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概述
基于船舶碰撞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

20 0 8年 9月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 然科学版) 自 Jun l f hj n ca nv r t N trl cec) ora o e a gO enU i s y a a S i e Z i e i( u n
Vo .7 No 3 12 .
来看 , 可分为以下类型 :1国内船舶之间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2 国内船舶与从事国际航线的中国籍 () ()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3外 国籍船舶与中国籍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 ” 。
收 稿 日期 :20 —6 1 080—8
基金项 目: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 目( 07 4 7 20 0 1 )
作者简介 : 易传 ̄( 7一, , 1 95 ) 男 四川攀枝花人 , ] 1 助理研究员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海事法
第3 期
易传剑 等 : 基于船舶碰撞 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
31 4
目前, 对于船舶碰撞造成 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有不 同观点。不具有 涉外关系的我国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上处于混乱状态。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对于发生 碰撞的各船之间如何对油污损害承担责任也认识不一。 本文拟从性质界定 、 责任承担和涉外关系的适用等 方 面提 出分析 和建 议 。
c mp n ai n。 o e s to
Ke r s s i ol in d ma e o i p l t n s se o o e s t n y wo d : h p c l so ; a g f l ol i ; y tm f mp n a i i o u o c o
摘
要: 船舶碰撞造成的海上油污损害是实践 中经常发生 的问题。解决问题 的实质在于船舶碰撞和油污损 害的性质界
我国立法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由此 引起 的相应 损 失 的赔 偿请 求 ;海 上 货 物运 输 因迟 延 交 或 者 旅 客及 其 行 李 运输 因迟 延 到 达 造 成 损 失 的赔 偿 请 求 ;
i 舶 营运 或者 救 助 作业 直 接相 关 的 ,侵 犯 非合 同权 利 的行 船
1进一 步 明确 了船 舶 污 染损 害赔偿 制 度 的归 责原 则 、 责 . 免
我 国船舶 污染损 害赔偿 制度 的现行立 法
我 国关 于船 舶 污 染 防 治 和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现 行 法 律 体
,
1 月 2 日批 准颁 布 了《 2 9 防止 船舶 污 染 条 例 》其 中 规定 , 行 , 航
国 际航 线 , 载运 2 o 0 o吨 以 上 的散 装 货 油 的 船 舶 , 适 用 于 我 并
主要 由 国际公 约 、 律 、 政法 规 三个 层 次构 成 , 括我 国 法 行 包
国参 加 的(99年 国际油 污损 害 民事 责任 公约 》 同时 , 规定 16 。 还 了受 到船 舶 污染 损 害 的单 位 和个 人进 行 民事 责任 索赔 的 处理
程序 。
/ 的 ( 16 ] A < 99年 国际 油 污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9 2年 议 定 19
定, 主要 表 现在 三 个方 面 :
《 商 法 》 章 对 海 事 赔偿 责 任 限制 做 出 相 应规 定 , 确 海 专 明
限制 赔偿 责 任 的范 围 ,即对 于在 船 上发 生 的或 者 与船 舶 营
i 救 助作 业 直 接 相关 的人 身 伤 亡 或 者财 产 的灭 失 、 坏 , 、 损 以
规定 了船 舶 油 污强 制 责任 险 制度 。而 中 国的船 舶 污染 防 治 律法 规 一方 面深 受 国 际公 约 的影 响 ,另 一 方 面又兼 顾 中国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当今世界石油工业高速发展,海上石油运输活动频繁,船舶造成的油污污染己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而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占了很大比重。
但目前我国对该损害赔偿的研究尚不充分,因此本文结合与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分析,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究。
本文总结了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然后针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辨析,提出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建议。
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船舶油污损害是船舶污染损害的一种类型,也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最直接、重要的一种污染方式。
船舶油污损害主要分为两种:排放性溢油和事故性溢油。
前者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混合物。
后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使得运载的大量油类货物或者是燃油溢出船舶。
其中,船舶事故,即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漏油”又可细分为碰撞导致一船漏油和两船(多船)皆漏油两种情况”。
①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每年由船舶流入海洋的油类总数约在100万吨-204万吨之间,其中船舶发生事故造成的溢出油类占 30%左右。
②但是,事故性溢油比排放性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更加严重和集中。
由此,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船舶碰撞引发的油污损害,牵涉多重法律规范,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并且,在赔偿的范围以及责任限制方面也有界定不明的情况。
实践中,也出现了1999年和2000年”闽燃供2号”案③两审的对立判决。
因此,正确分析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入手,对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问题进行讨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思考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

