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婚内出轨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婚内出轨,即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内出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能对婚姻关系造成损害。
二、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后果1. 离婚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括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
婚内出轨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2.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赔偿;(2)物质损害赔偿;(3)其他损害赔偿。
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婚内出轨造成的心理创伤、精神痛苦等。
3.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婚内出轨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的抚养条件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如果过错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三、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后果1. 婚内出轨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均婚内出轨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引发离婚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以弥补其精神损害。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及反思

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及反思首先,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应该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一方面,有人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并不存在强迫行为。
因此,无论性行为是否被强迫,婚内强奸都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受害人在婚内强奸案件中常常面临家庭压力、社会歧视等困境,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如果不将婚内强奸视为犯罪,就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安全。
因此,对于该罪行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较大分歧。
其次,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还涉及到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有人主张婚内强奸应当纳入刑事法律的惩治范围,认为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婚内强奸是个人隐私的问题,刑法应当尊重婚姻关系的特殊性,避免干预婚姻生活的私密空间。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将婚内强奸纳入刑事法律范畴,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加剧家庭破裂。
针对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和反思,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首先,应当重视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婚姻是一种平等和自愿的关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
对于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基础,切实维护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靠个人主观判断。
相关立法应该明确规定何为婚内强奸以及其与其他可能的纠纷的界限。
同时,建立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机制,例如提供匿名举报渠道、加强受害人保护等。
再次,加强性教育和社会宣传。
性教育是预防婚内强奸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性教育,可以增加人们对婚姻关系中性行为的自主权的认知,从而减少性侵犯的发生。
同时,在社会宣传方面,要强调男女平等,促进婚姻关系中的和谐与尊重,避免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掩盖和忽视。
最后,加强司法体系的专业化。
对于婚内强奸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需要具备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建设专业化的司法团队,提升审判质量和公正性,为婚内强奸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释是 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法规 的过程 中对 如何 具体应用法 律 、 法规 的问题所 做 的解 释 , 应坚持
合 法性原则 、 合理 性原 则 和法 制 统一 原则 。 1 若 l( 4嗍 以前 者理解 , 该条 司法解 释就违反 了以下三 个原则 :
因过错侵 害配偶他 方人身 、 财产 , 成损 害应 当承担 或过失 , 造 或过错 程度大小 如何 , 般情 况下 对 于确定 一 民事责任 的行为 。婚 内侵权 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其 民事 责任并 无 实 际 意义 。 因此 , 认 为 故 意造 成 若 就应 该 全部 赔 偿 甚 至多赔 1侵权行 为 的主体为配偶 一方 。行 为人 与受 害 损害或 对错误 认识 不 好 , 、 反 就 这 人 之 间有特 定 的身 份关 系 , 两者 是 合 法缔 结 婚 姻 关 偿 , 之 , 可 以 少 赔 或 不 赔 , 都 是 错 误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偿 制度 提 出 了几 点 可行 建议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D 2 .9 9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39 (09 0 — 07 6 07 6820 )4 0 1 —0
一
、
婚 内侵权 的定义和 特征
2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可 以是 以及 侵犯对 方 名誉 权 、 私权 等 。侵 害 财产 权是 指 、 隐
故意或 过失 , 学者 认 为 在夫 妻 婚 内财 产 侵 权 的 主 侵 犯配偶 他方 的财 产 权 , 括 侵 害夫 妻个 人 特 有财 有 包 观方面 应 当 为故 意 , 失 不 构 成 侵权 行 为 。 ’ 过 … 笔 产权 、 夫妻共 有财产权 等 。主要表 现形 式有 隐藏 、 转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受害者小李在婚后不久,发现丈夫经常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甚至有时候是在她处于酒醉或者睡眠状态下。
小李深受其害,但出于对婚姻的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她一直选择忍气吞声,没有向外界寻求帮助。
直到她在一次与朋友的交流中,才意识到自己所遭受的并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内强制性性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被容忍的行为,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
婚姻并不意味着对方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是应该建立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
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受害者应该及时向法律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求助,寻求法律保护和心理援助。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最后,法律应该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惩处,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这种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
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和解决,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严重性,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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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独立性,侵权人并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侵权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民事法律上,虽然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同时夫妻一方又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尤其是在夫妻间内部关系上,二人的独立性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包括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此时,侵权人与受害人在民事法律上,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不问二人之间的关系,只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即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婚内侵权而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按照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关于婚内侵权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案例。
20XX年年初,家住河南省偃师市翟镇村的李红萍在得知丈夫崔成华有了婚外恋后,便到处散布丈夫同第三者的隐私,以图泄愤。
她一方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对丈夫进行羞辱、漫骂;另一方面将第三者写给丈夫的书信复印后四处散布,使崔成华无法正常工作。
20XX年2月12日,李红萍因侵害丈夫的名誉权,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害和当庭向丈夫崔成华道歉。
不难看出,在我国,严格的夫妻一体的传统观念正在开始转变,并逐步承认夫妻二人人格的独立性。
在我国20XX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确实规定了婚内侵权的形式、解决方式、承担责任的形式,但此规定十分不完善。
这里规定的侵权形式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没有规定如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形式。
而且对于侵权的救济手段仅限于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义务。
实际上,这种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受害人,惩罚侵权人。
鉴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关于婚内侵权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侵权行为方式、救济手段、侵权责任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使我国婚姻法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民事权益保护更加完善,使我国婚姻法体系更加完善。
那么,在解决了应认定婚内侵权侵权人承担责任后,还要认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从理论上来讲,一般对责任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前四种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操作,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这么容易了。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责任形式。
20XX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森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森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同时,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森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森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虽然法院对于婚内索赔案可以作出判决,但是在判决的执行上却会陷入尴尬境地:难于执行或根本不能执行。
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困难。
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
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担忧是必要的,这确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对财产做出约定,这就使对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十分困难。
没有了个人财产,判决也就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曹诗权教授说“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但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赔偿,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是妻子(丈夫)个人财产。
”
为了解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中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
笔者同意此种做法。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将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它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
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
在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予以认定,确定属于夫妻个人的部分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望解决关于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婚内赔偿判决成为有意义的判决,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关系的目的。
我
们希望未来的婚姻立法会有重大突破,规定婚内侵权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使婚内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在笔者即将完稿之际,浙江省首例婚内纠纷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顾某(丈夫)殴打原告郑某(妻子),由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556元的民事责任。
看来,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婚内侵权及赔偿问题而立法
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