不外乎是国家宏观调控干预和市场自我调节,而竞争不仅是市场内在之义,同时也是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小产权问题的解决原则。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小产权房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应当积极调控和整顿小产权房。

对于当前小产权房问题,已经不是极个别的老百姓违规建房,违规买房的问题,其是与当前高昂房价难以调控,社会贫富差距严重等社会不公平象一体而生的。

因此,对于涉及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以取缔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原则,而应当以合法化为基调处理小产权问题。

(一)小产权房问题应以合法化为基本原则。

虽然小产权房存在违法问题,但其原因究竟是老百姓无视法律、故意为之,还是迫于当前高昂房价的无奈之举。

笔者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老百姓其实对于基本的法律已经有所了解,而对于房屋此类资产,老百姓在购买时,大多也反复咨询,了解甚多。

许多老百姓完全是在高昂的商品房房价逼迫下选择购买的小产权房。

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实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

从法理上讲,国家的行政行为致使老百姓的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然而,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并非是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也不能确定老百姓的利益损失,赔偿也无从谈起。

基于此种情况,国家对已购买的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解决老百姓问题,同时也是对于政策失误致使高房价问题,对于老百姓的一种补偿。

再者,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大多数是村集体土地,此类土地是否完全不能流转,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将集体土地征收后,再将变性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进行出让。

当前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只是未依法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如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法问题即自然解决。

同时,集体土地征收要向老百姓进行征地补偿,向开发商出让时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

而小产权房大多是开发商与村集体组织或老百姓共同开发的,土地补偿和缴款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因此,只要允许此类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可减少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因征地补偿过少而引起的各种矛盾。

另外,减少或放开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可以引导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其他实体经济的发展,形成合理的财政收入结构。

(二)坚决抵制将小产权房取缔或改为租赁形势的观点。

将小产权房直接取缔,并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是完全的错误做法。

取缔小产权房就是直接对已购小产权房的老百姓房屋产权,预期可得利益的直接剥夺。

同时,也会造成有关小产权房的合同纠纷井喷式的出现,造成社会不稳,大大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而对于已建小产权房的强拆,更是对于生产资料的严重浪费。

强拆之后,失去小产权房的老百姓又将重新购房,购房就意味着要有建房,建房又需花费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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