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摘要]文章通过列举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法条,分析其字面解释、归责原则、适用效果。
通过选择适用的法条来判断在中国法律下,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非漏油方是否属于船舶油污赔尝责任主体。
[关键词]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主体;过错责任原则一、各个法条对于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船舶油污的情况纷繁复杂,故本文仅研究两船都属于中国油轮,在中国领海内,即完全排除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互有过失碰撞后,一船漏油,造成对第三方污染情况。
(一)《环境保护法》第41条该法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是否包含了有部分过失的第三方(非排污方),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调整的内容不涉及排污以外的第三者,故此处也不应包含有过失的非排污方。
①但这样的推导是否适用每个条款,况且该条文中既然明确排除了客观因素造成的污染,那么它为什么就没有明确排除非排污方的第三方责任,还是该条款认为,只要是有人为因素的存在,该方就应对污染进行赔偿?(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该法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其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它并没有像《环境保护法》那样明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它是《环境保护法》的特别法,可推出它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但免责的事由未免过于宽泛。
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案件中,完全是一方过失的情形不在少数,如果一概免责,则是实际用过错责任原则取代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都没有明确将第三方过失非排污者排除,而只是规定了直接排污方免于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是指灯塔管理或助航设施的过失而引起的排污。
《2024年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文

《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船舶运输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享受船舶运输带来的便利与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船舶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寻求合理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本文将围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展开讨论,旨在深入理解其重要性、核心内容及解决方案。
二、船舶污染的危害船舶污染主要指因船舶事故或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化学品泄漏等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渔业资源、沿海地区生态等造成的损害。
这些污染物一旦进入海洋生态系统,将对海洋生物造成直接的伤害,进而影响整个生态链的平衡。
此外,这些污染物还可能对沿海地区居民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目前,各国为了应对船舶污染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依据《国际海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进行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渔业资源损失、沿海土地盐渍化等;间接损失则指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影响生产生活的长期损害,如海洋生物资源破坏造成的渔业产业链中断等。
2. 责任认定: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大小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3. 赔偿标准: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责任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完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船舶污染问题,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国际法规和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船舶污染问题。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非溢油船对海洋油污损害的法律责任

明 确 船 舶 碰 撞 法 律 关 系 与 船 舶 漏 油 导 致 的 油 污 损 害 法 律 关 系 是 两 个 相 互 独 立 的 法 律 关 系
轮溢油污染海 洋环境 的案件 。 目前 , 此案还在 审
理 过 程 中 , 因 此 而 引发 的 有 关 互 有 过 失 船 舶 碰 但
第 10条 的规 定 , 3 由碰 撞 双 方 对 油 污 损 害 的 受 害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贯彻 执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 干 问题 的意见 ( 行 ) 第 18 若 试 》 7
条 规 定 : 凡 民 事 关 系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 外 国 人 , 国籍 人 , 国法 人 的 ; 事 关 系 的 标 无 外 民 的 物 在 外 国 领 域 内 的 ;产 生 ,变 更 或 者 消 灭 民
的 专 门立 法 , 仅 在 相 关 法 律 中 有 一 些 规 定 , 如
保护法 》 《 、海商 法》 民法通则 》 和《 的调整 。 可见 ,
船 舶 碰 撞 和 由此 造 成 的油 污 损 害 赔 偿 是 两 个 法
律 关 系。
二 、 法 律 适 用
《 民法 通则 》 17条 第 2款 、 14条 的规 定 , 第 1 第 2
( 无涉外 因素 的油 污案件 二)
上 文 中 已提及 , 国仅在 “ 我 涉外 民事 法律 关 系 ”中优先 适用 我 国缔结 的 国际公 约 。这 意 味 着 , 处理有 涉外 因素 的船舶 油污损害案 件时应 在 优 先适 用 “2年 C C , 无 涉 外 因素 的油污 案 9 L ”而 件则 应适用 国内法 。 国没有针对船舶 油污损害 我
海商法(第五版)第05章船舶碰撞

