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7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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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滞后法律后果(3篇)

合同签订滞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签订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签订可能存在滞后现象。

合同签订滞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合同签订滞后的概念合同签订滞后,是指合同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的现象。

合同签订滞后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时间、缺乏签订合同的意识等原因。

三、合同签订滞后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签订滞后,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合同签订滞后,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限可能需要延长。

3. 违约责任承担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合同签订滞后,导致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解除权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第107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模板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模板

我受原告(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词:一、关于本案事实1.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地点)的房产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购房款(购房款金额)。

2. 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剩余购房款未支付。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理词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姓名)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购房款、承担违约金等。

为此,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购房款金额)。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如有其他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单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

地铁案例分析法律知识(3篇)

地铁案例分析法律知识(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我国各大城市迅速发展。

然而,地铁运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地铁案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例背景某市地铁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乘客受伤事件。

乘客张某在乘坐地铁时,因车门未完全关闭,导致其右脚被夹在车门与车体之间,造成严重伤害。

张某遂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2. 地铁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提供的地铁车门存在缺陷,导致乘客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地铁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地铁公司因车门缺陷导致乘客受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地铁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需证明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对车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等。

三、案例分析1. 地铁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方,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地铁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未能证明其对车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存在疏忽大意,故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地铁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提供的地铁车门存在缺陷,导致乘客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地铁公司应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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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属于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列举如下: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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