5.5 国际公约的规定 5.5.3 规范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方面的公约
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问题,如造成核污染、残骸 打捞费、燃油污染,也有一些国际公约予以调整,如《1971年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 责任国际公约》等。另外还有一些草案,如《1996年国际海上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96HNS) (草案)、《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等,当发生船舶 碰撞,造成核污染、燃油污染,并涉及残骸打捞费时,碰撞法 律与这些公约将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分别调整两种不同 的侵权关系。
5.3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5.3.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2)无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 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其第一千一百 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 此,无过错并非可以绝对免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概述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石油消费也大幅增加,海上石油运输活动日益频繁。
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大幅增长和油轮的大型化发展,使我国海域发生油污事故的概率也大幅增加。
理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各项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油污赔偿的前提。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法律关系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概述
1、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概念
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造成船舶油污损害的原因有很多,如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排放出的压载水、洗舱水中所含的油类物质、船舶搁浅导致船体破裂、船舶碰撞等都会产生油污损害。
但其中,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是最常见,同时往往也是损害最严重的油污损害之一。
本文中所称的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指的就是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环境损失。
2、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法律属性
有关于油污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油类物质取代煤成为船舶动力来源以及海上石油运输兴盛而产生的。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涉及到的是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所以将其定位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但是此侵权法律关系又不同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因为在立法目的上侧重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
加之油污损害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它对受害方的侵害是通过污染环境进行的,因而在制定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时必须考虑到该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它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责任限制等方面,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制度有着很大不同。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过程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船舶碰撞关系和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关系。
两种法律关系遵循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不用的法律。
1、船舶碰撞法律关系
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是指在碰撞双方或多方主体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
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因碰撞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人。
义务主体是指对碰撞负有责任的过失方。
船舶碰撞引起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和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区别,但在侵权责任判定以及承担上,有着与海上特殊风险相适应的特殊制度,主要表现为侵害方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以及行为主体可以和责任主体分离等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2、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关系
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关系是指油污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
就如前面所述,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表现方式多种多样,这就意
味着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多样化,包括了因油污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个人、因环境污染导致收入损失的个人、因海洋资源损失而索赔的国家行政部门等。
而该侵权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按照无过错原则对受害方进行损失赔偿。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由于船舶碰撞导致的侵权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关系之间区别不是很大,故笔者在这里只就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关系的特殊性作出阐释。
1、责任主体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由国际公约所确立的“谁漏油,谁负责”一直作为确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92油污公约》)将船舶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将船舶所有p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按照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即责任的归属。
我国法律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见《民法通则》第106条、132条,可以分为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油污损害赔偿中国际上普遍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前面所述的“谁漏油,谁负责”,只有少数几项可以免责的情况。
我国《海商法》中未设置专门章节规定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所适用的也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3、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针对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一种海商法领域特有的制度。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往往受害方损失巨大,根据一般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金额对于受害方的赔偿往往是杯水车薪,因此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通常较高。
比如,在《1992油污公约》第5条就规定:“1、船舶所有人有权按本公约将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按下列方法算出的总额:(a)不超过5000吨位单位的船舶为300万计算单位;(b)超过此吨位的船舶,除第(a)项所述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位单位,增加420计算单位,但是,此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5970万计算单位”。
以5000总吨的船舶为例,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任限额为91.85万SDR,按照《1992油污公约》赔偿限额为300万SDR。
非漏油方在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前文中提及油污损害赔偿是按照无过失责任原则划分责任的,在船舶碰撞中若一方并未漏油,是不是要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存在漏油方和非漏油方的共同侵权关系?还是将碰撞侵权关系独立于油污损害导致的海洋环境侵权关系?
由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双方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碰撞双方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导致的人身伤亡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若碰撞造成一方漏油,则构成了海洋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在船舶碰撞中,不管漏油方、非漏油方的过失比例如何,也不管是不是完全由于漏油方的过错、故意造成,都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在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致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船舶碰撞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基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无过
错责任原则。
发生船舶碰撞导致一船漏油造成油污损害的情况下,此油污损害时由漏油方负责,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国内法及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漏油方是否应以赔偿责任主体的地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根据《1992油污公约》的规定,国际上采用的是“谁漏油,谁负责”的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造成油污损害的原因是漏油而非碰撞,碰撞不一定导致油污损害,而漏油则一定会造成损害。
因此,应由漏油方承担油污责任,非漏油方不必对油污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漏油方可在承担油污赔偿责任之后,按碰撞过失比例向非漏油方追偿。
但是在漏油方沉没或者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上述原则将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因为,为充分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允许油污受害人向非漏油方索赔其过失比例部分,即将漏油方向非漏油方追偿的诉权转让给油污受害人,而非漏油方也仅需在自己过失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情况下,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碰撞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一是因漏油引起的环境侵权关系。
此两种关系虽同属侵权法律关系,但在规则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
在油污损害赔偿中,首先应当由漏油方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漏油方根据双方在碰撞中的过失比例向非漏油方进行追偿。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受害方直接向非漏油方直接索赔,但也仅以非漏油方的过失比例为限。